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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區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提供債務性融資獎勵類操作指引
發布時間:2023-08-24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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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支持企業利用債務性融資工具若干措施》第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債務性融資服務對協助企業完成上述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 中介服務 機構,按照實際融資額的 1%,給予每家機構最高 10 萬元的獎勵, 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 30 萬元,單家機構年度累計不超過 50 萬元, 單個項目涉及的合格機構超過 1 家的,單家機構的申報金額等于單個項目實際可申報的補貼金額/合格機構數量。
資助標準:
( 一) “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提供債務性融資”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 二)每家機構最高 10 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 萬元,單家機構年度累計不超過 50 萬元。
二、申請條件
( 一)在深圳市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分支機構;協助企業完 成本措施上述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具體 包括備案發行機構、承銷商(或協助發行機構)、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 二)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 已完成資產證券化、其 他債務性融資服務工作,在債券成功發行后,一年內可提交申報,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三)單筆債券融資涉及多家機構的,可以由機構共同協商由一家機構統一申報或單獨申報。
(四) 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五)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申請材料
( 一)《深圳市龍華區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提供債務性融資 獎勵類申請書》(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系統,在線填報并通過預審后打?。?。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非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后兩項)。
(三)營業執照(若無營業執照,提供有關執業許可證)復 印件(多證合一新版,未換領多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原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
(四)債券融資發行文件(募集說明書或定向發行說明文件)。
(五)協助完成債券融資服務的備案發行、承銷(或協助發 行)、受托管理、擔保、評級、會計、律師、認證、評估等合同協議。
(六)債券發行完成的證明材料(發行結果(產品成立)公告或資金到賬證明等)。
以上申報材料上傳至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系統后,通過預審 再提交紙質材料。上傳材料應準確、齊全、清晰。紙質材料原則 上以 A4 紙型制作,加蓋公章及騎縫章,按照材料清單編制目錄裝訂成冊(膠裝), 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四、辦理流程
( 一)發布公告: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訂申報受理計劃,在龍華政府在線(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
( 二)企業申報: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系統,選擇 “深 圳市——龍華區——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選擇 “金融機構 和中介機構提供債務性融資獎勵類項目”,在線填報,預審通過后打印相關資料。
(三)材料接收: 區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接收企業申報材 料并對申報主體的資質和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釋后退回。
(四)材料審查: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對申報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下 一審批環節;對經審查不合格的,終止受理程序;對經審查需要 補充材料的, 申報主體應在收到補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內補充,逾期未補充材料或補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終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見: 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擬資助名單,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有關部門界定屬于嚴重違法違規、列入失信黑名單或者明確建議不予資助的,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將視情況予以采納;相關部門未明確意見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將按正常程序報批。
(六)對外公示: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將符合 擬資助名單在龍華政府在線(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網站上公示 5個工作日。
(七)資金撥付: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關規定辦理款項撥付手續。
五、受理時間
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六、附則
( 一)本操作指引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負責 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深圳市龍華區支持企業利 用債務性融資工具若干措施》一致,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修訂。
( 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機 構代理項目申報,一經發現中介代為申報項目,視情況取消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 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 違法違規行為的,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根據情況采取停止撥付、最長三年內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等措施及相關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