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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田區國際氫能產業園企業入駐及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2023-06-0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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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關于“建設氫能產業示范港”的部署要求,搶抓氫能產業發展機遇,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產業體系,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同時規范鹽田區國際氫能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鹽田區國際氫能產業園區是鹽田區為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而設立的集辦公、生產、研發、展示等功能為一體的專業園區。本辦法適用于產業園入駐單位(以下簡稱入駐單位)及園區日常管理。
第三條 鹽田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產業園用房分配的議事協調機構。對有關產業園的重大事項,組長可委托分管發展改革工作的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產業園的管理和使用,發布房屋租賃公告和結果公示;受理單位入駐申請;對申請單位準入提出審核意見;制定租賃分配方案;督促入駐單位提交產出承諾書或與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牽頭開展相應的履約考核評價和續租、清退工作;其他有關事項等。
區物管中心負責代表區政府對產業園行使所有權,進行統一的日常管理,并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章 入駐條件
第四條入駐產業園的項目,業務范圍應符合下列產業領域之一:
(一)氫能與燃料電池產業鏈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含氫氣供應相關的制氫、儲氫、運氫、加氫;燃料電池相關的質子交換膜、氣體擴散層、催化劑膜電極、雙極板、電堆、系統及相關零部件;下游應用產品;
(二)氫能領域的高端制造、檢測裝備;
(三)涉及氫能領域應用場景開發、運營、平臺化、標準化建設等服務。
第五條入駐產業園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鹽田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按時向鹽田區統計部門報送經營數據。
(二)入駐單位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對于新遷入(新設立)企業尚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如上一級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可與其上一級控股母公司共同承諾,入駐后首年實現經營情況良好;
2.近三年獲得股權融資情況良好的;
3.經區發展改革局評審通過的擁有較強科技創新實力和先進自主技術成果的成長性團隊或企業;
4.經區政府同意的重點招商引資企業項目。
(三)入駐單位為高成長性團隊的,原則上應先注冊成立法人企業再進行入駐申請;經審批后先行入駐的團隊,須在入駐后三個月內完成企業注冊,并完成產出承諾書或協議、租賃合同主體的變更。
(四)承諾租賃用途為自用,提交申請時在鹽田區內沒有自有產業用地或產業用房。
第六條如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優先入駐:
(一)同等條件下單位建筑面積承諾產出更高;
(二)最近三年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并獲得國家級、市級比賽前三等次或區級比賽一等獎;
(三)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在有效期內且有效期不少于1年;
(四)最近三年與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企業完成產品或服務訂單產值(營業收入)5000萬以上。
第七條申請入駐時申請單位不存在國家、省、市有關失信懲戒措施規定可限制申請入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八條 入駐產業園優惠租賃面積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申請入駐的上市公司、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優惠租賃用房面積原則不超過5000平方米;
(二)申請入駐的非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租賃用房面積原則不超過2000平方米;
(三)其它申請入駐的企業和機構,優惠租賃用房面積原則不超過500平方米。
實際租賃面積將根據企業和機構實際需求綜合考慮,確有必要,可申請租賃面積(含申請擴租后)超出規定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提出初審意見后,按相應審批流程報請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 單個企業和機構在不增加產業用房面積的前提下,經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批準,可引入符合入駐條件的關聯企業合署辦公。符合入駐領域但暫不能達到經濟效益條件的單個企業,經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批準,可組成達到上述條件的聯合體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申請租賃產業用房。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目、第四目規定的企業應作出科技創新成果承諾外,其他企業須作出經濟產出承諾。確有必要超出租賃面積標準的(含申請擴租后),均須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準入條件、產出效率、企業產出、節能環保、退出機制、違約責任、轉租限制、履行情況核查等相關條款。
第三章 租賃價格標準及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產業園租金價格由區發展改革局聯合區物管中心每三年或根據區政府要求評估發布一次,租金價格原則上應比公布評估價格優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條 產業園租金優惠實行動態管理,入駐單位首年租金可享受公布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入駐單位后續年份的租金價格優惠,按其履行相應的產出承諾或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約定情況確定。上一年履約考核評價合格的,則下一年仍享受公布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十;上一年履約考核評價經營數據優于約定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則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公布評估價格百分比的基礎上下浮十個百分點享受租金價格,但最低不低于公布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三十;上一年履約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則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公布評估價格百分比的基礎上上浮十個百分點享受租金價格,但最高不高于公布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享受產業園租金優惠政策的單位,在優惠期內,不得同時享受鹽田區其他有關產業政策對租賃產業用房的支持。
第四章 申請受理及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產業園用房租賃工作流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區發展改革局每年不定期根據本辦法第二章,通過鹽田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業園入駐租賃信息;
(二)租賃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資料;
(三)審核與審批。
區發展改革局在租賃公告截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準入資質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審核意見后擬定用房分配建議方案,并收集相關資料,根據以下標準報請審定:
1.單項物業合同年租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由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提出初審意見,征求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請分管發展改革、政府物業管理工作的副區長審定;
2.單項物業合同年租金估算價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的,經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3.單項物業合同年租金估算價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的,經區發展改革局審議提出初審意見,征求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社會公示。區發展改革局將審查、審批結果通過鹽田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調查,出具調查結論,并將結果函告異議者。
(五)辦理租賃手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妥善處理后,十個工作日內,區發展改革局應將相應的產出承諾書或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轉送至區物管中心,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并通知辦理租賃手續。相關承諾書或協議、合同應及時報區發展改革局備案,區發展改革局通過鹽田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布租賃結果。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產業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物管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繳租金,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區財政。
第十六條區物管中心作為日常管理機構,對產業園進行日常維護管養,定期向區發展改革局報送產業園管理情況,包括物業租賃和空置面積等。
區發展改革局每年對產業園的租賃單位進行履約考核評價,根據履約考核評價情況動態執行租金價格優惠,如履約考核評價中發現租賃單位不再符合入駐條件的,應通知區物管中心終止租賃合同。
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造成產業園入駐單位履約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參照入駐審批程序審批后可酌情處理。
第十七條產業園租賃合同原則上三年一簽,連續三年履約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則不能繼續申請租用產業用房。
區物管中心應在距離合同到期六個月時,將租期即將屆滿單位名單通知區發展改革局。
區發展改革局征詢租期即將屆滿單位是否續租,需要續租的,應在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續約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局對申請單位進行續租履約考核評價,待按入駐審批程序審批確定單位續租資格后,區物管中心為符合條件的單位辦理續租手續。
每個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續租的租金價格優惠原則上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產業園入駐租賃合同一旦生效,原則上不得變更,因出現以下重大情況確需變更租賃合同的,可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并按程序報請批準。
(一)承租單位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蜃兏赓U位置的;
(二)承租單位因自身發展原因需減少租賃面積或縮短租賃期限的。
經批準的,如需重新提交產出承諾書或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在重新提交承諾書或簽訂協議后,由區發展改革局、物管中心及時與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其結果由區發展改革局通過鹽田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租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區發展改革局應通知區物管中心按租賃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退租手續。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產業園內的物業管理統一由物業公司實施,企業入駐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產業園承租區域內設施的日常保潔和安全生產等工作,由入駐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產業園入駐單位用水、用電、通訊等費用由承租企業承擔,區域內的公共區域的供水、供電、消防、路燈、通訊等設施,由物業公司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入駐單位要自覺遵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入駐鹽田區氫能產業園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發展改革局責令退出,取消相關優惠政策,租賃合同自動終止并收回用房:
(一)欠繳、少繳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區物管中心在書面通知入駐企業繳納欠款2個月內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企業自入駐產業園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期投入運營的;
(三)停工、停業時間達半年以上的;
(四)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利用產業園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不按環保要求進行建設使用,嚴重污染周邊環境,限期不改正的;
(六)不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建設使用,造成重大安全隱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私自轉讓、出租、使用產業園用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企業申請退出產業園程序如下:
(一)企業應當結清繳納相關費用后,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退出產業園申請及提供相關材料。
(二)獲批退出的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設備、人員、現場等清理工作,以及完成內外修繕、廣告拆卸等,物業公司派人進行現場驗收后,履行用房交接手續。
(三)對退出產業園的企業,企業原來投入的裝修、改造和購買設備等投入的資金,不予補償。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產業園入駐單位應當守法經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發展改革局和區物管中心可以采取取消單位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等措施:
(一)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行為的;
(二)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行為的;
(三)未經區發展改革局批準,擅自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業務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區發展改革局應組織區物管中心對產業園入駐單位合同履約情況、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指標完成情況等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并開通舉報渠道,及時通過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執行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若遇超出本辦法之外的其他事項,由區發展改革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相互間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的。
本辦法所稱的聯合體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按規定標準和程序共同申請入駐,且在履行入駐有關義務方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上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條 凡是入駐單位應簽訂租賃合同及入駐相關文件,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鹽田區政府授權鹽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2日。除屆時市、區產業用房政策有重大調整且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不宜按本辦法繼續續租外,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申請入駐產業園的,原則上本辦法到期后可繼續按照本辦法規定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