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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龍華區支持金融業發展促進產融結合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6-2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動我區金融產業集聚壯大,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撐和服務作用,促進產融深度結合,加快打造深圳產融結合示范區,助力建設“數字龍華 都市核心”,根據《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對象為注冊登記地在龍華區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總稱“機構”)及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個人(第七條除外),若機構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本措施在每年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實施。
      第二章 支持金融業集聚發展
      引導金融企業在龍華落地,推動金融企業高質量發展,積極打造金融服務集聚區。
      第三條 落戶獎勵。
      對新注冊或新遷入龍華區的以下機構,按相應條件給予獎勵:
      (一)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
      1.金融機構總部
      對金融機構總部,實繳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1億元以上至2億元、2億元以上至5億元、5億元以上至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達到10億元的,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超過10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2.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
          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行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的分行給予8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3.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
      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的專營機構給予8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金融機構總部的專業子公司,根據其實繳注冊資本,按金融機構總部標準進行獎勵。
      (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和監管的金融組織
      1.地方金融組織
      對地方金融組織,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至2億元、2億元以上至5億元、5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2.股權投資企業
      對股權投資企業,新落戶一年內累計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達3億元以上的,按照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扣除龍華區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額后)的2‰,給予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超過1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若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企業注冊登記地不在龍華區,但該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上一年度為清科股權投資前20或投中股權投資前50名的,則上述獎勵給予該股權投資企業。
      (三)其他金融組織
      1.金融控股公司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據其實繳注冊資本,按金融機構總部標準,給予不超過5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2.對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組織的企業集團,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四)金融類協會及研究機構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成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組織或研究機構,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經省、市金融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級金融行業組織或研究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鼓勵在龍華區成立金融行業組織或研究機構,對經區金融工作局審查同意成立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五)重大影響、特殊貢獻金融企業
      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或者在金融領域有特殊貢獻的相關金融類企業,如征信公司、評級公司、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第三方保險銷售服務平臺等機構,按照深圳市獎勵標準的100%給予配套獎勵,若已獲本措施獎勵,則補齊與市獎勵的差額。
      第四條 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支持。
      (一)對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場價格在龍華區首次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均分三年給予支持,累計最高3000萬元,所購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對符合第三條申報條件的各類機構,以市場價格在龍華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落戶后3年內,每年按商業辦公樓宇40元/月/平方米、工業園1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的支持,市、區房租支持合計不超過房租實際合同價,所租用房不得轉租。
      (三)對實繳注冊資本符合第三條申報條件的各類機構,入駐市金融重點樓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額的100%給予配套支持。單個機構當年同時符合本款和本條第二款時,按“擇優不重復”原則進行支持。
      第五條 金融企業增資獎勵。
      (一)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增加5億元以上至10億元、10億元以上至20億元、20億元以上至30億元、3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增資獎勵。
      (二)對在龍華區注冊滿2年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和監管的金融組織,實繳注冊資本增加1億元以上至5億元、5億元以上至10億元、10億元以上至20億元、2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增資獎勵。
      (三)同一金融企業每年僅可申請一筆增資獎勵。
      第六條 金融企業發展壯大獎勵。
      (一)對已在龍華區納統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的金融企業(股權投資企業除外),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4‰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二)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個人投資者和龍華區機構投資者產生投資收益的2%給予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獎勵,每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以上獎勵可用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骨干團隊激勵,及企業經營發展;具體發放方式依企業選擇,可核撥至企業對公賬戶,或企業管理團隊個人賬戶。
      第七條 金融論壇、活動、研究支持。
      (一)對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廣東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準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在龍華區主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金融峰會,經區金融工作局同意并專項審計后,按活動審計核準金額的50%給予主辦方或承辦方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金融企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在龍華區舉辦冠名龍華的人才培訓、高端研討會、峰會、國際交流會等金融行業專項活動,經區金融工作局同意并專項審計后,按活動審計核準金額的50%給予主辦方或承辦方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對金融企業、協會、社會組織等為龍華區舉辦冠名龍華的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動,經區金融工作局同意并專項審計后,按活動審計核準金額的50%給予主辦方或承辦方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研究機構為龍華區開展金融研究,優化金融軟環境的,經區政府同意后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以上四款支持對象不受注冊地在龍華區的限制。
      第八條 金融創新獎勵。
      對獲得“深圳市金融創新獎”的金融企業,按市獎勵金額的100%給予配套獎勵。

      第三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企業融資效率,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九條 企業發債融資支持。
      (一)支持企業通過各類債務性融資工具融資,支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支持金融企業、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為龍華區企業提供債券融資服務。具體按照《深圳市龍華區支持企業利用債務性融資工具若干措施》執行。
      (二)對通過綠色債、創新創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方式融資的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發債項目在龍華區內的,經同意備案并成功發行,在項目到期償還本息后,對融資企業按照其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單個項目同時符合本款和本條第一款時,按“擇優不重復”原則進行支持。
      第十條 股權融資獎勵。
      (一)對獲得政府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該基金中有龍華區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需扣除其實際出資額),按照其實際獲得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近2年獲得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天使投資人前10強、早期投資機構前30強天使投資或早期投資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獲得投資額的2%、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具體按照《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修訂)》執行。
      (三)對投資龍華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單個管理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四)鼓勵與龍華區政府引導基金及龍華區設立的各類母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對子基金投資轄區企業達到一定條件的,可根據母基金主管部門有關措施給予激勵。
      第十一條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對規模以上工業及符合數字經濟發展導向的現代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產值或營收實現正增長且獲得銀行貸款或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貸款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上限,給予貸款利息50%的支持,工業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現代服務業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獲得區金融工作局備案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的融資擔保服務的中小微企業,給予擔保手續費50%的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為區內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的融資擔保機構,年度信用擔??傤~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年度信用擔??傤~5‰的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獲得區金融工作局備案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機構提供的融資租賃直租服務的企業,每年項目融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融資租賃合同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利息。
      (四)對獲得在深圳市注冊的保險機構提供的貸款保證保險服務的中小微企業,給予實際繳納保險費50%的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為區內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經專項審計后,給予發生風險的保險金額50%的支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對獲得市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支持的企業,按市支持金額的80%給予支持,市區合計不超過實際保費,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支持特色金融發展
      大力發展特色金融,切實推進金融科技引領區、供應鏈創新區建設,積極優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 支持金融科技發展。
      (一)對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在龍華區注冊或新遷入龍華區的金融科技企業,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金融機構總部給予租賃辦公用房支持。
      (二)對已在龍華區納統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的金融科技企業,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4‰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此項目獎勵可用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骨干團隊激勵,及企業經營發展;具體發放方式依企業選擇,可核撥至企業對公賬戶,或企業管理團隊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一)鼓勵銀行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對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認定的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的實施,鼓勵金融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對為轄區綠色企業開展融資服務的金融企業,按照年發放綠色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發展。
      (一)鼓勵轄區供應鏈核心企業與金融企業合作開展供應鏈金融。對上一年度幫助上下游企業獲得供應鏈融資的供應鏈核心企業,按幫助其上下游企業獲得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為龍華區企業提供保理融資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保理機構,按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融資租賃發展。
      對為龍華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不含同業拆借)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機構,按年融資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發展。
      鼓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僅限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商標)質押方式申請期限為一年的銀行貸款。還清貸款本息后,按貸款利息及中介費用(擔保費、評估費)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20萬元,具體按照《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品牌、標準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支持科技金融發展。
      (一)鼓勵商業銀行在龍華設立科技支行,對新設立的科技支行,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進行支持,開展“科技孵化貸”“科技成長貸”專項補貼,對納入備案、獲得貸款且按時還款的企業,給予貸款利息的50%、不超過100萬元的貼息資助;給予投融資服務費50%、不超過100萬元的貼保資助,具體按照《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修訂)》執行。
      (三)對購買指定的科技保險產品(由中國銀保監會和科技部批準的科技保險險種)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實際繳納保險費50%的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 建立區金融人才保障機制
      第十八條 建立金融人才專家庫。
      成立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龍華區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負責向區政府金融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委員會委員由區金融工作局在征求上級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區政府審定后,以區政府名義聘任,每屆任期3年。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區金融工作局負責。
      第十九條 金融人才專項獎勵。
      (一)對在龍華區金融企業全職工作一年以上,獲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的金融類人才,按市獎勵金額給予50%的配套獎勵。
      (二)對新引進的金融企業和金融科技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業務骨干進行獎勵,具體按照《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招大商招優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執行。
      (三)我區金融人才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認定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并享受獎勵補貼、人才住房、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有關優惠政策,具體以龍華區人才政策執行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支付公司、評級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僅限一家)。
      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持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專業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股權投資企業:專指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專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或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
      金融科技企業:是指1.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并頒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持牌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企業。2.由大型互聯網公司控股的,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為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賦能,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科技企業。大型互聯網公司是指市值在150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年營業收入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互聯網企業。3.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業務模式成熟、技術水平高、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科技企業。4.其他致力于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推動金融業發展提質增效,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認定的科技企業。
      供應鏈核心企業:包括上市公司、產值或營收不低于10億元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對于違反承諾的,應按承諾書相關要求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區金融工作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視情況采取停止撥付,后續申報將依照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不予核查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時,由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區金融工作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停止撥款、追回專項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幣種除作特別說明外皆為人民幣,實際為外幣時按申報當月第一個交易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中間價換算。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可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政策實施績效情況,做相應調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深龍華府辦規〔2017〕4號)、《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金融業分項實施細則》(深龍華府辦規〔2018〕1號)同時廢止。本措施實施前已申報但尚未審核撥付的項目,分別按深龍華府辦規〔2017〕4號、深龍華府辦規〔2018〕1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各項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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