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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區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8-3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文件精神,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規范南山區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區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引導基金是指由南山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國有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投向南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等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領域,促進社會資本、優質創業項目、技術和人才向南山區集聚,助力南山打造總部經濟和創投集聚區。
      第三條區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區財政撥款、區引導基金留存收益和社會捐贈等。
      第四條區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單獨出資或與其他資本合作,以新設、增資或份額受讓等形式投資各類子基金。區引導基金通過單獨出資或合作方式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區引導基金的子基金。經區政府授權南山區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投委會”)批準,區引導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方式。
      第五條區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杠桿放大、協同聯動、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加強區引導基金的政策導向,充分發揮產業部門和區國資局在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的政策目標制定、績效評價中的主導性作用,推動實現政策目標。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化公開擇優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區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 (三)杠桿放大。區引導基金建立對社會資本的多元化激勵機制,在子基金層面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發揮國有資金杠桿放大作用。
      (四)協同聯動。加強與國家級和各省級基金合作聯動,強化市區、區各有關部門之間協作聯動,充分發揮與其他財政金融工具協同作用,著力提升區引導基金使用效能。
      (五)防范風險。對區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和風險預警,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六條 區政府設立深圳市匯通金控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金控公司”),由南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根據區政府授權作為出資人將對區引導基金的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匯通金控公司。
      第七條 區投委會為區引導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區投委會經區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區引導基金發展戰略和規劃,并根據南山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確定區引導基金主要投資方向;
      (二)審議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審定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區投委會議事規則、區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等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區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及相關事項;
      (四)聽取區引導基金年度總體投資運營情況報告;
      (五)審定區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
      (六)審定區引導基金運作中其他重大事項和區政府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區國資局作為匯通金控公司的出資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代表區政府對匯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匯通金控公司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范國有資產損失;
      (三)經區政府授權安排和籌措財政出資資金,統籌做好區引導基金的年度預算工作,對尚未開展投資的資金按程序進行調度,履行對匯通金控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四)開展對匯通金控公司的財務監管、收益收繳和風險控制,對匯通金控公司年度經營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區國資局作為出資人對匯通金控公司單獨開展審計,并協助審計部門開展審計;
      (五)審核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區投委會議事規則等引導基金管理制度,按程序報區投委會等決策機構審定;
      (六)作為區投委會日常事務的牽頭和召集部門,負責將區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及相關事項,按程序報區投委會等決策機構審定,并視需要以匯通金控公司股東決議的形式發布區投委會議定事項和公開文件;
      (七)對區引導基金績效自評進行再評價??山M織對區引導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等;
      (八)協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區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運作中的合理訴求,推動政策目標實現;
      (九)區政府或區投委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匯通金控公司作為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具體負責區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按照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履行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的出資人職責。匯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公司法和匯通金控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內控機制和治理體系,落實必要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高管理效能;
      (二)擬訂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區投委會議事規則等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三)根據本辦法,擬訂區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及相關事項;
      (四)依照本辦法和匯通金控公司章程開展子基金的具體投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征集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組建方案,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和入股談判,擬定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投資事項公示、資金撥付、投后管理、投資退出等;
      (五)對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區國資局等部門報告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運作情況,發生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或影響區引導基金合法權益等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告;
      (六)督促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跟蹤,并在子基金協議中進行明確;
      (七)按要求開展區引導基金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做好區引導基金績效自評的再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協助各主管部門做好主管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協助相關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等開展檢查和審計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機構做好審計和績效評價發現問題的整改、信息報送等工作;
      (八)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和市場化機構為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提供對接服務;
      (九)區投委會或區國資局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是由區政府或區投委會明確對區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政策目標,建立健全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制度,安排專人專崗對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和風險預警,督促相關單位及時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情況;
      (二)做好產業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與區引導基金投資項目對接工作,形成產業專項資金與區引導基金聯合投資機制;
      (三)協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主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運作中的合理訴求,推動政策目標實現。
      第三章 子基金運作管理
      第十一條 區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分為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
      (一)政策性子基金是指經由區政府或區投委會決策設立,聚焦南山區產業戰略部署,具有明確政策目標的子基金;
      (二)市場化子基金是指由匯通金控公司按照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自主申請設立的子基金。
      第十二條  區引導基金的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匯通金控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原則上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應約定匯通金控公司對子基金違反其投資承諾的投資項目,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三條區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則上應在南山區注冊登記;
      (二)區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
      (三)在子基金投資期內,子基金投資于南山區注冊登記企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區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5倍。若子基金從被投企業完全退出前,被投企業遷出南山區的,則不納入返投計算;
      (四)子基金應委托具有一定資質、具有基金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第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則上在南山區注冊登記,其在南山區注冊登記的關聯方在子基金擔任普通合伙人的除外;
      (二)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如為新設機構,必須在區引導基金實際出資前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三)依法設立,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
      (四)有健全的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五)接受匯通金控公司涉及資金投資的質詢,并根據匯通金控公司需要,及時向匯通金控公司報告有關情況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管理機構及所管理的子基金在3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
      (七)有良好的募資能力,對于在子基金方案中明確的募資金額,應在區引導基金決策前,出具出資承諾函。
      第十五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戰略入股為目的的定增、協議轉讓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可轉債除外,但不得從事明股實債);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直接投資運作管理
      第十六條直接投資項目分為直投項目和項目型子基金。
      (一)直投項目是指經區政府或區投委會決策,由區引導基金直接對特定項目開展的專項投資;
      (二)項目型子基金是指經區政府或區投委會決策,由區引導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間接對特定項目開展的專項投資。
      第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申請機構應當履行直接投資的前置性程序,尚未完成前置性程序的直接投資方案,不得提交決策程序。前置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直接投資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直接投資的申請;
      (二)開展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明確直接投資的依據和方式、擬投項目所屬行業現狀及前景、風險和收益預期等;
      (三)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進行項目估值的合理性分析,提出明確的項目政策目標及績效評價指標等;
      (四)明確清晰的退出路徑,建立提前退出的量化指標等。
      第十八條區引導基金開展直接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直接投資項目符合南山區戰略發展及產業布局,與南山區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
      (二)項目型子基金原則上須注冊在南山區;
      (三)對于項目型子基金,投資主管部門或申請機構在申請區引導基金出資時,須完成除區引導基金外其余全部份額的資金募集,并相應提供出資承諾函,且應有一定的社會資本;
      (四)項目型子基金不得按照政策性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的標準收取管理費,除維持子基金正常運作的必要費用外,其他費用原則上不予列支。
      第十九條  項目型子基金管理機構遴選條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二十條 直投項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查詢系統中,被納入或曾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與領投機構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相同,或彼此存在控股關系,或其他可能導致非法利益輸送的關聯關系;
      (四)控股股東存在對賭失敗且未履約回購或補償的失信行為的;
      (五)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對第三方進行擔保,直投項目存在承擔無限責任的;
      (六)其他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區投委會認定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出資、退出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引導基金出資應與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掛鉤,未達到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相關約定的,區引導基金有權暫停出資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整改。且區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原則上應分期繳付且不早于其他社會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為更好地發揮政府投資出資引導作用,區引導基金可以在保證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建立適度讓利等激勵機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按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相關約定的程序辦理。
      政策性子基金存續期未滿時,如政策性子基金出現政策目標提前實現,或未達到政策目標經評估需要提前退出的情形,匯通金控公司可主動發起提前退出,由匯通金控公司制定方案,按程序提請區投委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區引導基金投資經營及日常管理由匯通金控公司運營,匯通金控公司按照要求編制年度經營預算,報請區國資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區引導基金投資收益扣除匯通金控公司經營開支后的凈收益,應當按照區國資局要求上繳或留存區引導基金滾動發展。區引導基金尚未投資的資金,按照區國資局等相關部門的要求調度、使用和管理。
      區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退出歸屬區引導基金的本金和收益,應及時退回區引導基金,原則上不得留存在子基金或直投項目賬戶。
      第二十六條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操作,由匯通金控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參考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并在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
      區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以母基金方式運行的,管理費應采取包干制,區引導基金不得承擔多層級子基金的管理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引導基金由區國資局對其進行財務監管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匯通金控公司應確保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符合本辦法各項規定,并約定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出資比例等事項。對違反相關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匯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減管理費、扣減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資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匯通金控公司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運作,按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區引導基金應當按照有關約定退出子基金。同時,在退出時有權要求收回投資本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則按照有關約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匯通金控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首次簽訂子基金協議后,子基金管理機構未完成子基金商事登記超過6個月的;
      (三)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記后,其他出資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首輪出資的;
      (四)首輪出資撥付至子基金賬戶后,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6個月的;
      (五)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查處的;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按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履行相關程序的;
      (七)子基金出現重大審計問題,經整改未達標的;
      (八)子基金未達到子基金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政策目標,經整改未達標的。
      第三十一條匯通金控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監管,掌握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初向匯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運營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子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子基金年度銀行托管報告。同時,匯通金控公司應定期將上述子基金報告及區引導基金相關報告提交至區國資局。
      第三十二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區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區引導基金等行為,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區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建立和實行盡職免責機制。對依照區政府有關決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的基金設立和直接投資等投資行為,在充分履行投資決策程序的前提下,仍造成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的,依法依規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區聯動共同參與投資決策的產業集群政策性子基金和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赌仙絽^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有關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的管理事項,按照已生效的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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