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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府辦規〔2023〕8號
發布時間:2023-06-3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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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福田文化事業全面繁榮、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使用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廣東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深圳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相關工作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福田區委、區政府為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轄區高品質人文環境建設而設立的區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
(三)堅持追求卓越理念,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文化發展高地;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和高效使用;
(五)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繁榮發展。
第二章 機 構
第四條 成立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區委常委兼宣傳部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文體、外事、財政的區領導任副組長,區委宣傳部、區委外辦、區財政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公共文體中心、區文聯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資金辦)設在區委宣傳部,由區委常委兼宣傳部長任主任,區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任常務副主任。
第五條 建立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符合一定條件的宣傳文體事業專家、國際合作與交流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具有豐富經驗的宣傳文體工作(或宣傳文體資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資助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為項目資助,分為全額資助和差額資助兩種方式。僅有由福田區委區政府主辦或參與主辦的重大活動以及與我區引進名人合作舉辦的純公益文體活動可予以全額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的區內外文體類企業、社會團體和組織。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的主體,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八條 下列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包括全區性文明創建活動、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傳教育活動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福田城區形象宣傳等;
(二)大型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包括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性的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的文藝演出、文化節慶、全民健身、文體賽事、全民閱讀、文學藝術、書畫攝影、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體育等各類文體活動;
(三)文藝精品創作,包括藝術精湛并富有創新性的文學、美術、音樂、歌曲、戲劇、舞蹈、影視?。ǚ巧虡I性藝術類作品)領域的創作、出版、發行、研究、展覽、演出、國內外比賽等活動;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包括有助于促進中外國際交流與合作、營造福田國際化氛圍、提升深圳及福田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項目;
(五)社會科學研究,包括根據我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而開展的理論研究、文體宣傳、學術著作出版等;
(六)宣傳文化體育事業人才的培養發展;
(七)世界冠軍和文化名人引進的相關工作;
(八)民營公助專業文藝院團及基層精品群眾文化團隊扶持;
(九)轄區非國有博物館及文化藝術空間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傳文化體育事業項目。
第九條 項目下列開支不得使用專項資金:
(一)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支出;
(二)項目實施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
(三)由部門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項目。
第十條 綜合項目創意、公益性、社會需求及預期社會效果等因素,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因項目規模確需超出上述資助總額限制的,需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
第四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辦根據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政策目標,制定下一年度資金使用總體計劃,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績效目標、具體用途、扶持對象、覆蓋范圍、資金分配方式、支出進度計劃以及與上年度預算對比調整的說明等,經分管區領導審定后,與部門預算同期報區財政部門匯總。
第十二條 資金辦根據區財政局批復的當年專項資金預算經費制訂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五章 審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分為年度計劃項目和計劃外重點項目。
第十四條 年度計劃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為:
(一)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網上申請,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根據區委宣傳部發布的申報指南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二)立項審核:資金辦依據本辦法及申報指南對申報項目材料及申報主體資格進行立項審核;通過立項審核的項目,由資金辦指定項目業務指導單位對項目方案及預算進行指導優化;
(三)方案評審: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組成方案評審組,從項目創新性、可行性、社會效益等維度對項目方案進行評審,并提出建議資助額度;評審會議邀請轄區“兩代表一委員”列席并監督;
(四)預算審核:由區委宣傳部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或價格審核機構根據項目方案以及評審專家建議,對擬資助項目的預算經費進行審核并提出預算經費建議;
(五)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召開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對所有擬資助項目進行審議;
(六)領導小組審議:由領導小組根據項目方案評審結果及核定經費預算,審議確定資助項目及額度;
(七)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名單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相關方提出書面異議且該異議經區委宣傳部核實成立的,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對該項目的支持;
(八)項目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與區委宣傳部簽訂項目資助協議,明確項目實施要求及項目經費批準使用用途、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九)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計劃外重點項目是指未能及時納入年度項目計劃申報,臨時發生的必要的宣傳文化體育項目。包括:
(一)已納入上級相關部門和區委區政府工作重點或相關規劃、政策的項目;
(二)上級主管部門主管主辦或有明確要求的項目。
項目申報單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時申報的,以及可以納入下年度項目申報計劃的,不得申請計劃外重點項目資金。
第十六條 計劃外重點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為:
(一)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單位通過區委宣傳部提交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預算審核:由區委宣傳部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或價格審核機構根據項目方案對擬資助項目的預算經費進行審核并提出預算經費建議;
(三)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召開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議,提出建議資助項目及建議資助額度;
(四)領導小組審議:由領導小組審議確定資助項目及額度;
(五)項目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與區委宣傳部簽訂項目資助協議,明確項目實施要求及項目經費批準使用用途、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六)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經審定同意資助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個月內提交簽訂協議所需材料并與區委宣傳部簽訂協議,無正當理由未在前述期限內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并簽訂協議的,視為申報單位放棄資助。
第十八條 定期開展的持續性項目的資助期限原則上為一年,資助期限屆滿后,還需專項資金資助的,應另行申報下一年度資助;單次性項目的資助期限根據項目實施要求,在協議中確定。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財務管理應遵循“專項管理,??顚S?;厲行節約,統籌安排;健全制度,規范支出”的原則。項目的預算編制、經費支出、經費績效及財務管理等,按照區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在執行年度過程中由資金辦申請用款計劃,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產權分配由雙方協商后在協議中約定,屬于國有資產的,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區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各項目業務指導單位及第三方績效評估機構、財務審核機構對項目實施進行全周期監管、績效評價、財務審核等工作。區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專項資金項目全周期監管系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內容進行微調的,項目實施單位應提前2周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對項目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一般應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并進行專題匯報,資金辦按專項資金項目審批管理權限逐級報批,并重新核定項目經費,獲批后方可變更。
未經審批擅自變更項目資助協議約定內容的,區委宣傳部將視情況采取終止協議、核減項目資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取消項目單位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配合績效工作,在現場活動開展前至少7個自然日提交績效考核排期表,并為評估組現場調查提供必要協助。因項目實施單位未及時、準確告知活動排期等行為對績效評估結果造成的影響及后果由項目實施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負責完成項目的組織實施,不得私自轉包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開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季度報告(或階段報告),項目實施時間超過3個月的,需按期填寫并提交項目進展季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按要求提交項目成果資料,完成項目財務結算,并填寫提交結項相關報告資料至資金辦;資金辦委托第三方財務審核機構對該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規進行核查,項目實施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項目實施單位完成項目后未及時結項的,區委宣傳部予以提醒、警示,并視情況扣除相應的績效分數,核減部分乃至全部的尾款。
項目實施單位經費使用有結余的,結余款應在項目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退款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完成項目實施,或實施過程中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需要終止的項目,由區委宣傳部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財務審核機構對該項目的實際開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項目實施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區委宣傳部根據第三方財務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由區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并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七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所有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均應進行績效評估,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資金辦開展項目績效評估工作。
項目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的,該項目在下一年度可優先獲得支持。項目績效評估結果為差的,資金辦取消項目申報單位下一年度申報項目支持的資格,并視情況核減項目資助尾款、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第三十條 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監察委員會、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可視情況對資助項目以抽查形式進行延伸審計和抽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申報(實施)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由區委宣傳部責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已撥付的款項;情節嚴重的,取消申報專項資金資助主體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資助;
(二)違規使用專項資金;
(三)以各種形式拒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及其授權第三方監督核查;
(四)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及協議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項目方案評審專家有以下行為的,取消方案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與申報項目有利益關系或其他關系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
(二)在評審、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工作中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含第三方受理機構、預算評審機構、績效評估機構、財務審核機構等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盡責履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財政局另行制定,由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委宣傳部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陡L飬^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宣傳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辦規〔2021〕3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相關主體職責
附件
福田區宣傳文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相關主體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審核專項資金預決算,審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安排;
(三)審定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及額度;
(四)審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五)資金辦提請審議的其他需要領導小組審定的事項。
二、區委宣傳部職責
(一)把握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政治方向,確保意識形態安全;
(二)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審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
(四)審核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五)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區有關部門提供績效報告;
(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的配套實施細則、辦法和操作規程;
(七)對外發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擬資助項目公示;
(八)指導資金辦的業務工作,根據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意見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項目資助協議。
三、資金辦職責
(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預(決)算;
(二)承辦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分配支持項目的業務指導單位,組織業務指導單位對支持項目進行業務指導、跟蹤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四)負責專項資金專家庫及項目庫的建設及管理;
(五)負責擬制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規則;
(六)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受理、立項審核、組織方案評審及預算評審等相關工作;
資金辦可以根據需要以區委宣傳部名義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社會機構應客觀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職責,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泄露與項目評審有關的信息。
(七)以區委宣傳部名義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資金項目的績效管理,包括項目驗收、社會調查、績效評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八)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督;
(二)辦理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和國庫集中支付;
(三)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及有效監督。
五、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一)參加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提出項目資助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對由本單位業務指導的資助項目進行項目管理,指導、監督項目實施,提出項目完成效果的評價意見。
六、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責任
(一)對項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及安全生產負責;
(二)編制項目預(決)算;
(三)嚴格按協議及其附件約定內容完成項目實施;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五)接受資金辦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六)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七)對報送的申請材料、項目實施情況報告、財務報告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八)對項目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負責;
(九)對于不具備完成以上工作資質的小型活動實施方,參照上述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