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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第三批)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3-06-0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構建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根據《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2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充電基礎設施獎勵)的通知》(鄂財建發〔2022〕137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3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充電基礎設施獎勵)的通知》(鄂財建發〔2022〕166號)、《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武發改能源〔2021〕2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資金來源
      運用2022年、2023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按照“加大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勵支持”的有關要求,統籌用于支持2016—2020年在武漢市轄區內建成投運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二、補貼范圍
      本次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漢市轄區內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運并保持正常運營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公交場站公交車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其中,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交通樞紐等區域規劃建設,向社會開放、為各類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基礎設施。
      申報補貼資金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符合以下條件:
      1.建成投運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以接入電網時間為準);
      2.前期未領取相關財政補貼資金。已領取補貼資金并在原址進行設備更新升級或遷移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不含補貼時間范圍內在原址新建充換電設施的擴建項目),遷移類、擴建類項目以最終遷移(擴建)時間計建成投運時間;
      3.申報單位在武漢市轄區建設運營的全部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于2023年6月15日前接入原“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測與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管平臺”)或國網智慧車聯網平臺,并按要求實時上傳動態數據。
      三、補貼標準
      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樁330元/千瓦、交流樁130元/千瓦、換電站按照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貼(單站補貼上限40萬元)。
      四、資金下達
      市發改委對省財政廳下達的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各區報送的公用直流、交流充電樁功率數和換電站建設情況進行資金分配,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至各區,各區按相關流程予以發放。
      五、申報及核發流程
      以充換電基礎設施權屬單位為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原則向充換電基礎設施所在區發改局進行申報,提交《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第三批)項目申報書》。同一項目不得在不同區重復申報,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申報資格。
      各區于6月6日前完成項目申報,6月20日前完成項目審核、公示和資金發放工作,補貼資金發放按規定流程執行。
      六、其他要求
      (一)申報財政補貼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取消單位申報資格(退還該單位取得的全部補貼資金)、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確保資金??顚S?、使用合規,杜絕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等問題發生。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三)各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對獲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開展年度復核。申報財政補貼資金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正常運營至2025年12月31日,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常運營、未完成接入并按規定向市級監管平臺(國網智慧車聯網平臺)實時上傳動態數據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全額退還該站點(樁)財政補貼資金。
      (四)市發改委適時組織相關單位對補貼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檢查。
      (五)本方案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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