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企業上市發展若干政策
第一條 宗旨
為發揮產業資金導向作用,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完善企業上市服務生態鏈,助力上市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福田區加強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福田區樓宇經濟和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支持對象
本政策適用于符合支持條件的境內外上市企業、上市梯隊企業、產業投資主體和企業上市、產業投資相關行業組織(機構)等。上市梯隊企業指已完成上市輔導(備案)的企業、經區政府認可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業等。
第三條 招商引資支持
(一)對新落戶的輔導期企業,給予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
(二)對新落戶的境內上市企業和境外主要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業,給予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
(三)對新落戶的境外主要交易所間接上市的企業,給予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
(四)對協助引入上述企業的機構,經區政府認可,按照落戶企業獲得支持金額的5%給予引進支持。
對新落戶且符合福田區產業發展規劃導向的企業(機構),依條件可疊加《深圳市福田區支持招商引資若干政策》的落戶支持、辦公用房、場地裝修、人才安置、落戶直通車等支持,合計一般不超過1億元。
第四條 上市培育支持
(一)上市培育綜合服務。完善企業上市服務生態鏈,為上市梯隊企業提供投融資對接、產業資源融合、科研要素轉化、公司治理培訓等服務。
(二)上市輔導支持。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并完成上市輔導的企業,給予120萬元一次性支持。以上支持資金可用于支持企業高管及核心團隊。
(三)上市培育平臺支持。鼓勵企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積極打造企業上市培育平臺,經區政府認可的,給予申報主體年度一般不超過800萬元支持。
第五條 融資風險補償支持
鼓勵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上市梯隊企業信貸融資支持,依條件進行有限風險補償,具體依據《福田區上市梯隊企業融資風險補償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操作細則實施。
第六條 企業上市支持
(一)境內上市支持。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企業,依條件給予最低300萬元、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對在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業,依條件給予最低300萬元、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紅籌、結構性合約架構上市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三)分拆上市支持。上市企業分拆上市的,分拆后新上市的企業可適用企業上市支持政策。
(四)新三板掛牌支持。對在新三板創新層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資金可用于支持企業高管及核心團隊。
第七條 并購重組支持
(一)并購費用支持。對實施境內并購的上市企業,在并購成功后,根據企業實施并購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評估、審計等中介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家企業年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二)重組引入支持。對重組外地上市企業并落戶的企業,在領取市一級支持后,依條件給予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配套支持。以上支持資金可用于支持企業高管及核心團隊。
第八條 產業投資主體支持
鼓勵上市公司等設立產業投資主體,符合條件的產業投資主體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請高質量發展支持、規模增長支持、產業投資支持、投資退出支持、綜合服務支持等。
第九條 專題活動支持
鼓勵企業(機構)、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舉辦具有資本市場相關行業影響力的專題(研究)活動,經事前備案,依條件給予年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第十條 重點項目支持
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限制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資金受產業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二)招商引資支持、上市培育平臺支持、融資風險補償支持、專題活動支持的對象可不受本政策第二條限制。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原《福田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金融業系列產業資金政策的通知》(福金〔2022〕25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