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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區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6-05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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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改〔2017〕1170號)工作要求,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推動社會資本自主發起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細化投資補助條件及審核程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從滿足光明區基本停車需求和提升區域停車產業化發展水平的角度出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由區財政保障,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光明區所轄區域。
第二章 補助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光明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的對象,主要是指對社會開放,滿足社會公眾基本停車需求,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不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六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補助范圍:
(一)建設開發項目配建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二)土地出讓合同明確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關部門管理的項目。
(三)項目進場施工前,已明確納入征拆范圍的(含城市更新、利益統籌等方式)項目。項目納入征拆范圍的時間以征拆任務書(或公告、告示、書面通知等正式通知形式)最早下達(通知)時間為準。
前款第(一)項中超出按規定配建數額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可納入補助范圍。
第七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補助項目,指在道路紅線以外、利用空地或既有停車場(庫)增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包括半自動和全自動兩類。
第八條 申請投資補助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社會全額投資,建設、運營手續完備,已投入運營,且審批完成于《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改〔2017〕1170號)公布實施之后。
(二)為社會公眾開放停車服務,且承諾五年內不改變設施用途。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電泊位。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百分之百要建設充電設施或是預留安裝的條件;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比例不能低于10%。
(四)設置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實現與政府智慧停車平臺聯網。若申報補助時,政府智慧停車平臺尚未啟用的,需提供該平臺啟用后將及時聯網的書面承諾。
第九條 對符合要求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僅補助一次,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升降橫移類、簡易升降類、無避讓類每個車位補貼8000元。
(二)水平循環類、多層循環類、垂直循環類、巷道堆垛類每個車位補貼16000元。
(三)平面移動類、垂直升降類每個車位補助20000元,其它類型按設備采購額度的40%予以補助。
(四)補貼標準實施“定額標準”及“設備采購額度的40%”雙控制度,上述定額補助標準低于實際設備采購額度40%的,按定額標準予以補助;上述定額補助標準超過實際設備采購額度40%的,按實際設備采購額度的40%予以補助。
隨著行業及技術發展,設備成本或建設成本有較大變化的,補助標準將相應動態調整。
職責分工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牽頭建立健全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補助政策。
(二)負責核實停車設施經營許可情況。
(三)負責受理項目補助申請,組織對申報項目核查和社會公示,提請光明區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補助方案。
(四)負責申報補助資金的年度支出預算。
(五)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建立健全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補助政策。
(二)負責對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進行備案。
(三)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光明區財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保障社會資本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
(二)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 光明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核實項目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備案情況。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負責核實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情況。
第十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現場核實項目運營、停車場泊位數量等情況。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應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所申請項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產權人。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在項目正式運營后向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提出補助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補助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社會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四)停車設施經營許可證、項目運營泊位布置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五)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銷售合同、轉賬交易回執等付款材料。
(六)投資補助金額審計報告。
(七)竣工、消防等專項驗收證明。
(八)信息系統接入政府智慧停車平臺的證明材料,政府智慧停車平臺尚未啟用的,需提供該平臺啟用后將及時聯網的書面承諾,并在平臺啟用一個月內補交接入證明。
(九)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十)受理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后,轉各相關單位依職責進行核實,出具初審意見。
初審結果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將初審結果及不予通過的原因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對問題進行整改后,達到補助條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初審通過后,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在“光明區政府在線”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申請補助金額、禁止補助情形、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征求意見或社會公示的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有異議的,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再次進行公示。
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答復意見及佐證材料,視作放棄本次補助申請,異議事由消除后,申請單位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按程序報光明區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審議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將審核結果及不予通過的原因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對問題進行整改后,達到補助條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請。
審議通過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向區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并將獲得補助資格的項目通過“光明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獲得補助資格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補助金額、禁止補助情形、業務主管部門名稱、征求意見或社會公示的期限、異議提交及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取得補助資格的單位,向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申請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根據區財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取得補助資格的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承諾期內不得擅自改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功能和數量,一經查實,收繳補助資金。
(一)因政府城市更新、利益統籌等原因在承諾期內拆除的,按開放服務年數收繳超出部分補助資金。實際開放服務年數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部分,按半年計;實際開放服務年數不滿半年的,不予計算。
(二)非政府城市更新、利益統籌等原因未經批準拆除的,未經批準調整停車設施功能和數量的,停止對公眾提供停車服務或者存在其他未按承諾履約的,收繳全部補助資金,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投資補助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的,收繳補助資金,取消補助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和區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做好項目審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光明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10日后生效,試行2年。補助申請提交于本細則廢止之前均視為有效,補助發放按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生效后,如市、區相關部門新頒布相關政策辦法,相關事宜以新頒布政策辦法要求為準。
附件:光明區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