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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 (修訂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6-14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管理,保障評獎工作科學、規范和高效開展,更好地發揮獎項政策導向作用,根據《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項目獎評審全過程的組織管理。

      獎項審定依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應體現推動自主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導向,與城市發展戰略緊密結合,助力打造世界一流企業,增強城市競爭力,增進民生福利。

      評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本獎)授予聚焦科技和產業發展前沿,以高質量供給和全球運營能力實現可持續增長,為深圳質量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在建設質量強國中發揮出示范帶頭作用的企業。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授予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理念,以技術、標準、品牌、質量、服務贏得顯著競爭優勢,在促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或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可靠等方面發揮出積極作用的企業。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項目獎授予適應生產發展、生態建設、優質服務等需求,推動質量變革創新,實現產品、服務和過程的價值最大化或體驗最優,具有示范推廣價值的重大工程、革新項目、創新活動、公益服務事項等。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實行分權運行模式。

      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總體管理和指導。

      評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評委會常設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的統籌組織,對評審過程和評審人員行為開展監督管理。

      評審事務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稱“評審機構”)實施。

      第八條 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對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依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標準總分為1000分。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由秘書處另行組織制定,并與國際前沿質量理論與實踐發展保持同步。

      第十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本獎)、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項目獎的,其評審得分分別不得低于600分、550分和500分。

      第十一條 評審堅持差額選拔、優中選優。評獎范圍覆蓋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授獎單位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原則上不少于15%。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按照組織發動、申報受理、材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核查、評委會審議、社會公示的流程進行。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接受外部監督與評議,并遵循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評審原始資料實行檔案管理。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十四條 評委會負責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審核評獎結果。

      第十五條 評委會委員由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企業管理者、社會組織代表,以及政府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擔任。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1名,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秘書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托負責人擔任。人選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報評委會副主任審定。

      評委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六條 評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有強烈的責任心,創新開拓意識;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能力相當者、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或質量管理工作,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10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政府綜合或行業管理部門副處級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大中型知名企業中高層管理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高級技術職稱三年以上任職經歷或相關領域內有學術實力或成果;代表性社團組織或中介機構負責人;

      (四)身體健康,年齡65周歲以下;

      (五)對質量工作富有熱忱并樂于奉獻。

      第十七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選任評審專家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秘書處可委托專業實施機構承辦評審專家的招募、培訓、信用評價和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由來自各領域、各行業的評審員和行業專家組成。其中,評審員為經專業培訓及考核的質量管理領域專家;行業專家為經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或專業技術機構推薦,代表行業參與評審的技術或管理專家。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材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核查;

      (二)在其工作范圍內開展技術評審,出具評審結論;

      (三)遵守組織紀律和廉潔規定,遵循保密原則,自覺接受監督并對評審機構和其他人員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為秘書處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宣傳教育、人才培養、企業培育等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評審員分為主任評審員、普通評審員、實習評審員三個級別。其中,主任評審員、普通評審員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應當分別不少于3屆、2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公道正派;

      (二)大學學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歷);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系統培訓,掌握現代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技術;

      (四)5年以上企業和其他組織專業工作經驗并熟悉組織管理運營實際;

      (五)具有管理的系統思維,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協調、文字表達和創造性工作能力;

      (六)具備專業操守和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二條 行業專家分為行業領軍專家和行業專家兩個級別。其中,行業領軍專家應為業界知名人士或學術帶頭人。

      第二十三條 行業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領域工作5年以上,了解行業政策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行業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二)被認定為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國家、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人才或納入主管部門行業專家庫的人員優先;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愿;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對個別身體狀況好、專業水平和社會名望高的專家學者,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年齡。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評審機構定期向社會公開招募評審人員,分別組建評審員庫和行業專家庫,按照“考評擇優、分級管理、績效評估”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開始前,秘書處依據申報單位數量及行業分類,研究確定評審專家使用計劃,分別從評審員庫和行業專家庫中優選評審專家,經聘任參與當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資格當屆有效。

      當屆評審專家的選用按照回避排除、高級優先、隨機抽選、依序選用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六條 評審實行利害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回避:

      (一)在受評單位任職、兼職、持股、有商務合作或競爭關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沖突情形的;

      (二)因有效投訴或違法違紀有待處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應加強評審行為督導,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機制,通過回避申報、自我承諾、小組互評、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開展過程監督,并依據參評表現、履職貢獻、工作價值、敬業態度等績效評價結果,持續優化評審專家庫。

      第三章 組織發動

      第二十八條 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啟動后,秘書處在相關媒體上公布評獎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會同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申報發動工作。申報形式包括自主申報和提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三十條 提名單位范圍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文化、交通、建設、教育、衛生、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

      (二)受委托作為提名單位的市級行業協會。

      第三十一條 被提名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二)科技創新力、品牌影響力、行業帶動力顯著;

      (三)創造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十二條 每屆評獎工作啟動前,秘書處發布提名單位范圍及提名限額,原則上每家單位提名不超過2家。被提名單位申請即受理。

      提名單位在取得被提名單位同意后,以書面形式提交推薦名單和推薦理由,并對提名工作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 評獎工作開始前,秘書處組織全市性政策宣貫會,主要內容包括:

      (一)講解政策及評獎工作安排;

      (二)解讀評定標準;

      (三)疑難問題解答。

      第四章 申報受理

      第三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其中,第十四條(二)所稱“居行業領先地位”,是指申報企業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計劃,列入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或納入全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范圍,同時上年度產值、利潤、納稅等主要業績指標之一處于本市同行業(含細分行業)前20位,此項證明由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查證。

      第三十五條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二)所稱“項目所有人”,是指項目權利人。管理類項目指對項目擁有決策權,實施類項目指對所需的原理、技術、工作法等享有知識產權。項目實施主體可以是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其內設部門、團隊、班組等,非法人應以法人名義申報。

      第三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主要面向企業開展,分市長質量獎(本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層次。市長質量獎項目獎面向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不設層級。

      同一申報單位不得同時申報組織類和項目類獎項。

      第三十七條 自主申報單位和被提名單位均應在規定時限內,登陸申報受理平臺完成在線注冊并在線提交以下電子材料:

      (一)《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加蓋公章);

      (二)《自評報告》(有關組織的,3萬字以內;有關項目的,1萬字以內);

      (三)運營績效和所涉榮譽的證實性材料(掃描件)。

       秘書處審查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見,被提名單位可免于審查,直接受理。

      秘書處以系統自動回復,電郵、函件、短信或其他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反饋申報進度與結果。

      第五章 材料評審

      第三十九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秘書處制定材料評審計劃后,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四十條 材料評審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評審目標為挖掘受評單位、項目的優勢,總結出具有代表性且可資推廣的優秀案例;

      (二)評審方式采取評審組制,按組織和項目分別建組;

      (三)材料評審采取小組評審和集體合議相結合的評審方式,評分方法采取分級量化評分法;

      (四)評審應在把握標準實質和受評單位、項目特性的基礎上,形成評分、綜合評審結論(突出優勢、改進空間);

      (五)加強內部監督,根據需要引入外部監督。

      第四十一條 評審組按照以下規則組建:

      組織評審可分行業建組,每組成員數量為不少于5人(含5人,下同)單數;

      項目評審采取大評審組制,每組成員數量為不少于7人單數,其中行業專家占比不低于40%。

      第四十二條 材料評審前期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評審專家、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二)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通知,確認人員與工作時間;

      (三)組建評審組,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評審原則上采取集中封閉方式,評審專家應服從秘書處和評審機構的組織安排,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密規定。

      在信息化系統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實行遠程在線評審。

      第四十四條 材料評審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各評審組同步開展評審,秘書處派駐觀察員、評審機構派駐協調員現場監督;

      (二)每個受評單位、項目的評審時間不少于90分鐘;

      (三)小組評審采取個人獨立評分方式,由小組組長采取截尾均值法計算每個受評單位、項目的材料評審得分;

      (四)各評審組組長進行合議,經充分校準集體決定后調整評分,形成綜合評審結論;

      (五)評審結束后,評審專家簽名提交評分表和評審結論,不復制或保留任何評審資料;

      第四十五條 材料評審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秘書處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2:1比例的原則,基于評分排序推薦集中答辯名單,并據此制定下一階段評審計劃,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 集中答辯

      第四十六條 集中答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評審目的在于對材料評審結果進行審查、確認,進一步篩選授獎資格,保證評審公開、公正、高效開展;

      (二)按組織和項目組建評審組,評審組可設召集人,成員數量為不少于13人單數,行業專家占比不低于30%;

      (三)受評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答辯人數不超過3人;

      (四)評分方法原則上采取針對評定標準類目的分級量化評分法;

      (五)加強內部監督,根據需要引入外部監督。

      第四十七條 集中答辯前期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評審專家、受評單位與項目回避申報工作;

      (二)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通知,確認專家與工作時間,組建評審組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后實施;

      (三)向答辯單位發放評審通知,確認答辯人員;

      (四)評審機構提前向評審專家發放受評單位、項目資料。

      第四十八條 集中答辯集中進行,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集中答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秘書處通報前期評審情況,明確答辯程序與規則;

      (二)受評單位、項目負責人依序入場,原則上每個單位、項目答辯時間不超過40分鐘,分為自我陳述和回答提問兩個環節,其中陳述的重點包括組織或項目簡介、關鍵績效、創新優勢、未來方向等,時間到即停止;

      (三)評審專家同步完成集中答辯評分表與評審結論;

      (四)答辯完成,評審專家提交簽名評分表;

      (五)秘書處采取截尾均值法計算每個受評單位、項目的集中答辯得分。

      第五十條 秘書處按照集中答辯得分占比40%、材料評審得分占比60%的原則,計算形成受評單位、項目的綜合評分,并匯總形成調整后的綜合評審結論。

      第五十一條 集中答辯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秘書處按照入圍與授獎不超過1.5:1比例,以及組織(項目)綜合評分超過550分(500分)的原則,基于評分排序推薦入圍單位、項目名單,并據此制定下一階段評審計劃,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二條 組織類獎項入圍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可安排進行現場核查:

      (一)綜合評分超過550分;

      (二)其他秘書處認為應予核查的情形。

      第七章 現場核查

      第五十三條 現場核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查目的在于確認受評單位核心優勢或防范重大風險;

      (二)實行組長負責制下的集體合議。每家受評單位安排1個評審組,由3或5名評審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參加過前期材料評審或者集中答辯的評審專家;

      (三)現場核查在前期綜合評分及綜合評審結論的基礎上進行,評分方法與材料評審相同;

      (四)現場核查適用調分原則,調分針對綜合評分進行。原則上調分幅度不超過±5%,特殊情況可擴大至±10%,但應提供充分依據。

      第五十四條 現場核查前期準備工作如下:

      (一)完成評審專家、受評單位回避申報工作;

      (二)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通知,確認專家與工作時間,組建評審組報評委會秘書長批準后實施;

      (三)向核查單位發放評審通知,確認現場核查計劃;

      (四)秘書處派駐現場核查觀察員,做好過程監督。

      第五十五條 原則上每家單位的現場核查時間不超過1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為2天。。

      第五十六條 現場核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會議、現場調查、異議復核、合議評審的流程進行;

      (二)評分表須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封存交秘書處;

      (三)盡量減少對受評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廉潔規定和保密原則;

      (四)現場核查完成后1天內提交最終評審報告及分數調整說明。

      第五十七條 現場核查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秘書處拆封現場核查評分表,記錄得分,作為最終評分。

      第五十八條 秘書處審核評審結果,按照組織最終得分不低于600分、550分,項目不低于500分的標準,提出候選名單,報市政府組織評委會審議表決。

      第八章 評委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由秘書處提議并報評委會主任批準,從評委會委員中抽取21人作為當屆委員,召開審議會議,行使審核職責。

      第六十條 當屆委員原則上按照政府部門/專業領域/企業代表6:2:2的比例構成。政府部門委員中,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為常任委員,其他委員從政府部門委員中隨機抽??;專業和企業委員中,首先根據年度候選單位所屬行業,按照相同、相近行業優先原則,分別從同業或相近專業領域或企業委員中各選擇1名,其余從其他專業領域和企業委員中隨機抽取。

      秘書處可抽選一定數量的候補年度委員,在當屆委員因故無法履職時,依照抽取先后順序遞補。

      第六十一條 參會委員人數超過當屆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審議會議方可舉行。不足辦會人數的,以候補委員補足。

      第六十二條 審議會議前期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秘書處提前通知審議會議事項及安排。

      (二)審議擬獎單位采取投票表決方式。

      第六十三條 審議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秘書處做當屆市長質量獎工作報告;

      (二)市長質量獎候選單位匯報和答辯;

      (三)秘書處通報市長質量獎(本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項目獎候選單位情況;

      (四)評委審議表決擬獎單位;

      (五)確定擬獎名單。

      第六十四條 審議擬獎單位采取投票表決方式。

      當屆委員所在單位為候選單位的,本人不得參加該類獎項的票選。

      第六十五條 投票前應推選計票人和監督人,實行以下票選規則:

      (一)委員記名投票,每人一票;

      (二)在授獎名額內推薦,多選無效;

      (三)綜合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合理占比的原則推薦;

      (四)不推薦的,需說明理由。

      第六十六條 擬獎單位的產生規則如下:

      (一)市長質量獎(本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項目獎的擬獎數量不得超過獎項數量規定,評分分別不得低于600分、550分、500分;

      (二)依次表決市長質量獎(本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和市長質量獎項目獎;

      (三)獲得到會委員半數以上推薦票的通過;

      (四)未獲市長質量獎(本獎)推薦的,進入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范圍;

      (五)推薦數量超過限額的,依得票排序定;

      (六)出現同一票數的,依評分排序定;

      (七)未盡事宜,由評委會主任裁定。

      第六十七條 表決結束后,由主任公布審議結果,秘書處填寫審議結論交相關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九章 社會公示

      第六十八條 評委會審議完成2個工作日內,秘書處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對擬獎組織、項目開展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獎項名稱、擬獎組織與項目、異議受理方式、異議處理方式。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電話、信函、郵件、面訪等方式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秘書處在接到異議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反饋異議方。

      第七十一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異議方和擬獎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回應。擬獎單位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方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七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異議不屬實或異議不成立的,保留其資格;查實有不符合授獎情形的,取消其資格。

      第七十三條 公示期間,秘書處同步開展信用核查,發現擬獎單位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生效期內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終止其資格。

      第七十四條 通過社會公示和信用核查的,由秘書處提請市政府審定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在市政府授獎前,發現擬獎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秘書處應提請市政府取消授獎資格: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其它已不可能實現授獎目的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秘書處采取任前回避申報、就任承諾聲明、組內績效評價、受評單位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采取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方式對評審機構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專業實施機構定期對評審專家實施相關培訓,并對當屆評審專家開展績效評價,持續提高評審專家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七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受理任何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的舉報投訴并在查實后依法處理。

      第七十八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收受財物、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范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 本規范自xxxx年xx月 xx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6日發布的《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深市質規〔2019〕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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