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以下簡稱:園區(專業樓宇))的申報、認定、考核等相關工作,引導和促進福田區產業園區(專業樓宇)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深圳市福田區樓宇經濟和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深圳市福田區支持建筑行業及物業服務行業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結合福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專業樓宇)是指在福田區內以建筑行業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公共服務完善、基礎設施完備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建筑行業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并經福田區住房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局)認定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園區(專業樓宇)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辦為主要發展模式,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高端引領、突出特色、自主創新、重點扶持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園區(專業樓宇)的認定和指導、考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園區(專業樓宇)認定
第五條 園區(專業樓宇)的行業認定應當以有利于轄區建筑行業業發展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的原則,兼顧區域平衡。
第六條 申報認定“福田區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總體要求:園區發展方式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完整的園區(專業樓宇)建設和發展規劃,并符合市、區建筑業發展規劃。對本區建筑業及建筑裝飾設計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在消防、環保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二)運營機構要求:園區有合理規范的運營機構,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專業樓宇)的建設、管理和運營。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為統計及稅收關系在福田區,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注冊地在福田區的獨立法人單位,具備專業的招商、運營、物業管理服務團隊,可為入駐企業提供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等服務。
(三)園區(專業樓宇)產權要求:園區(專業樓宇)物業屬運營機構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后5年內(含)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屬運營機構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后剩余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含)。
(四)空間要求:園區(專業樓宇)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經營活動提供適宜的硬件保障,園區(專業樓宇)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0平方米,能夠向入駐企業(或機構)開放提供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入駐企業要求:園區入駐企業中,注冊地位于福田區的建筑行業企業(包括建筑業企業、建筑裝飾設計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中的建筑類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租用的辦公面積不少于園區(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或承諾在認定一年內入駐符合標準的建筑行業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承租面積不少于總面積60%。
(六)租金要求: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租金不得高于市場評估價的90%,且不高于實際有效租金。
(七)其他要求:申報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開發建設符合市、區規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規確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經國家、省、市有關建筑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可直接認定為“福田區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
第八條 區住房建設局可根據國家、省、市對建筑行業發展的要求,對園區(專業樓宇)的認定條件進行相應調整,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九條 運營管理機構申報福田區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福田區建筑業產業園區(專業樓宇)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運營方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園區(專業樓宇)物業信息:為自有物業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批文(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為非自有物業的,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或規劃批文,以及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驗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園區(專業樓宇)建設方案原件(加蓋騎縫章):包括項目名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園區產業規劃、功能規劃)、效益目標、運營管理方式、租金標準(需提供租金評估報告)、企業入駐條件。
(五)園區(專業樓宇)已入駐企業基本情況清單(加蓋公章)及租賃合同;已入駐且符合標準、注冊地址和稅收關系均在園區(專業樓宇)的企業租用辦公面積少于園區(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60%的,需提交一年后入駐租賃比例達到60%的承諾書;
(六)園區(專業樓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情況清單(加蓋公章),清單內需包含園區(專業樓宇)總體建筑面積及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的建筑面積相關佐證材料;
(七)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的上年度納稅證明、信用信息報告(加蓋騎縫章);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初審。區住房建設局應于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達受理回執;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告知不合格事項,并退回申請材料。對因提交虛假材料被退回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因材料不齊等原因被退回的單位,經過補正后,可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評審。區住房建設局應于送達受理回執后組織建筑行業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并在考察結束后形成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 認定。對評審不合格的單位,應在形成評審報告后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不合格原因。對因填報虛假信息被查實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因未達到基本條件,經改正后,可重新申請。對于評審合格的單位,區住房建設局將產業園區(專業樓宇)建設方案及評審報告報產業發展專責小組會審定后,評審結果將在“福田政府在線”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區住房建設局對反饋的信息進行收集后,將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建設局授予稱號。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管理。區住房建設局按照堅持質量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協調指導園區(專業樓宇)建設,對園區(專業樓宇)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園區(專業樓宇)之間的交流活動,推動園區(專業樓宇)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在園區(專業樓宇)內開展建筑業政策宣講、金融對接等活動。
第十四條 園區(專業樓宇)運營方責任:
(一)嚴格按照市、區建筑業政策,開展園區(專業樓宇)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園區(專業樓宇)的發展規劃和運營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和實施園區的年度經營計劃,并確保園區(專業樓宇)完成年度運營指標。
(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產業招商、園區(專業樓宇)建設等工作,每季度末報送園區(專業樓宇)企業數量、經營情況等。
(四)健全園區(專業樓宇)服務管理機制,包括內部人員架構、業務流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及時進行結構和流程的優化調整。
(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主體責任,督促入駐企業嚴格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防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考核。區住房建設局依照本辦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對園區(專業樓宇)開展考核工作,考核時間為認定或考核屆滿一年后的30個自然日內??己撕细竦膱@區(專業樓宇)享受區建筑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園區(專業樓宇)發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福田區建筑業政策法規和辦法的要求。
(二)園區(專業樓宇)產業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專業樓宇)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四)園區(專業樓宇)年度經營計劃實施情況,主要內容為建筑行業企業的發展情況,如入駐企業的營業收入、產值、納稅、所獲資質和榮譽、專利、知識產權保護等。
(五)園區(專業樓宇)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建設情況。
(六)園區(專業樓宇)管理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綜合評分。
(七)區住房建設局認為應當納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的,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區住房建設局:
(一)園區(專業樓宇)實際使用功能發生實質變更。
(二)園區(專業樓宇)所在區域規劃發生調整。
(三)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四)園區(專業樓宇)主要入駐企業(機構)退出或變更。
(五)園區(專業樓宇)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更。
(六)影響園區(專業樓宇)經營的其他變更。
如變更后不符合園區(專業樓宇)認定條件,將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區住房建設局對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予以警示:
(一)經營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駐企業有效投訴三宗以上的。
(二)未按季度及時報送園區(專業樓宇)經營情況,或報送情況和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及發展情況或報告情況不真實的。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區住房建設局將要求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駐企業五宗(含)以上有效投訴的。
(三)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專業樓宇)提供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后續建設不能按計劃組織實施的。
(五)建筑業及建筑裝飾設計企業相關及行業協會租用的辦工面積不足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
(六)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書面告知的。
(七)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未按園區(專業樓宇)的產業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要求進行運營的。
(八)在當年度連續2次被區住房建設局給予警示的。
(九)區住房建設局認定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園區(專業樓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相應稱號。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園區(專業樓宇)運營不符合市、區建筑業產業政策的。
(三)不服從市、區建筑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的。
(四)園區(專業樓宇)運營管理機構或入駐企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改變園區(專業樓宇)經營范圍或行業性質的。
(六)其他應該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以及對未達到相關考核標準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產業發展聯審會議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