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區2023年支持電子元器件和集成電路分撥業務發展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物流倉庫智能化升級改造。對坪山綜保區內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成電路和電子元器件物流供應鏈企業,購置設備和改造升級實際投入500萬元以上的(不含裝修費用),經區工信部門備案,按實際投入費用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二)支持集成電路和電子元器件物流供應鏈企業租賃生產用房。對新入駐坪山綜保區的集成電路和電子元器件物流供應鏈企業,入駐當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租金且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一年租金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3〕1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辦規〔2023〕3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本條政策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主體原則上必須是統計地、納稅地均在坪山區,且注冊地在坪山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
2.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履行統計數據和納稅申報義務。
(二)申報本條第(二)款資助的,不受上年度區級財力貢獻限制。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條政策不予資助:
1.近三年因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暫扣許可證書、吊銷許可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被司法機關認定存在行賄行為,且被列入坪山區不良經營主體名單并在影響期內的;
4.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5.同一事項已獲得區級財政資金資助的;
6.被列入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報本條第(一)款資助的,須先備案后申報(備案指南另行發布)。
(五)申報本條第(二)款資助的企業,以落戶當年的租金申報資助的,資助時間范圍為申報單位在坪山區注冊或遷入之日后次月至2022年12月31日,租賃未滿一年的以實際租賃時間為準;企業以第一個會計年度的租金申報資助的,資助時間范圍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單
所有紙質申報材料一式兩份,A4紙雙面打印,編制目錄和頁碼,膠裝成冊,每頁需加蓋單位公章,并加蓋騎縫章。
序號 |
材料名稱 |
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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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礎材料 |
1.《支持保稅服務類—支持電子元器件和集成電路分撥業務發展專項資助項目申報書》; |
口 |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驗原件,收復印件);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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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樣本;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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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度納稅證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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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計獲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50萬元(含)以上的五年內不得搬離的承諾函原件(格式參見第六部分《承諾函(通用版)》);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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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報本條第(一)款資助的還需同時提供 |
6.租賃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租賃憑證或場所使用證明; |
口 |
7.經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備案的物流倉儲智能化改造實際投資額專項審計報告(格式參見第六部分《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提綱》)、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合同、發票及支付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區工信部門備案證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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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報本條第(二)款資助的還需同時提供 |
8.租賃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租賃憑證或場所使用證明;2022年度租金發票和支付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租賃用房信息明細表(格式參見第六部分《租賃用房信息明細表》); |
口 |
9.2022年12月份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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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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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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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申報受理時間: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則上超過網絡申報受理的截止時間,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請。網絡申報受理截止前已在線提交申請,但后經形式審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書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按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23年7月13日9時至8月9日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