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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加快發展的五條措施(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6-0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3820”戰略工程思想精神,堅持扶引大龍頭、培育大集聚、發展大產業,持續促進我市電子商務產業加快發展,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適用于工商、稅務、統計登記在福州市,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產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構);或受我市轄區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委托的非榕注冊企事業單位(機構)。                            
      一、推進電子商務示范體系建設
      1.電子商務示范獎勵。鼓勵申創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榮譽,對被評為國家電子商務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的,一次性給予基地(園區)運營主體50萬元獎勵;被評為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二、促進電子商務企業做大做強
      2.網絡交易(銷售)規模獎勵。企業開設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網絡年交易額達5億元、10億元、20億元,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20萬元、40萬元獎勵;企業通過自營平臺、網店等方式實現網絡年銷售額達5000萬元、1億元、2億元,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企業通過自營平臺、網店等方式實現非實物商品(不含軟件、游戲、廣告、互聯網增值服務、各類充值繳費業務等)網絡年銷售額達3000萬元、6000萬元、1億元,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6萬元、10萬元獎勵。對往年已獲得此類獎勵的企業,如當年網絡年交易額(或網絡年銷售額)達到更高獎勵檔次標準,按對應檔次差額給予差額獎勵。
      三、培育電子商務直播帶貨業態
      3.直播服務獎勵。企業提供直播帶貨服務獲得的收入(以下簡稱“直播服務收入”)全年累計達1000萬元,按照年直播服務收入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鼓勵直播帶貨。鼓勵企業運用直播帶貨等網絡銷售新模式拓展市場,對通過直播方式銷售商品實現網絡年銷售額達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直播實現網絡年銷售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引導電子商務入園集聚發展
      5.市級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獎勵。對經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直播特色產業園區(園區管理辦法詳見附件1),分別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主體30萬元、15萬元獎勵,并予以授牌。其中,市級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應同時具備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網絡年交易額達1000萬元的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園區內企業自營網絡年銷售額合計不低于10億元等條件;市級直播特色產業園區應同時具備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從事專業直播相關服務企業不少于5家、直播間不少于10間、園區內企業自營網絡年銷售額合計不低于5億元或直播服務年收入不低于1億元。
      6.電商、直播企業入駐園區租金獎勵。對電商、直播企業入駐經市商務部門認定的市級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直播特色產業園區,按照租賃場地面積,給予入駐企業10元/㎡/月的租金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總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萬元。初創企業(注冊成立不足兩年)入駐園區首年度,享受的租金獎勵不與企業當年地方貢獻情況掛鉤。
      五、支持開展電子商務配套服務
      7.行業商協會獎勵。鼓勵在我市依法登記設立的各級電子商務商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商協會在招商引資、政策宣貫、建言獻策、助力行業提升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經專家評審,考評成績80分(含)以上且位列前二的商協會,分別按名次給予8萬元、5萬元獎勵(行業商協會扶持評定標準詳見附件2)。
      8.支持開展電子商務基礎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電子商務相關政策宣講、專業培訓、競賽等相關活動,實施全市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監測分析、行業發展研究規劃、信用體系及區域性標準體系建設等基礎性研究與配套設施建設。
      六、附則
      9.本措施所需資金,除“市級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獎勵”“行業商協會獎勵”“支持開展電子商務基礎工作”等3項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以外,其他項資金按照現行的財政體制,鼓樓區、倉山區、臺江區、晉安區、馬尾區等五城區企業由市本級財政與區級財政各承擔50%,其他縣(市)區企業由本轄區財政自行負擔。
      10.對有效帶動我市電商(直播)產業快速發展的電商、直播企業及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等重大項目,可按“一企一議”議定獎勵政策。
      11.企業申報的項目已獲得市級及以上同類資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扶持,且企業獲得獎勵總和不超過企業當年地方貢獻,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申報年度,“網絡交易規模獎勵”與“鼓勵直播帶貨”獎勵不得重復享受。
      12.“一次性”獎勵項目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同類項目僅可獲得一次獎勵。對已獲得一次性獎勵的項目,如其主體變更,在本措施規定時限內,不再予以獎勵。
      13.“網絡年交易額”“網絡年銷售額”等均要求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網上支付工具結算。
      14.本措施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15.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發布前的期間,參照本文件執行。

      附件:福州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電子商務載體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發展、特色化發展,打造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平臺,規范我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認定、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據《福州市促進電子商務產業加快發展的五條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州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電商園區”)是指在我市一定區域范圍內集聚電子商務(直播)企業、以電子商務(直播)產業為支撐、產業集聚特征明顯、產業融合發展的園區。主要分為兩類園區: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直播特色產業園區。
      第三條  擇優認定市級電商園區。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福州地區內園區,由園區運營主體自愿向所在縣(市)區、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福州市商務局評審后擇優認定為福州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或直播特色產業園區)。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申請認定為市級電商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功能定位,把電子商務(直播)產業作為園區經濟發展的重點,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和清晰的發展思路,具有較為完善的電子商務(直播)產業發展計劃。
      (二)具有人才、產業、區位、通訊、電力等開展電子商務(直播)業務的條件及各類相關配套設施完善。
      (三)園區運營主體組織機構健全,分工明確,有專門機構負責推動電子商務(直播)產業發展。
          (四)電子商務集聚型園區應同時具備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網絡年交易額達1000萬元的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園區內企業自營網絡年銷售額合計不低于10億元等條件;直播特色產業園區應同時具備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從事專業直播相關服務企業不少于5家、直播間不少于10間、園區內企業自營網絡年銷售額合計不低于5億元或直播服務年收入不低于1億元。
      第五條  經福州市商務局認定的電商園區,需接受福州市商務局和所在縣(市)區、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于每年1月31日前報送園區上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和本年度發展規劃,并做好入駐企業服務工作。對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的,市商務局有權力撤銷福州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資格。
      第六條  經福州市商務局認定的電商園區,有權享受我市有關電子商務政策給予相應的扶持,有效期自認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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