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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報送稿)

      發布時間:2023-08-09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低空經濟產業是以各種有人駕駛航空器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低空飛行活動為牽引,輻射帶動相關領域融合發展的綜合性經濟形態。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低空經濟中心的總體要求,搶抓低空經濟產業密集創新和高速增長的戰略機遇,促進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低空經濟產業集聚效應和創新生態,特制定本措施。
      一、引培低空經濟鏈上企業
      (一)吸引低空經濟企業落戶。對新落戶(在本市經營不滿1年)的低空經濟企業,經營范圍為eVTOL(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研發制造、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與商業運營等,實繳注冊資本規模2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經與市政府或落地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第二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諾時按實繳注冊資本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落戶資助。鼓勵各區加大對落戶低空經濟企業的產業空間保障力度。(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二)支持低空經濟企業增資擴產。對低空經濟企業新增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含地價)的產業項目、重大工業投資項目、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的本地工業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強化重點企業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重點低空經濟企業由市低空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認定標準,并每年組織認定。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低空經濟企業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二、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四)鼓勵產業關鍵技術研發。支持在本市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開展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服務應用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相關技術研發成果得到應用,經申報并由市低空經濟專家委員會等評選,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年度資助項目最高不超過10個。(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市低空經濟專家委員會)
      (五)支持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取證。對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并在本市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資助,其中eVTOL(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1500萬元,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500萬元,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30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同一型號僅補一次。(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三、擴大低空飛行應用場景
      (六)鼓勵做大低空物流市場規模。對在深圳開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深圳市內)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資助。其中,
      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常態化運營(每年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航線,每條新開航線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首年企業年運營達到2萬架次以后,每增加2萬架次給予40萬元資助。次年開始,對于企業新開航線、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資助。
      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常態化運營(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線,每條新開航線給予一次性資助35萬元。首年企業年運營達到2萬架次以后,每增加2萬架次給予80萬元資助。次年開始,對于企業新開航線、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資助。
      以上兩項資助每個企業每年合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
      (七)鼓勵開通通航短途運輸航線。對在深圳開通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且在公開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運輸航線并常態化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資助。其中,
      1.境內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深圳市內,航線距離不低于25公里):首年每條境內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資助30萬元;企業飛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給予30萬元資助。次年開始,對于企業新開航線、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資助。每個企業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2.深港跨境航線:每條深港跨境航線一次性資助100萬元;企業飛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給予50萬元資助。每個企業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財政局)
      (八)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業態。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深圳首條eVTOL商業航線運營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為鼓勵低空載客運行向清潔能源方向發展,參照通航短途運輸航線資助標準,對eVTOL商業運行航線、架次給予資助。(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財政局)
      (九)鼓勵拓展多領域應用。鼓勵市區各單位將低空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公共服務以及智慧巡檢等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在市本級指導性目錄項下納入本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四級目錄管理。鼓勵企業拓展無人駕駛航空器、直升機、eVTOL在電力巡線、港口巡檢、航拍測繪、農林植保等領域的商業化應用,開發空中游覽、編隊表演等服務項目,舉辦無人駕駛航空器競速等飛行賽事,不斷豐富低空經濟新業態。(責任單位:相關市直部門、各區政府)
      四、完善產業配套環境
      (十)鼓勵低空應用基礎設施建設。對公共類低空航空器起降、備降、停放、充換電、氣象監測及公共測試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區級財政投入部分,市級財政給予30%資助,各區年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十一)支持打造高端創新載體。鼓勵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低空經濟高端創新載體建設,對國家部委(局)認定并落地深圳建設的低空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點實驗室等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采用事后資助方式,給予上述機構(或依托法人單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
      (十二)鼓勵開展低空經濟標準規范制訂。本措施生效以來,對在本市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或機構牽頭制定并獲發布的低空空域、融合運行、起降設施、運營服務等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認定,分別對應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助。每個申報主體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
      五、附則
      1.本措施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制造、低空飛行、運營及保障等低空經濟鏈上企業。
      2.本措施所稱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3.從事低空物流和低空運輸的企業飛行數據由我市低空智能融合系統平臺負責提供復核數據。首年出現企業可復核飛行數據不足一年的,對企業的飛行規模要求和資助標準、資助上限均相應折減。
      4.本措施與本市同級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不接受在“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市場主體的申報。
      5.鼓勵各區(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出臺低空經濟協同配套政策,企業可疊加享受。6.本措施由深圳市低空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7.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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