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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品牌、標準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8-0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市龍華區實施知識產權、品牌、標準化戰略的若干規定》(深龍華府辦規〔2023〕4號)及《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規〔2021〕1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無償獎勵資助、自愿申報、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是實施知識產權、品牌、標準化戰略資助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向區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受理單位和個人獎勵資助申請,并組織考察、評審、審核,負責建立獎勵資助項目的檔案并進行管理;
      (三)負責對獎勵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同一項目已享受龍華區其他財政專項扶持政策的主體,不得申報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資助。
      第五條 申報主體資助項目的申請條件由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組成,除了需要滿足基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資助項目對應的專項條件。申報主體為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申報主體為個人的,需要具備龍華區戶籍或者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
      第二章 實施細則
      第一節 版權示范單位(園區、基地)資助實施細則
      第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版權示范單位(園區、基地)資助:
      (一)在版權創造和保護方面成績突出并被評定為“國家版權示范單位”“國家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或者“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單位;
      (二)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第七條資助標準:
      經國家版權局評定并授牌的“國家版權示范單位”“國家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每家資助100萬元;經廣東省版權局評定并授牌的“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每家資助50萬元。
      第八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版權示范單位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版權示范單位”、“國家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或“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三)企業集群提供內設管理機構的證明,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四)示范基地申請單位近三年知識產權工作總結;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節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實施細則
      第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擁有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企業;
      (二)企業的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已經制度化,企業管理層及研發人員的培訓率達到80%以上,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
      (三)企業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主要研發人員會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會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四)企業專利授權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區平均增幅或有效專利數量居全區同行前10名;或近兩年版權登記數量持續增長;或近兩年商標注冊核準數量持續增長;
      (五)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人力成本、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及代理費、知識產權專業咨詢等相關費用)占研發投入2%以上;
      (六)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有關企業,其發明專利代理量、商標代理量和納稅額均居全區同行業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七)知識產權運用成效好,知識產權對產品(服務)起到核心支撐作用,或已對外實施知識產權,或在知識產權金融領域取得一定成果;
      (八)企業申請此項資助的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行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知識產權服務企業無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行為。
      第十條資助標準:
      龍華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組織評審,每年不超過10家,每家資助50萬元并頒發龍華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牌匾。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報龍華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請表》;
      (二)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三)知識產權機構建設及管理制度;
      (四)企業歷年申請和授權專利或版權登記、商標注冊情況、清單及證明材料;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知識產權投入審計報告;
      (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理專利、商標及版權近三年申請情況,年度納稅情況(完稅證明),以及機構總體工作情況;
      (七)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各領域工作成效的相關材料;
      (八)在申請日之前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的承諾書;
      (九)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節 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龍華區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業,且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擁有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二)企業的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已經制度化,企業管理層及研發人員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員工的培訓率達到50%以上;
      (三)企業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主要研發人員會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會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四)近2年專利授權量或版權登記數量或商標注冊核準數量持續增長;
      (五)企業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人力成本、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及代理費、知識產權專業咨詢等相關費用)占企業研發投入逐年提高;
      (六)知識產權運用成效好,知識產權對產品(服務)起到核心支撐作用,或已對外實施知識產權,或在知識產權金融領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營業收入為2000萬元以下且員工為300人以內的小微型企業;
      (八)不含已獲得國家、省、市及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九)企業申請此項資助的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行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
      第十三條資助標準
      龍華區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組織評審,每年不超過10家,每家資助30萬元。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報龍華區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請表》;
      (二)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三)企業歷年申請和授權專利、版權登記、商標注冊情況的清單及證明材料;
      (四)知識產權機構建設及管理制度;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知識產權投入審計報告;
      (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各領域工作成效的相關材料;
      (七)未獲得國家、省、市及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的承諾書;
      (八)在申請日之前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的承諾書;
      (九)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節 專利獎配套獎勵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報專利獎配套獎勵:
      (一)依法注冊登記,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申請人為個人的,需具有龍華區戶籍或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
      (二)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者“深圳市專利獎”的。
      第十六條 資助標準:
      實施專利獎配套資助,獲得以下專利獎的可分別予以資助,且應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配套資助:
      (一)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每項配套資助10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每項配套資助25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項配套資助10萬元;
      (二)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每項配套資助15萬元,獲得“廣東專利銀獎”的,每項配套資助10萬元,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每項配套資助5萬元;
      (三)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配套資助15萬元。第十七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專利獎配套獎勵申請表》;
      (二)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者“深圳市專利獎”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三)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具有龍華區戶籍的個人提供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提供居住證復印件(驗原件)。
      第五節 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報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
      (一)申請人為聯盟秘書單位或者發起單位,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二)聯盟已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成立2年以上且運作良好;
      (三)聯盟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資助;
      (四)聯盟成員單位擁有有效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數量合計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續增長;
      (五)上年度開展了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等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對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十九條資助標準
      已經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產業政策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參考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申報龍華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的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四)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備案相關材料;
      (五)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章程;
      (六)聯盟成員單位相關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知識產權權屬材料、清單等;
      (七)開展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的相關材料;
      (八)知識產權投入及產出情況(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第六節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下列主體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資助:
      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主體(申請擔保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除外);同一企業法人與其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達100%)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未達100%)視為同一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資助標準:
      通過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質押方式申請期限為一年的銀行貸款。企業在還清貸款本息后,可按貸款利息及中介費用(擔保費、評估費、保險費)的70%申請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600萬元。若當年本項目申請資助總額超過600萬元的,實際資助金額按照比例分配,單一企業申請資助金額占所有企業申請資助金額總和的比例為N,每家企業實際資助金額為600萬元*N。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助申請表》;
      (二)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三)與中介機構簽訂的有關合同,相關中介機構評估報告復印件(驗原件);
      (四)貸款文件(貸款主合同、質押合同、質押登記證明、擔保合同(若有)、保險單據(若有)等)復印件(驗原件);
      (五)《貸款結清證明》復印件(銀行出具,驗原件);
      (六)中介費用清單及票據,貸款進賬單據、還款單據及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第七節 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配套資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報專利轉化運用配套獎勵:
      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業;獲得上一年度深圳市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的企業。
      第二十五條 資助標準:
      對上年度已獲得市專利轉化運用資助的中小微企業,按照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為上限予以補足資助,即申請人因本項目所獲得的市級與本級資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每個申請人每年本級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原則上,在申請人實際獲得的深圳市專利轉化運用資助金額的基礎上按照項目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予以補足資助。若當年本項目申請資助總額超過300萬元的,實際資助金額按照比例分配,單一企業申請資助金額占所有企業申請資助金額總和的比例為N,每家企業實際資助金額為300萬元*N。
      第二十六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配套資助申請表》;
      (二)上一年度獲得深圳市專利轉化運用資助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三)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第八節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龍華區國內外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申請人為個人的,需具有龍華區戶籍或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
      (二)知識產權維權項目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維權,包括執行完畢的行政調解(僅限請求人)或行政裁決、已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的,但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資助;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
      (四)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對深圳市龍華區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對深圳市龍華區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影響;
      (五)同意將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六)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記錄,在申請日之前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未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行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的行為。
      (七)項目有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賠付的情形,不予資助。
      (八)相關支出屬于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的情形,不予資助。
      說明:
      (1)涉外維權項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發生地、審理地或執行地在境外。
      (2)“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是指行政調解書、行政裁決作出之日或者判決、裁決、調解協議生效之日為準,自該日期起至申請截止日不超過1年。
      (3)項目可包含單個或多個維權事項,以一個權屬向不同侵權人進行維權的,或者以多個權屬進行維權的,可以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
      第二十八條 資助標準:
      按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支出合理維權成本(含律師費、取證費用)的70%予以資助,每個申請人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但申報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資助。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
      第二十九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維權資助申請表》;
      (二)知識產權的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
      (三)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具有龍華區戶籍的個人提供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提供居住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包括①詳細的維權事項基本信息:如原告、被告、代理律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律師、維權團隊、知識產權的類別及知識產權信息等;②清晰完整的維權過程;③案件分析:如法律/業務要點分析、維權策略分析及建議、經驗分享等;④社會影響力:如是否為訴訟開創性案件、是否被官方評選為相關典型案件、業界關注程度、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宣傳等;⑤材料附件:知識產權權利憑證、案件具有社會影響力的證明等。以上材料須在落款處蓋申請人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五)成本支出說明(包括人財物等支出明細及相關憑證等,須蓋申請人財務章);
      (六)調解協議、行政裁決及已執行完畢相關材料(停止侵權協議、強制執行裁定書)、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七)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九節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業協會、商會或知識產權園區運營方,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1年以上,且工作站已向市或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龍華區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并配備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相關工作制度較完備;
      (三)認真貫徹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政策,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四)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開展行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按時向龍華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及行業知識產權狀況;
      (五)在深圳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服務、研究,為深圳企業等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維權援助、爭議解決、行業及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等服務,建立爭端解決服務機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六)近兩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第三十一條 資助標準: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每項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的50%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10家。
      第三十二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相關文件,工作站管理團隊信息及運作情況;
      (四)工作站處置的典型案件報告、年度工作報告、行業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報告、為創新主體提供的服務情況等有效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材料;
      (五)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工作站支出審計報告;
      (六)如有參加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評價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
      (七)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節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 
      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已在龍華區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行業調解等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并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且上一年度獲得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的。
      第三十四條 資助標準:
      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對于上一年度獲得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的龍華轄區調解組織,配套給予每家上一年度市資助總額50%的一次性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25萬,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十五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配套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獲得上一年度深圳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的相關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節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獎勵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龍華區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獎勵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龍華區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二)工作人員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且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的,對所在機構或企業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給予額外獎勵;
      (三)工作人員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且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中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高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2.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工作人員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后,在同一企業或機構連續服務5年以上的,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申請人在上述工作人員連續服務期間,均已依法與其簽署勞動合同、為其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且工作人員實際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六)上述工作人員在申請人申請本項資助前二年內其作為代理人的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不超過5件。
      符合上述多項情形的,可同時提出的申請。本項目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400萬元。若當年本項目申請資助總額超過400萬元的,實際資助金額按照比例分配,單一企業申請資助金額占所有企業申請資助金額總和的比例為N,每家企業實際資助金額為400萬元*N。
      第三十七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申請表》;
      (二)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法律資格證或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證書;
      (四)專利代理師或者職稱獲得者的身份證件以及與其就職服務時長對應的社保繳納憑證、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支付流水憑證等。退休返聘人員退休后無社保繳納憑證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門發放的退休證件以及在申請人單位就職連續服務時長對應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支付憑證相關材料;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節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資助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10人以上;
      (三)專利案件代理量達100件以上,且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達50件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四)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五)申請此項資助的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行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
      (六)本項目與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只能擇一申報。
      第三十九條 資助標準: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滿足資助條件的服務機構,每家獎勵20萬元,每年評選不超過3家,本項目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60萬元。
      第四十條 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申請人上年度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清單;
      (四)專業工作人員清單、社保相關材料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五)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發明專利代理授權率相關資料等;
      (六)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七)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節 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商標品牌基地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在龍華區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高的商標品牌意識,已建立商標管理制度,已設立商標管理機構,已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商標管理專職人員3人以上;
      (三)商標注冊總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標注冊量持續增長;
      (四)近3年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1%用于開展商標品牌宣傳工作,且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五)積極開展商標維權活動,積極組織開展商標培訓活動;
      (六)企業申請此項資助的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
      第四十二條 資助標準:
      實施龍華區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資助不超過20萬元。已獲得過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的,不重復資助。本條與本規定第九條“優勢企業”只能擇一申報。  
      第四十三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三)商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相關材料,商標專職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社保繳納憑證、勞動合同等;
      (四)商標注冊證書及其清單;
      (五)商標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相關材料;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開展商標品牌宣傳工作的經費不低于銷售收入1%的審計報告;
      (七)在申請日之前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未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的行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未發生虛報、冒領資助情形的承諾書;
      (八)開展商標維權活動、培訓活動的相關材料;
      (九)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節 深圳標準認證、“圳品”認定、企業標準“領跑者”配套資助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深圳標準認證、“圳品”評定配套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擁有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
      (二)通過上一年度深圳標準認證、“圳品”評定、企業標準“領跑者”評定的企事業單位,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圳品”標識、企業標準在生產銷售中實際執行的項目。
      (三)不存在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四)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資助標準:
      (一)通過“深圳標準”認證的企業(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張證書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度申報資助不超過3項,每張證書僅資助一次;
      (二)通過“圳品”評定的企業(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張證書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度“圳品”評定申報不超過4項,每項證書僅資助一次;
      (三)通過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確認為“領跑者”的企業(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每項證書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申報不超過3項,每項證書僅資助一次。
      第四十六條申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銀行開戶證明;
      (三)企業標準“領跑者”、“深圳標準”認證、“圳品”評定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節 標準化戰略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體可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申請標準化戰略配套資助:
      (一)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擁有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
      (二)不存在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三)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具有龍華區戶籍或在龍華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資助。
      第四十八條 資助范圍:
      (一)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
      (二)完成標準研制項目;
      (三)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的;
      (四)承擔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
      (五)獲得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項目;
      (六)獲得質量示范企業(單位)(說明:龍華區質量獎評審期間,本項目輪空)。
      第四十九條 資助條件及資助標準:
      (一)對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予以資助的條件及標準如下:
      1.資助條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或者權威機構下達正式批準文件。
      2.資助標準:
      (1)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秘書處(或召集人)工作的機構(單位),分別資助20萬元、15萬元、5萬元。
      (2)對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5萬元的資助。
      (3)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技術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深圳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機構(單位),給予5萬元的資助。
      (二)標準研制項目資助
      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兩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其余單位均視為參與制定、修訂。
      對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不超過上述主導制定、修訂資助額度的50%對項目進行資助。
      如果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制定、修訂的,應共同提出申請,資助資金由各參與單位協商分配;如有放棄的,須提交書面聲明或其他證明材料,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暫停資助。
      對同一家單位每年度的標準研制項目資助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具體資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1.國際標準
      (1)資助條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由ISO確認的可發布國際標準的組織,批準發布的國際標準。
      (2)資助標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25萬元的資助;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10萬元的資助。
      2.國家標準
      (1)資助條件: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發布的國家標準。
      (2)資助標準: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15萬元的資助;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5萬元的資助。
      3.行業標準
      (1)資助條件: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發布并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
      (2)資助標準: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7.5萬元的資助;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2.5萬元的資助。
      4.深圳市地方標準
      (1)資助條件:項目實際承擔單位是非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技術標準文件已經發布。
      (2)資助標準:主導特區技術規范、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5萬元資助,主導深圳市地方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2.5萬元的資助。
      5.深圳市團體標準
      (1)資助條件:主導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的,該團體標準由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發布、有效實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以及2家以上企業采用并自我聲明公開。
      (2)資助標準:主導深圳市團體標準研制的,按項目給予5萬元的資助,每個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每年獲得的深圳市社會團體標準資助總額不超過25萬元。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制定的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標準。
      (三)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資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1.資助條件:相關會議經ISO、IEC、ITU、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其他重要組織批準召開,在活動開展前向市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批文和活動方案備案,并提交區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資助標準:根據審計報告實際支出(含材料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宣傳推廣費及本項目所必須的其他費用開支,需列出明細類別)等額給予資助,且每次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家單位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承擔多項學術活動的,經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第一項按前款資助,第二項起按實際費用50%的標準給予資助,且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的資助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1)資助條件:上年度承擔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并通過驗收的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建設任務;上年度被認定為“深圳標準創新基地”或深圳市“研發與標準化同步試點企業”的。
      (2)資助標準: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按國家級、省市級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被認定為“深圳標準創新基地”的給予50萬元資助;被認定為深圳市“研發與標準化同步試點企業”A級給予30萬元、B級給予18萬元的資助。
      (3)申報材料: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銀行開戶證明、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應提交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試點或示范項目建設任務批準文件、工作總結和通過驗收等相關材料;被認定為“深圳標準創新基地”、深圳市“研發與標準化同步試點企業”的單位,應提交評價申請材料、確認文件等材料(加蓋公章)。
      (五)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簡稱“標準獎”)的資助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1.資助條件:獲得上年度市“標準獎”的企業(單位);不存在相關主體依法依規被列入國家、省、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根據《獎勵辦法》被取消被提名資格的;不存在相關主體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2.資助標準:對獲得標準獎的企業(單位)組織配套給予30萬元資助,每個項目僅可申報一次,同一個單位每年度資助申報不超過1個。
      3.申報資料:項目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銀行開戶證明;獲得標準獎的文本及證明材料(加蓋公章),其他必要的申請材料。
      (六)質量示范企業(單位)資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1.資助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在龍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擁有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的企事業單位;
      (2)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企業產品按照國內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3)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4)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銷售額、利稅總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等相關指標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5)按照《深圳市龍華區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的區質量獎評定標準,企業的總評分不低于評定標準的40%。龍華區質量獎評審期間,本項目輪空。
      2.資助標準:每年獲得資助的企業(單位)不超過10家,每家企業資助50萬元。財政全額撥款的獲獎單位,只授予獎項榮譽,不予獎金獎勵。本項目與龍華區質量獎項目不重復申請,龍華區質量獎評審期間,本項目輪空。
      第五十條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實施標準化戰略資助項目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三)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統一格式的納稅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法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申請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的,應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的正式批準文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年度工作計劃。
      (六)申請國內技術標準研制資助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及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申請企業產品標準研制資助的,還應提供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證書、專利證書、產品檢驗報告);申請國際標準研制資助的,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和已發布的標準文本。申請團體標準資助的,應提交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團體標準通過審查的有關文件、團體標準發布通知公告、已發布的團體標準文本、標準查新報告、團體標準先進性說明和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1年以上的證明,以及2家以上企業采用并自我聲明公開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在龍華區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重大國際標準化學術活動資助的,應提供相關組織批準擬實施的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報告;
      (九)申請質量示范企業資助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自評報告》,一式三份,對照《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編寫,要求文字簡練、凸顯特色、內容完整,數據客觀真實、注重比對,含圖表不得超過3萬字;證實性材料,含相關資質、榮譽、績效證明等,申報企業或組織還需提交一份包含所有電子版申報材料的光盤。
      (十)區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項目審批、評審程序
      第五十一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于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項目申報予以受理;對于材料不齊的申請人,限期五日內予以補充,逾期未能補充的,視為放棄申報;補正兩次仍未達到要求的,視為不符合申報條件;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條 根據項目類別,分為核準制和評審制兩種方式。評審制項目有:龍華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項目、龍華區小微型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龍華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龍華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龍華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資助、龍華區商標品牌基地培育配套資助、標準化資助以及質量示范企業(單位)資助等,其他項目采用核準制。
      第五十三條核準制的項目,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根據資助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準,確認符合初審條件的,梳理擬資助名單,就主體的信用、是否重復扶持、是否存在其他不予資助情形等重點問題征求區相關單位(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核查無意見且公示無異議的,擬資助名單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集體會議決定,并報區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
      第五十四條 評審制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可委托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作為服務單位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事務性工作。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提交評審專家小組進行評審,評審后專家形成共同意見,擬出評審結果,提交至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審定,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復核后,梳理出擬資助名單,就主體的信用、是否重復扶持、是否存在其他不予資助情形等重點問題征求區相關單位(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核查無意見且公示無異議的,擬資助名單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集體會議決定,并報區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
      在組織核準和評審過程中,根據申報情況,必要時組織相關人員對擬資助的企業進行實地考察,現場考察人員應不少于2名。
      第五十五條按照《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22〕2號)文件規定,結合評審程序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參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抽取專家的做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業務主管部門從知識產權專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出5位專家對申報主體進行統一評審。評審制采取專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專家組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打分,根據得分高低形成擬資助清單。
      質量示范企業評審專家選取,參照深圳市市長質量獎抽取專家做法,結合評審程序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隨機排序、回避排除、高級優先、依序選用、行業對口等原則,從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庫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按照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程序由評審組依據評定標準進行打分,對經評審達到總分40%(含)以上且排名前10的單位給予資助。
      以上專家組的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單位的成員不超過1名;
      (2)被選聘的專家沒有不良信譽記錄;
      (3)與被評審企業沒有利害關系。
      第五十六條在經核準或評審后擬資助的項目,需要在龍華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內容包括擬資助對象、項目名稱、資助金額、主管部門名稱、公示期限、異議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交異議材料、說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單位提供的書面異議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供的書面異議材料應簽署個人真實姓名,并寫明聯系電話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對符合有關規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對受理的異議材料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處理意見,報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核。
      公示期屆滿,異議成立的,不予資助,將調查核實情況送達被異議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給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十七條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擬資助項目,經集體決議和區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與其他單位專項產業政策性質一致的資助項目,資助金額采取從高資助,申請企業(單位)只能選擇一方申報。
      對于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年度預算上限的,需要按資助系數進行折算。資助系數計算公式為:對應項目預算金額除以應資助(獎勵)總金額的比例。企業實際的資助(獎勵)金額計算公式為:擬資助金額乘以資助系數。
      對于本實施細則中符合龍華區惠企利民事項“免申即享”工作要求的資助項目,將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免申即享”改革事項推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以虛報、冒領或者以非正常申請的方式套取或騙取專項資金的,三年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不受理相關申請人的獎勵資助、評審申請,并將申請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五十九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申報人或項目承擔者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由相關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參與評審、評估的咨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咨詢專家參與項目和資金的評審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作為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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