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2022年度申報指南
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深前海規〔2022〕8號,以下簡稱“《商貿物流辦法》”),為做好2022年度《商貿物流辦法》
申報工作,現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申報主體
前海合作區從事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等業務的機構和《辦法》中規定的相關個人。
二、扶持期間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四十一條不受此約束)。
三、申報時間
2023年6月30日-7月11日。
四、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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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海合作區商貿物流產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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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報承諾書;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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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業執照正本,或非法人組織登記證書正本; |
系統自動聯網,無需手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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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為非法人組織應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
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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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際經營場地證明 |
如為租賃場地的情況 |
2022年全年的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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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年的辦公室租金發票及租金轉賬憑證,如處于免租期無法提供租金發票的應提供物業管理費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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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年的電費發票(單獨電表)或物業公司的電費收據。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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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自有場地的情況 |
(1)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 (2)2022年全年的電費發票(單獨電表)或物業公司的電費收據。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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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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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場地尚未入駐使用的,需提交與前海合作區管理局簽署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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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無償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場地的情況 |
第三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第三方2022年全年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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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場地使用說明。 |
加蓋雙方公章,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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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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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權書; (備注:授權前海管理局向相關部門查詢必要信息)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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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備注:應顯示主營業務及主營業務收入占比)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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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12月社會保險繳交證明; (備注:社保部門出具,能顯示申報主體的社保參保人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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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機構信用信息資料; (備注:登陸信用中國或深圳信用網進行查詢)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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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為港澳資機構,還應提供以下三項材料之一 |
(1)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的,提供港澳投資者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或《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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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投資者為法人機構的,提供港澳投資者以下材料:①注冊證及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②經營期間的利得稅繳款單,或審計報告及報稅表;③港澳業務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文件;④與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港澳定居的內地人士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以上);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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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澳投資者為個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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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申報主體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 |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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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
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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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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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關材料。 |
根據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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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第二十六條中的個人申報主體,無需按上述基礎材料清單提交,按分項材料清單提交即可;
2、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機構申報主體,無需提交上述基礎材料清單中的第5、6、8、9項材料;
3、實際經營地面積不低于《商貿物流辦法》第五十二條(三)的要求;
4、依據《商貿物流辦法》第五十二條(三),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二)分項材料清單
申報條款 |
分項申報材料 |
材料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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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主營業務應區分平臺消費交易和面向消費者的交易,同時應包括營業稅額匯總,顯示面向消費者的年度交易額不少于20億元,或面向企業的交易額不少于60億元,所有交易額均須基于平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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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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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合同、發票、銀行流水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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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線上平臺、APP以及小程序、獨立網站等歸屬于平臺運營主體的權屬證明材料。 (備注:如ICP證、微信小程序開發者認證,上述平臺的運營主體須為申報主體)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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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企業通過前海合作區內商品交易場所開展農產品、能源類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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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前海合作區內相關商品交易場所出具的證明、交易合同、發票、及交易流水等資料。 (備注:顯示企業通過前海合作區內商品交易場所開展農產品、能源類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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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級認證證書; |
掃描件(證書在申報時需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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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CEP“經核準出口商”證書。 |
掃描件(證書在申報時需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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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保稅研發設計、保稅檢測維修、保稅展示等新型業務,年度上述業務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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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新型業務合同及其發票、銀行流水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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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上述新型業務開展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文件、照片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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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1、2022年租用前海綜合保稅區內倉庫或辦公場地的相關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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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繳交2022年倉庫或辦公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 (備注:能同時體現申報單位、出租方、金額)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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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方開具的2022年租金繳交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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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金付款通知、費用結算或對賬單等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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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前海綜合保稅區物業租金明細; |
電子版與掃描件均需提供,并確保電子版與掃描件內容一致。格式詳見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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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賃保稅區一期倉庫并提供報關服務的企業應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戶提供進出口報關服務而與客戶簽訂的相關材料; (2)金二系統-物流賬冊備案登記表; (備注:跨境電商“9610”報關模式無需提供) (3)2022年期間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報關單、核注清單或核放單(備注:應體現申報單位名稱,至少3張);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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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賃保稅區一期倉庫但未提供報關服務的企業(不屬于租入倉庫再轉租)應補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項材料擇一提交即可): (1)與受托報關企業簽訂的報關服務協議; (2)受托報關企業在2022年期間為申報單位提供報關服務產生的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報關單或核注清單(備注:應體現申報單位名稱,至少3張); (3)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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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對綜合保稅區倉庫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實際投入總額不少于100萬元(不含軟件升級等日常使用及維護保養費用)];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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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倉庫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的相關合同及發票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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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照片)。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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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1、年度內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183天的在船人員名單;(備注:適用于本條第(二)款)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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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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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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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員簽證簿。 (備注:適用于本條第(二)款)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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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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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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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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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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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際船舶管理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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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旗國主管機關或船旗國主管機關單位認可的船級社(限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發放的符合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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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備注:至受理期首日已滿三個月)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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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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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1、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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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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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資質機構出具的實繳注冊資本驗資報告,或銀行就實繳注冊資本出具的詢證函;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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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辟郵輪航線的郵輪公司《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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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郵輪《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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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營業運輸證》。 (備注:每艘郵輪總噸位不低于1.8萬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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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1、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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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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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辟郵輪航線的郵輪公司《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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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靠泊郵輪的《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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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太子灣為始發港或訪問港累計開航航次證明; (備注:海事一網通辦平臺下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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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內郵輪母港郵輪運營數據表。 (備注:每艘郵輪總噸位不低于1.8萬噸)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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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1、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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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如有);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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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會員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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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申報年度發展支持的,提供針對營業收入增長的審計報告;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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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申報年度發展支持的,提供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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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1、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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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運人才申請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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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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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輪機長適任證書或A類注冊驗船師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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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主體身份證明(護照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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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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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報主體自2021年1月1日起的社保繳費清單;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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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報主體所在單位出具的任職時間、任職經歷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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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適用于企業) |
1、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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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如有);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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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艇報關單(進口游艇)及完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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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購買游艇的相關合同及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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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購買游艇相關的銀行流水;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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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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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識別號授權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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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適用于個人) |
1、基礎材料清單中的第1、2、7、12、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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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身份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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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納稅證明(稅務機關出具);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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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艇報關單(進口游艇)及完稅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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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購買游艇的相關合同及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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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購買游艇相關的銀行流水;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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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國籍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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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識別號授權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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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年度內開展游艇文化推廣交流活動費用)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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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相關合同及發票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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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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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如有);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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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艇文化推廣交流活動向前海管理局報備的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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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企業新增符合監管要求、用于監管的專用設施設備、信息化管理平臺費用)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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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相關合同及發票等資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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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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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如有)。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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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備注:顯示主營業務為批發零售的占比不低于50%,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億元);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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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的相關證明/證明主營業務為批發零售業的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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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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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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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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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戶開業信息明細表(備注:包括商戶名稱、店鋪號、店鋪地址、合同約定建筑面積、開業時間、門面相片、聯系人電話,合同約定建筑面積計算總和);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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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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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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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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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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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開業首店證明文件/不同區域首店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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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牌或商標國內注冊信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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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際奢侈品牌”榜單、“全球零售力量250強”榜單、“CCFA中國時尚零售百強”及對應情況說明[備注:申報主體需在榜單內,一是提供對應榜單(蓋章);二是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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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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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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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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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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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牌或商標國內注冊信息;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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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內外知名優質品牌證明文件(非必要,是則適用); |
掃描件,國內外知名優質品牌證明文件根據《商貿物流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八)(九)款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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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作協議書(非必要,是則適用。備注:“香港本土品牌”需提供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舉辦單位與供應商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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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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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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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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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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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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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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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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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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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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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營支持明細表(非必要,是則適用)。 |
掃描件,詳見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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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1、新開業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開業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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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門店門頭照片(備注:顯示實際經營地所在大廈、樓層、經營場地實景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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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裝飾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驗收合格證(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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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星級、四星級酒店類或零售類或品質書店類或健身類或影院類的相關證明文件(備注:星級酒店需提供評定證明等;零售類商戶需提供零售類行業協會會員證明或獲得零售類行業獎勵證明等;影院類企業需提供電影放映許可證等;健身類企業需提供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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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經營涉及相關資質證照的,提供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備注:須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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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備注:能夠反映直播間數量、簽約合作品牌數量、年度直播帶貨銷售額等情況);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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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資料(備注:能夠反映直播間數量、簽約合作品牌數量、年度直播帶貨銷售額等情況);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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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個直播間照片;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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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牌合作協議;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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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播官方平臺銷售數據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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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銷售清單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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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1、活動專項審計報告(備注:能夠反映所舉辦活動的實際支出費用,包括促銷費、推廣費、物料費相關情況);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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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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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上述審計報告所依據的相關合同、發票等材料(備注:體現開展促消費商業活動相關費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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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消費活動向前海管理局報備的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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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活動相關證明資料(備注:如活動方案、活動照片、新聞報道網頁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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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第一款第(一)項 |
1、獲得市級資助的有關證明材料; (備注: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及對應的資助轉賬記錄) |
掃描件 |
2、標準發布公告; (備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權威翻譯機構的中文翻譯文本,并加蓋翻譯公司翻譯章)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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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和相關材料等; (備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的掃描件及權威翻譯機構的中文翻譯文本,并加蓋翻譯公司翻譯章)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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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二)至(五)項 |
1、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 (備注:該標準系現行有效的,且申報單位應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位。前兩位中有行政機關單位(或財政全額核撥單位)的,申報單位名次可相應順延;前兩位有實質性關聯關系的視為同一單位,申報單位名次可相應順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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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報單位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1)自我聲明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情況; (2)申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獎勵的,還應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說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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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六)項 |
1、標準的編制說明、標準通過審查的有關文件及編制說明、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一年以上的相關材料; (備注: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標準,且申報單位應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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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以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采用并自我聲明公開,或在產品、服務上對外明示的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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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水平先進性有關說明材料; 備注:[如性能、技術指標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比對等)、創新性有關說明材料(如填補空白、專利應用等)、經濟或社會效益有關說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場增長、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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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且標準前言未注明的,申報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 (備注:自我聲明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情況)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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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
1、結合申報主體(未能符合《商貿物流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主體要求)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材料清單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的要求,提交符合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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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海管理局或駐區行政機構應位列有關標準文本“前言”中前三名,團體標準申報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在除前海管理局或駐區行政機構之外的首位;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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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前海管理局或駐區行政機構合作有關其他證明材料(如有)。 (備注:如與前海管理局或駐區行政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等)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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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第一款 |
1、截止申請日前能夠反映該非營利法人會員數量等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
掃描件 |
2、協會成立章程及該章程備案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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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民政局批準成立或同意備案意見書等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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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非營利法人會員清單及會員入會證明。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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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
1、香港特區備案的證明文件;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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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會成立章程;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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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事處人員任職證明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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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1、2022年租用前海綜合保稅區內倉庫的相關租賃合同;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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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繳交2022年倉庫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 (備注:應同時體現申報單位、出租方、金額)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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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方開具的2022年租金繳交發票;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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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金付款通知、費用結算或對賬單等相關材料;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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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前海綜合保稅區物業租金明細; |
電子版與掃描件均需提供,并確保電子版與掃描件內容一致。格式詳見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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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賃保稅區一期倉庫并提供報關服務的企業應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戶提供進出口報關服務而與客戶簽訂的相關材料; (2)金二系統-物流賬冊備案登記表; (備注:跨境電商“9610”報關模式無需提供) (3)2022年期間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報關單、核注清單或核放單(備注:應體現申報單位名稱,至少3張)。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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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賃保稅區一期倉庫但未提供報關服務的企業(不屬于租入倉庫再轉租)應補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項材料擇一提交即可): (1)與受托報關企業簽訂的報關服務協議; (2)受托報關企業在2022年期間為申報單位提供報關服務產生的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報關單或核注清單(備注:應體現申報單位名稱,至少3張); (3)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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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1、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備注:顯示年度利潤總額) |
掃描件(如第8項材料中的審計報告中包括相關內容的,則無需重復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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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團隊獎勵具體分配方案; |
掃描件,格式詳見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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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心團隊成員的勞動合同,或派遣合同(境外雇主派遣); (備注:勞動合伙或派遣合同的有效期為1年以上) |
掃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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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心團隊成員最近一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清單[備注:自然人電子稅局網站-首頁-常用業務-納稅記錄開具-納稅清單打?。ㄉ钲冢?/span>]。 |
掃描件 |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機構申報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說明外,需加蓋單位公章,非空白頁(含封面)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需蓋騎縫公章,個人申報的材料無需加蓋公章及騎縫章,但需每頁簽字;
(二)材料中的審計報告,均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由有翻譯資質的專業翻譯公司出具并加蓋翻譯章);
(四)本《申報指南》中申報材料所提的掃描件,是指原件掃描件。
六、申報程序
(一)遞交資料
登錄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線上提交材料。
網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問,可進入平臺參閱《用戶手冊》)。
(二)受理審核
前海管理局根據《商貿物流辦法》及本申報指南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扶持并進行公示。
(四)撥付資金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申報主體提交銀行賬戶確認函、辦理人員身份證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扶持協議后,前海管理局將相應扶持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賬戶。
七、其他事項
(一)《商貿物流辦法》第十七條所指“市場評估價格”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擬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本指南中的相關名詞的解釋,均以《商貿物流辦法》規定為準;
(三)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要求的申報材料若與此申報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要求為準;
(四)本申報指南未盡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咨詢電話(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資金服務平臺操作問題:13128258080;
2、申報材料問題:0755-88105264、0755-88105263。
附件:1.前海合作區商貿物流產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2.申報承諾書
3.授權書
4.2022年前海綜合保稅區物業租金明細
5.年度內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183天的在船人員名單(模板)
6.企業社保參保人員清單(模板)
7.年度在船工作時長不少于30天的的企業社保參保人員(船員)名單(模板)
8.國際船舶管理清單(模板)
9.年度內郵輪母港郵輪運營數據表(模板)
10.航運人才申請人員清單(模板)
11.團隊獎勵具體分配方案(模板)
12.經營支持明細表(模板)
1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