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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關于支持救治類醫療器械和藥品生產企業技術改造實施細則 深工信規〔2023〕2號

      發布時間:2023-05-29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階段性穩經濟運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改〔2023〕3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的有關精神,落實《若干措施》第(五)條“擴大救治類醫療器械和藥品生產能力”中的有關事項,參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工信規〔2021〕7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鼓勵承擔ECMO、呼吸機、制氧機、經鼻高流量濕化治療儀、抗新冠病毒藥物(具體是指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癥狀為適應癥的治療藥物,不包括廣譜抗病毒藥物、普通退熱藥物等,下同)、丙種球蛋白(IVIG)等生產任務的白名單企業,擴大相關產線的技術改造投資,設立“深圳市救治類醫療器械和藥品生產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扶持計劃”(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計劃),對符合條件的白名單企業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給予財政扶持。
      第三條 專項扶持計劃遵循職責明確、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績效明顯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閉環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項目申報單位分別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白名單企業的項目申報和形式審查、專項審計等工作,負責項目征求意見、社會公示及申訴處理,編制和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以及資金清算與回收等后續管理工作;組織對受扶持項目開展監管檢查、績效評價等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等。
      (二)項目申報單位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按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項目申請書等資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負責;配合完成項目核查和專項審計等,確保受扶持項目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出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申報和審核過程中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
      第三章 資助對象、標準和方式、費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扶持計劃對承擔ECMO、呼吸機、制氧機、經鼻高流量濕化治療儀、抗新冠病毒藥物、丙種球蛋白(IVIG)等救治類醫療器械和藥品生產任務的白名單企業為擴大產能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資助。
      第七條 資助標準和方式如下:
      (一)資助標準為對企業于2022年12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間購買的相關生產設備(含配套軟件),按照不超過生產設備投資的30%予以專項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資助方式為事后無償資助。
      第八條 資助費用范圍為項目申報單位為實施上述項目而實際發生的、在資助期限內購置且已計入該單位固定資產的生產設備投資費用(包括設備的配套軟件)。資助的生產設備投資費用為扣除可抵扣稅款的實際投入金額,根據設備購置發票及付款情況核定,發票日期、付款時間均應在要求期限內。進口設備以海關進口報關單為準。
      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資助標準,為最高資助標準。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扶持計劃時,可根據專項扶持計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和資助項目實際數量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資助項目的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屬于白名單企業,且所購設備用于生產ECMO、呼吸機、制氧機、經鼻高流量濕化治療儀、抗新冠病毒藥物、丙種球蛋白(IVIG)等產品;
      (二)項目申報單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企業,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經營;
      (三)項目申報單位成立運行3年及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規范的財務會計和經營管理制度;
      (四)申報項目的實施地在深圳市內,申報項目所屬產業不屬于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的禁止發展類和限制發展類,且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五)申報項目按規定已在深圳市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中備案,并已實施完畢,投資費用也已支付完畢;
      (六)申報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超過500萬元的,應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且經審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數據未超出市統計部門允許的正常誤差范圍內的納統數據;
      (七)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報項目已形成有效產能并對外銷售;
      (八)申報項目或同一項目投入不存在向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項目扶持計劃多頭申報或重復申報,不存在將已經納入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扶持計劃資助的有關投資建設費用,再次重復納為本實施細則所列資助項目的投資建設費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項目及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項目除外;
      (九)申報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報項目的申報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救治類醫療器械和藥品生產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扶持計劃申請書》(以下簡稱《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申報項目的立項決議、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竣工驗收或總結報告等材料;
      (四)申報項目的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備案表已關聯電子證照無需提交)及納統統計報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206表,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超過500萬元的提供);
      (五)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合同清單(包括各類設備購置合同,設備交付憑證、交貨單、送貨單、驗收單等任選其一);
      (六)申報項目實際發生的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及其對應票據清單(包括:增值稅發票、進口設備報關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銀行支付憑證等;發票、報關單等時間需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內,支付憑證的開具日期應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內);
      (七)新增或轉產產能情況說明(包括:新增設備、設備的設計產能和實際產能、增加的產品品類、總產量、日產量、生產周期等,設計產能以技術改造項目完工投產后,按國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時新購置設備設計產能生產的合格產品量核定)和對應的產品銷售情況說明及出貨明細;
      (八)深圳信用網(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第五章 專項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環節。
      第十二條 組織申請與預審受理具體如下:
      (一)組織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嚴格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專項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統一信息平臺發布。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寫《項目申請書》和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形式預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在線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并作出形式預審意見;對預審發現的問題,向項目申報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報項目通過在線預審后,項目申報單位在線打印《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至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辦事受理窗口,紙質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受理窗口予以受理。申報材料在受理窗口遞交后方可視為項目申報成功。
      第十三條 項目審核與核準具體如下:
      (一)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申報指南》的規定,對申報材料的齊全性、準確性、有效性與合規性作形式審查,并作出審查意見。
      (二)專項審計和專家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申報項目的對象、建設時限、投資費用范圍、實際完成的投資建設費用以及項目產能、產品出貨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對投資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現場盤點,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同時開展專家評審,原則上由三名及以上具有與資助項目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的高級職稱人員組成專家組,實行現場考察的評審方式,依據專家評審有關規定,僅對申報資助的設備投入是否用于生產ECMO、呼吸機、制氧機、經鼻高流量濕化治療儀、抗新冠病毒藥物、丙種球蛋白(IVIG)等產品出具專家鑒定意見。
      (三)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專項審計和專家評審的項目,就項目申報單位及其申報項目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重復資助等事項,以及項目審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數據是否超出市統計部門允許的正常誤差范圍內的納統數據等情況,征求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制定資助計劃。對通過全部審核程序的申報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資助標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定的資助項目實際投資建設費用等情況,擬定資助項目及其資助金額,編制項目資助計劃。
      (五)社會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擬定的項目資助計劃在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助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提出異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存在異議問題的項目開展復審與調查核實,作出復審與調查核實的意見。
      第十四條 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與撥付資助資金。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的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下達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撤銷資助項目和終止資金撥付,具體如下:
      (一)申報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
      (二)項目單位存在經營異常,且可能危及財政專項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專項資金績效;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項目單位不再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的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扶持計劃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通過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或項目單位自獲得本項目扶持資助資金之日起2年內將相關資助設備轉讓或轉移至深圳市外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單位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其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項目申報單位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各相關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專項扶持計劃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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