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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區促進科技創新專項扶持措施

      發布時間:2022-11-1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技術研發體系建設、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和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的支持計劃。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南山區,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五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軍民融合服務機構、儀器開放共享、科學技術獎勵、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稅務關系”、“統計關系”、“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國家聯合創新基金、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三)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技術攻關聯合、企業研發投入、高成長性國高、軍民融合領域、信創生態建設等支持計劃及成果轉化體系建設、育成示范體系建設等專項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創新平臺體系建設專項
      第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按照項目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資助總額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
      第七條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生命科技、集成電路等重點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提供臨床轉化、生物醫藥安全評價、CRO(合同研究組織)、CD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設計服務、產品打樣、中試熟化、場景測試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創新研發機構建設支持計劃。
      (一)對符合南山區科技、產業戰略發展方向,由南山區新引進的重點新型研發機構,根據研發機構所屬領域和對南山區科技、產業支撐力度,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
      (二)對市、區重點支持建設的其他科技創新類機構(項目),根據相關協議、文件,給予研究開發、場地租金、建設運營等經費資助,每年每機構(項目)最高資助2500萬元。
      第九條  國家創新載體配套支持計劃。
      對上年度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家單位獎勵200萬元。
      第三章  技術研發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條  重大科技項目支持計劃。
      對上兩年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十一條  技術攻關聯合支持計劃。
      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且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攻關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不超過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十二條  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下(含2千萬元)的企業給予經核查研發投入總額5%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1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經核查研發投入總額3%的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100萬元;經核查的研發投入總額在申報企業中排名1-10名、11-20名,每家企業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且申報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元以下(含2千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研發投入總額超300萬元;
      (2)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千萬-1億元(不含1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且研發投入總額超500萬元;
      (3)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3億元(不含3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發投入總額超1000萬元;
      (4)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3億元以上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需滿足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7%,且研發投入總額超2500萬元;
      (5)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在項目申報企業中排前20名的企業。
      第十三條  高成長性國高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認定通過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軍民融合領域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軍民融合企業支持。
      1.軍品訂單項目支持。
      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在有效期內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軍品訂單項目合同到賬金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2.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支持。
      對上一年度開展并通過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的南山區企事業單位,按照鑒定委托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3.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針對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開展二次轉化、中試驗證、批量生產等工程化階段瓶頸的創新攻關,重點突破一批“卡脖子”技術和產品,按照攻關投入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二)軍民融合服務機構支持。
      對經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機構批準設立從事軍民融合科技服務的異地機構或依托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運營費用50%給予資助,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第十五條  信創生態建設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國家信創產業支持。對入圍國家信創產品目錄的企業,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入圍產品銷售合同到賬金額的50%給予獎勵,每個產品一次性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支持。每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南山華為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的建設、運營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5年。
      (三)鯤鵬人才基地支持。每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南山區鯤鵬人才基地建設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六條  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一)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概念驗證項目支持計劃。
      支持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概念驗證中心(或創新驗證中心),對于開展概念驗證(或“創新驗證”)活動的單位,經認定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八條  聯合實驗室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業、公立醫院、高校成立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對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九條  儀器開放共享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臺、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開展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對轄區內上一年度認定通過的儀器共享示范機構,每家機構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條  技術轉移機構支持計劃。
      對南山區內經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服務機構,根據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技術交易總額、技術合同數量等參數給予綜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分等級給予相應資助,每家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產業化支持計劃。
      鼓勵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區開展產業化應用研究,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并在南山區產業化的,按不超過項目獲得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5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的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按照獎勵類別和等級最高獎勵50萬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專項
      第二十三條  科技孵化育成空間支持計劃。
      (一)孵化載體建設支持。
      1.對上一年度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孵化條件、服務能力、孵化成效等綜合考評結果,對其運營主體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30萬元,以及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萍计髽I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標準執行。
      2.鼓勵龍頭企業、新銳行業服務機構、知名金融機構、頭部創投機構等單位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揮產業資源和金融投資服務優勢,集聚優質創業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每機構最高資助300萬元,連續不超過3年。
      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孵化載體運營支持。
      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5萬元,以及20萬、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首次創新應用支持計劃。
      (一)芯片首購首用支持。
      支持本轄區整機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動發展。對南山區整機企業首購首用本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購金額2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二)“首版次”軟件產品支持。
      支持企業推廣應用《南山區首版次軟件指導目錄》內的產品。對取得目錄產品軟件著作權且完成第三方檢測的規模以上重點服務業企業,按照每個目錄產品3萬元,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萬元資助。對目錄產品自取得軟件著作權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累計到賬額不低于5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目錄產品任意三份銷售合同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科技應用示范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對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如新技術、新產品等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推廣的應用示范項目進行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深港澳臺創新合作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含香港數碼港、香港科學園)、澳門特區政府創新創業類扶持計劃資助或香港、澳門高校創業資助,并落戶南山的港澳臺青年創辦企業,按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50萬元。
      (二)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聯合孵化空間的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
      第二十七條  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支持計劃。
      (一)設立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對獲獎主體予以獎勵,每個獲獎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上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等賽事獲獎的企業或團隊,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中獲獎的企業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計劃。
      (一)對經評價認定的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立項的南山區企業,或由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對于本措施出臺前已獲得南山區高層次人才團隊資助的市團隊項目,可根據項目產業化營業收入、獲得機構投資情況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計劃。
      (一)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科技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科技金融投資機構支持。
      對投資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轄區內投資機構,按照上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三)科技金融創業融資支持。
      1.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轄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2.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轄區內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項第1、2兩點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項第1、2兩點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持計劃。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
      對在深圳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滿一年且年度服務考核合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按考核等級給予資助,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資助40萬元,“良好”的資助20萬元。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為轄區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查詢檢索、評估評價、動態監測、分析咨詢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并評審通過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支持。
      對上一年度在南山區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轄區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深圳市財政專項資金1:1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萬元。
      (五)知識產權仲裁維權支持。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上一年度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涉知識產權仲裁的,按照每個案件仲裁費的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最高支持15萬元。
      (六)商業秘密示范企業支持。
      支持轄區企事業單位試點開展商業秘密管理與保護體系相關制度建設,對獲得《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試點示范企業稱號的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每家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七)標準化戰略與實施支持。
      切塊最高600萬元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管理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每項主導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50%的比例配套資助;每項參與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三十一條  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計劃。
      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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