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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8-0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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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深圳市委市政府“盤活空間、提質增效、集約發展”工作部署,堅持“整備為先、整治為主、轉型為要、更新為輔”的舊工業區改造原則,鼓勵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消除舊工業區安全隱患,完善園區功能,高效利用存量產業空間,促進產業升級,為加快建設世界級先進制造城提供堅實的空間支撐。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簡化操作流程,提高整治效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的通知》《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深圳市寶安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整治提升不減少工業用地規模,僅增加輔助性設施。
(二)整治提升應遵循我區產業發展規劃,促進產業提質增效。
(三)支持園區不停產改造,鼓勵統一規劃、分期整治。
(四)經整治提升的舊工業區,不改變其原有規劃、土地、建筑、產權的性質,整治提升行為及結果不作為土地及建筑物權屬的認定依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條 目標定位。
為促進舊工業區安全隱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動綠色制造、智慧管理、環境宜業,鼓勵舊工業區轉型升級為綠色園區、智慧園區。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適用范圍。
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在不增加生產經營性建筑面積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等為目的,同一園區可累計增加面積不超過現狀建筑面積15%的電梯、連廊、雨棚、平臺、樓梯、交通輔助坡道、立體停車設施、停車庫、門衛室、配電房、設備房、泵房、垃圾轉運站(房)、消防設施、微型消防站、防治污染設施、公廁、黨群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等輔助性設施。
建筑功能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地上核增建筑面積核定”、“地下核增建筑面積核定”相關條款要求的,可不計入新增建筑面積。
為有效利用現有產業空間,促進產業升級,在滿足《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對現狀建筑物內部空間重新梳理、優化分割,合理布局生產、研發、配套用房(包括食堂、醫療室、黨群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閱覽室及小型配套商業等配套服務設施)。經整治提升后的生產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80%。對確因引進重大產業需求的,可提高研發、配套設施比例。
符合我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條 適用條件。
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須滿足下列條件:
1. 不在已列入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或土地整備計劃確定的范圍內;
2. 用地未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范圍內。
3. 應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管控要求。
4. 不影響近期(原則上五年內)規劃的實施。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如存在與上述條件不符的,應根據相關政策規范明確是否可在相應區域內開展整治提升。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決策機構。
寶安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全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工作,審定整治提升方案,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轄區街道辦職責。
負責轄區內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方案的初審及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匯總相關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復審;負責組織實施及對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監管;負責與企業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并進行產業監管;負責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對轄區項目范圍內的違法加改擴建行為、違規改功能等行為進行查處;負責處理因項目引發的信訪維穩事件;牽頭負責新增輔助性設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巡查監管;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職責。
(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區城市更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對項目范圍內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情況進行核查;負責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方案提出復審意見;統籌推進整治提升相關工作;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二)區科創局、區工信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的產業升級方向、產業定位、功能布局規劃、產業引入等提出意見;指導街道辦與企業簽訂產業監管協議;負責制定舊工業區整治提升相關產業獎補政策;區投資推廣署負責統籌協調相關產業的引入;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三)區住建局負責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方案提供消防技術指導;負責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方案中消防設計相關內容進行備案抽查;負責進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負責指導園區委托專業機構對建筑物結構安全進行檢測鑒定;負責對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管;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寶安管理局負責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方案提出意見;負責對項目范圍內相關規劃、土地權屬、占用相關規劃用地、影響近期建設規劃等情況進行核查;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受理舊工業區加建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裝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業務申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六)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負責加強產業環境準入引導,提升區域環評服務,開展廢水廢氣危險廢物防治污染設施工藝升級合規專家評估,提升舊工業區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水平等相關事項。
(七)區水務局負責對整治提升方案中排水相關內容提出意見;負責整治提升項目排水的日常監管;負責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八)區土地規劃監察局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各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舊工業區新增違法加建行為,同時對審批、監管部門移交的涉及改變建筑功能、增加經營性建筑面積行為的整治提升項目,督促、指導各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整治提升工作的相關事項。
(九)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能配合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
舊工業區整治提升由物業權利人自行申報或物業權利人委托第三方申報。
第十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街道辦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材料以及電子材料),材料清單詳見附表。
第十一條 初審及意見征集。
轄區街道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舊工業區整治提升的初審工作。初審時,同步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各自職責明確是否同意項目開展,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街道辦結合初審意見及各職能部門意見,通知申請人優化完善整治提升方案。
初審符合條件的,街道辦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函報送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復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復審及審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函及申報材料后,開展技術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及報會工作。
復審符合條件且增加輔助性設施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原則上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直接核發備案復函;復審符合條件,增加輔助性設施超過500平方米或增加輔助性設施不超過500平方米但存在特殊情形的,提請區城市更新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定;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復街道辦。
第十三條 備案復函及簽訂監管協議。
整治提升方案經審定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出具《整治提升方案備案復函》(附整治提升方案),函復街道辦并抄送住建、產業、消防、生態環境、土地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
街道辦收到《整治提升方案備案復函》后函復申請人,申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備案的整治提升方案編制施工圖并報街道辦等部門備案。街道辦與申請人簽訂《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施工監管協議》《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產業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 施工建設。
轄區街道辦組織申請人按經備案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申請人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理機構進行施工和安全監管。區住建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
整治提升工程完成后,按規定辦理消防驗收備案及竣工驗收備案;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設施的,按規定對防治污染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特種設備的,在安裝后投入使用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依法辦理使用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主體責任。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承諾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及其內容是真實的,如因虛假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申報、組織施工、引入優質企業等工作。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含防治污染設施)進行設計,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運營期間,負責承擔工業區整治提升的消防、質量、生產等安全責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設施的,應建立環保設施臺賬和維護管理制度。
舊工業區完善現狀建筑內部功能及加建輔助性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設計、審圖、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
項目建設過程中,轄區街道辦應按屬地管轄原則,根據職責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監管;對備案外新增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堅決遏止搶建、加建、改建等違法建設行為。
區住建、消防、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進行監管。
區產業主管部門依法設定產業準入條件,依據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對產業規劃、產業引入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
在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申報、審查、組織實施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釋單位。
本實施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生效期限。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施行之日已收文審查的項目,按《寶安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策機制。
因機構改革單位職責發生變化的,由繼受單位承擔本實施辦法中的工作職責。
本實施辦法生效后,市區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且政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新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