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促進樓宇經濟發展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盤活空間、提質增效、集約發展”工作部署,圍繞打造世界一流科學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目標,為企業提供一批高品質、可預期、低成本的樓宇空間,盤活存量樓宇資源,提升樓宇綜合產出效益和功能形象品質,加快推動我區樓宇經濟發展壯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深圳市《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市場為主、政府引導、多方發力”原則,通過聚焦企業發展需求,強化政府引導,統籌業態布局,優化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化力量,切實降低企業租金成本,促進優質企業集聚,實施“以樓聚產”,著力培育一批產業業態鮮明、稅收貢獻突出的高品質樓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樓宇為納入“光明區產業園區數字化網格服務平臺”信息采集范圍,建筑使用功能為研發辦公且建筑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的獨棟樓宇(含裙樓),不含賓館酒店、商場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樓宇。
本辦法適用區域范圍為光明街道、鳳凰街道,其他片區的樓宇經區政府同意后,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支持樓宇圍繞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重點引進軟件信息業、科技金融業、科技服務業等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和光明科學城功能定位的企業,推動打造規?;?、特色化、品質化的樓宇集群。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五條 區外企業落戶樓宇獎勵。區外企業在光明區依法經營,可申請以下獎勵:
(一)對“世界500強”全球總部企業給予6000萬元獎勵;對“世界500強”設立的地區總部或具有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職能,并與光明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機構,給予3000萬元獎勵;對“中國500強”總部企業,給予3000萬元獎勵。
(二)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企業給予2000萬元獎勵;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市一級以上分支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照其實際管理規模的0.8%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三)對獨角獸企業、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及示范產品生產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獎勵。
(四)對在境內滬深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五)對落戶當年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的科技金融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給予1000萬元獎勵。
(六)對在我區注冊但經營不滿1年,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并與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第二年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2億元以上,在相關承諾指標達成后,給予800萬元獎勵。
(七)對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
(八)對年銷售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九)對一級及以上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十)對國家、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研發平臺,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引進優質企業及科技研發平臺獎勵。對經區產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樓宇運營主體(以下簡稱“運營主體”),每自主引進一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及科技研發平臺,可申請相應獎勵。
1. 每引進一家“世界500強”全球總部企業、“世界500強”在光明區設立的地區總部或具有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職能,并與光明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中國500強”總部企業,給予運營主體200萬元獎勵。
(二)每引進一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企業,給予運營主體150萬元獎勵;每引進一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市一級以上分支機構,給予運營主體120萬元獎勵;每引進一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運營主體100萬元獎勵。
(三)每引進一家在境內滬深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給予運營主體100萬元獎勵。
(四)每引進一家獨角獸企業、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及示范產品生產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獎勵。
(五)每引進一家國家、省、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研發平臺,分別給予運營主體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承租單位租金及裝修補貼。
對新引進的第五條規定的主體,租賃樓宇進行經營的,給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月,資助面積不超過2萬平方米,單家企業年度最高資助360萬元。對于區內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存量主體,新租賃本辦法規定的樓宇進行經營的,租金補貼標準可參照本條執行。
對于上述新引進及存量主體租賃樓宇后進行裝修的,按實際裝修費用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裝修補貼。
第八條 社會產業用房購置支持。
對于上年度營業收入超12億元,在光明區無自有研發辦公用房的企業,首次在光明區購置自用研發辦公用房(不含附屬、配套用房及光明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購房金額10%的比例給予企業最高3000萬元補貼,分三年撥付。企業獲得補貼期間及補貼款項撥付完畢后五年內,企業購置的研發辦公用房均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須返還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九條 樓宇綜合貢獻獎勵。
(一)獨棟樓宇年度入駐率不低于70%且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50億元以上,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增量萬分之五給予運營主體年度最高獎勵150萬元。
(二)獨棟樓宇年度入駐率不低于70%且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80億元以上,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增量萬分之六給予運營主體年度最高獎勵300萬元。
(三)獨棟樓宇年度入駐率不低于70%且樓宇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合計100億元以上,按該樓宇承租機構年度營業收入(產值)增量萬分之七給予運營主體年度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條 樓宇科技企業培育獎勵。
(一)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根據運營投入、服務能力、入孵團隊等情況進行評分分檔,分三年按檔次分別給予運營主體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資助。
(二)鼓勵專業運營機構參與樓宇運營,打造以科研經濟為主導的新型產業園。對于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運營樓宇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專業運營機構,在其進駐樓宇運營滿1年,且實際繳付1年房租后,按照15元/平方米/月補貼標準,予以其最高300萬元獎勵。
(三)對于新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20萬元資助;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有效期內(三年)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分檔次每年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20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 樓宇綜合配套獎勵。綜合考量樓宇入駐企業營業收入(產值)及用地規劃許可等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在周邊商業配套、外立面改造、交通接駁、用電保障、人才住房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運營主體經營的集體食堂面積達400平方米、8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60萬元獎勵。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樓宇產權主體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或補充監管協議,承諾按照政府租金參考價標準引進企業后,方可享受本辦法相關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定期對運營主體及承租單位進行監督考核。運營主體不得違規改變或變相改變樓宇使用功能,承租單位所租賃空間僅限自用,不得轉租、分租及違規改變使用功能。
運營主體及承租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騙取獎勵補貼的,須返還已發放的獎勵補貼并支付相應利息。區產業主管部門同步將相關違約信息抄送至深圳市信用信息平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對產業空間供需狀況實施動態監測、定期評估、及時預警,為國土空間分區規劃五年評估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調校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依托“光明區產業園區數字化網格服務平臺”搭建樓宇空間基礎數據庫,建立動態及時更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機制,促進樓宇供需兩端精準匹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超”不包括本數。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光明區其他相關扶持政策規定的,申報主體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支持項目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
第十八條 租金價格是指承租單位與運營主體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