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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深圳市福田區樓宇經濟和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6-0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和優化配置,打造高品質福田營商環境,統籌轄區產業空間資源,促進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產城融合水平,加速高端產業集聚,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配置、協同高效”的原則,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1〕1號)《深圳市福田區加強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空間資源,是指轄區范圍內適用于企業(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產業空間,即區政府自有產權或統租并按政策出租的產業空間;

      (二)社會產業空間,即區國有企業、集體股份公司、其他市場主體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關條件的產業空間。

       

      第三條

      產業空間資源主要用于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促進產業高端聚集,服務公共綜合服務平臺和符合政策支持條件的重點企業,以及區政府鼓勵支持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事項由福田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統籌,常規項目通過專責小組會議審定,一事一議項目通過聯席會議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

       

      第五條

      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7-2035年),結合片區產業功能定位,指導各產業部門開展產業導入工作;

      (二)產業部門包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金融工作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司法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發展事務署等部門,負責主管和服務的企業(機構)導入、專業樓宇建設方案擬定、資金預算編制、政策兌現、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和到期處置等工作;

      (三)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政府產業空間房源信息更新并推送至產業空間智能服務系統,租售價格評估及租賃運營管理,根據產業部門意見及相關會議紀要對產業空間進行租賃、調劑、清退等;

      (四)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計區國有企業產業空間、集體股份公司產業空間房源信息,并負責指導區國有企業、集體股份公司做好相關工作;

      (五)區財政局負責根據產業部門預算情況,統籌安排相關資金;

      (六)區統計局負責配合產業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

      (七)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配合提供城市更新、空間用地等相關信息至產業空間智能服務系統,配合做好數據實時對接,及時更新;

      (八)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綜合協調事項,匯總收集社會產業空間資源、信息發布、受理申請、提請上會、公示、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二章 實物配租的申請和分配

      第六條

      入駐政府產業空間的企業(機構)主營業務須屬于下列產業領域之一:

      (一)金融業(含金融科技)、現代物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研究和試驗發展、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商貿服務業、供應鏈管理等服務業;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

      (三)文化等時尚創意產業;

      (四)先進制造業、建筑裝飾設計及其他建筑業、傳統優勢產業和市、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它產業;

      (五)經區政府審定的其他產業。

       

      第七條

      入駐政府產業空間的企業(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重點企業:總部企業、上市企業、行業重點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

      (二)重點金融機構: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核發金融許可證的企業(含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金融媒體、金融培訓、風險控制、法律調解、要素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企業(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符合條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關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

      (三)高端資源載體:國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市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成立的企業、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資助的研發機構等;

      (四)時尚關鍵企業:時尚產業鏈頭部企業、高成長企業等;

      (五)經區政府審定的其他企業(機構)。

       

      第八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政府產業空間的租金價格進行市場評估,產業部門依當年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價面向企業(機構)配租。

      (一)入駐企業(機構)依條件享受相應的租金優惠,原則上最低租金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

      (二)產業空間租金價格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租賃市場發生重大波動時,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適時進行市場租金價格評估,報聯席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九條

      政府產業空間的配置及退出流程:

      (一)企業(機構)通過服務平臺、區產業部門等方式查詢產業空間分布情況、入駐條件、租金優惠政策等信息,選擇目標產業空間并提交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區產業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機構)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的審核,形成產業空間配置方案,常規項目報專責小組審定;一事一議項目報聯席會議審定;

      (三)經會議審定的產業空間配置事項,區產業部門應在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會議紀要后30日內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監管協議,同時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出具《企業(機構)入駐確認表》,并督促企業(機構)在30日內簽訂租賃合同;逾期未簽訂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區產業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原則上逾期時間不超過30日,確有特殊情況的,區產業部門須報分管區領導審批同意;

      (四)經會議審定但暫未簽訂租賃合同的重點項目,如須提前入駐,區產業部門應說明情況并報分管區領導同意,按市場評估價的兩倍繳納租賃押金后方可入駐,租賃期限自實際入駐之日起算;

      (五)經會議審定的入駐企業(機構)按相應面積調整產業空間位置、放棄租賃或提前終止租賃產業空間的,由區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執行;

      (六)區產業部門為重點產業項目預留產業空間的,須報分管區領導同意,且預留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七)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督促入駐企業(機構)按時繳納租金,定期向區產業聯席會報告租金收繳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匯總報備產業空間配置情況。

      1.拖欠租金超過兩個月(含)以上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應書面催繳,并抄送區產業部門,區產業部門應配合做好租金催繳工作;

      2.拖欠租金超過三個月(含)以上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發律師函追繳,并抄送區產業部門,區產業部門應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3.拖欠租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書面征求區產業部門意見后,采取訴訟方式追繳;如有暫緩追繳情形的,由區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執行。

       

      第十條

      政府產業空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續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按照“誰引進誰負責”原則,區產業部門應及時聯系企業辦理相關續租手續。

      (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合同后應推送租賃信息至區產業部門備案,并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書面提醒區產業部門;

      (二)區產業部門應及時與企業(機構)聯系,了解續租意愿,提醒企業(機構)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交續租申請;

      (三)區產業部門根據監管協議及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審核,并在合同期滿前1個月明確可否續租。如續租,應明確考核指標及優惠條件,報專責小組或聯席會議審定,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會議紀要辦理租賃手續;如不續租,應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執行。

      第十一條

      區產業部門須對入駐企業(機構)的監管協議履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在每個考核周期結束后60日內,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報送考核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產業空間的運營管理方式分為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運營管理兩種方式。委托運營管理的產業空間,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授權委托運營管理單位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對委托運營管理單位運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區產業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對具體管理的產業空間制定操作指引,報聯席會議審定后組織實施。操作指引應包括但不限于產業空間的產業定位,準入條件,優惠標準,申報受理流程,審核程序,調劑退出機制等。

       

      第十四條

      對承擔區政府戰略職責,配合區有關部門引進企業(機構)入駐區國有企業產業空間的區國有企業,參照政府產業用房政策執行給予入駐企業(機構)享受租金優惠的,按照“誰引進、誰考核、誰負責”原則,按當年度市場評估價90%的標準將租金差額據實補足區國有企業,支持資金從產業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社會產業空間協同管理

      第十五條

      為進一步推動產業要素聚集,符合條件的社會產業空間可在區政府部門的指導下納入協同管理,共同打造專業樓宇(園區)(以下統稱“專業樓宇”),并依條件給予支持。打造專業樓宇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樓宇或園區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運營機構需具備專業的招商、運營、物業管理服務團隊,可為入駐企業提供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等服務,向入駐企業開放提供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駐標準的企業(機構)承租面積不少于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或承諾在認定一年內,符合入駐標準的企業(機構)承租面積不少于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確定

      納入協同管理的社會產業空間,租金不得高于市場評估價的90%,且不高于實際有效租金。評估價由專業樓宇牽頭部門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專業樓宇的運營機構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運營支持。按運營機構對專業樓宇的投入情況及運營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勵招商、打造生態”的原則,靈活根據樓宇的招商情況、服務質量、基建投入、單位面積綜合效益等指標考核運營機構并給予運營機構運營支持,每年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二)服務支持。相關部門為經認定的專業樓宇提供以下專項服務:1.授予專業樓宇認定稱號及牌匾;2.在樓宇內設置“24小時政務服務專區”;3.配備服務專員及時對接響應運營機構、入駐企業的政務服務訴求;4.提供聯合招商、政務咨詢、政策宣講、統計業務培訓等系列政務服務;5.納入轄區優質產業空間資源庫并予以重點推介。

       

      第十八條

      專業樓宇的牽頭部門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總部經濟、新能源、數字經濟類;

      (二)區科技創新局負責高新技術類;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先進制造和傳統產業類、商貿流通類、供應鏈類、專業(高端)服務類;

      (四)區司法局負責法律服務業類;

      (五)區金融工作局負責上市公司及金融類(含金融科技);

      (六)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文體旅游類、時尚創意類;

      (七)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建筑行業類;

      (八)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中小微企業、商協會、招商推廣園區(含國際化園區、產業鏈園區、孵化器)等平臺機構類。

      符合福田區產業導向的其他行業根據行業特性,分別由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等部門提出,按行業相近原則與上述部門聯合打造專業樓宇。

       

      第十九條

      專業樓宇牽頭部門綜合產業發展導向、物業信息等情況,擬定專業樓宇建設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提請專責小組會議或聯席會議審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物業信息;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效益目標等;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先進制造和傳統產業類、商貿流通類、供應鏈類、專業(高端)服務類;

      (四)運營管理方式、租金標準等;

      (五)政府資源支持對象、支持標準等;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對于入駐專業樓宇的企業(機構),可依條件給予每年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的租金支持,具體按照《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經聯席會議審定的專業樓宇建設工作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業樓宇的牽頭部門須與運營機構、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監管協議,并對專業樓宇的產出效益進行定期監管及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專業樓宇的運營支持及相關入駐企業(機構)的租金支持,在牽頭部門負責管理的產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社會機構多觸角、多方位提供政府所需信息,對物業管理機構、商協會等機構,及時反饋并填報尚未啟動異動預警的重點企業及四上企業等企業異動預警信息的,按條件予以分類分檔支持,單一機構累計支持總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四條 商業辦公樓宇支持

      (一)適用范圍。商業辦公樓宇指建筑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且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社會物業,運營主體需配備專業的招商、運營、物業管理服務團隊。

      (二)樓宇運營管理支持。根據商業辦公樓宇綜合效益依條件給予運營主體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三)樓宇環境提升支持。鼓勵轄區低效、老舊商務樓宇進行更新改造,經事前備案和事后審計,根據年度預算安排,依條件給予適當支持。

      (四)樓宇產業集聚支持。鼓勵運營主體對產權分散的低效樓宇進行統租并按政府產業定位招商,依條件給予一般不超過50萬元/年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同一企業(機構)不得就同一項目重復申請支持,已獲福田區其他產業空間政策支持的,本辦法不再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機構)在申報、執行受支持項目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嚴重失信行為、拒絕配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拖欠租金、違反相關合同、協議等情形的,由產業部門取消入駐資格、追回支持資金,并會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終止租賃合同,予以清退。企業(機構)拒不執行的,載入誠信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示,五年內不得申請區產業空間或享受其它專項扶持資金政策,同時依法依規追繳其違法所得,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經專責小組會議或聯席會議同意,承租企業(機構)持股比例超過50%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等關聯企業(機構)可入駐政府產業空間合署辦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則視為擅自轉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使用功能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經書面警告后30日內未整改的,可終止租賃合同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區紀委監委、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對樓宇經濟和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本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原《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福府辦規[2022]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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