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區2023年支持商業集聚發展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制造業企業設立銷售公司
對坪山區制造業企業上年度在區內新設立的銷售公司,銷售額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5%,給予單個企業最高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住宿餐飲企業落戶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住宿、餐飲企業,落戶當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的,按年度銷售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企業“小升規”
對首次納入坪山“限上”企業庫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入庫次年實現銷售額(營業額)正增長的,再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3〕1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辦規〔2023〕3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本條政策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是指注冊地、統計地及納稅地均在坪山區的企業;
2.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履行統計數據和納稅申報義務。
(二)申報本條資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區級財力貢獻限制;
(三)申報本條第(一)款資助的銷售企業,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行業代碼前三位在513到519之間及522到528之間)為準;
(四)申報本條第(二)款資助的住宿、餐飲企業,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行業代碼前兩位為61、62)為準;
(五)申報本條第(三)款資助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行業代碼前兩位為51、52、61、62)為準;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條政策不予資助:
1.近三年因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暫扣許可證書、吊銷許可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被司法機關認定存在行賄行為,且被列入坪山區不良經營主體名單并在影響期內的;
4.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5.同一事項已獲得區級財政資金資助的;
6.被列入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不能同時申報。
(八)本條第(三)款申報與審核流程,見第一部分“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報與審核流程”的免申即享。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需材料及自查單
所有紙質申報材料一式兩份,A4紙雙面打印,編制目錄和頁碼,膠裝成冊,每頁需加蓋單位公章,并加蓋騎縫章。
序號 |
材料名稱 |
是否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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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礎材料 |
1.《支持商貿業發展類—支持商業集聚發展專項資助項目申報書》; |
口 |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驗原件,收復印件);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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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樣本;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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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度納稅證明;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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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累計獲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50萬元(含)以上的五年內不得搬離的承諾函原件(格式參見第六部分《承諾函(通用版)》);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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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報本條第(一)款資助的還需同時提供 |
6.制造業企業與銷售公司關系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
口 |
(三) |
申報本條第(二)款資助的還需同時提供 |
7.2022年12月份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 |
口 |
(四) |
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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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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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申報受理時間: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則上超過網絡申報受理的截止時間,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請。網絡申報受理截止前已在線提交申請,但后經形式審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書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按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23年7月13日9時至8月9日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