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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5-29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綠色低碳產業指以可持續發展為宗旨,提供有利于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良好的產品或服務的產業。

      第三條【原則】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愿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監督制度。

      第四條【分級管理】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項目分別進入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庫、項目庫,分為深綠、中綠、淺綠三個等級,享受相應政策優惠和服務便利。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相關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等共同指導、管理和監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和完善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規程、指導目錄、相關評價標準、扶持政策等管理制度。

      (二)負責開展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與支持優惠政策宣貫。

      (三)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工作,并審議結果。

      (四)負責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庫、項目庫動態管理,受理、核實對已認定綠色低碳產業企業/項目的舉報及資格復核申請。

      (五)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六)與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有效期限】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資格自備案認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企事業單位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復審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者重新認定不通過的,其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資格自動失效,移出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庫。

      綠色低碳產業項目認定資格自備案認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逾期自動失效。

      第三章   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申報條件】申報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注冊滿一年的法人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總部設立在深圳的集團公司可聯合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外的控股子公司共同申報;

      (二)主要從事《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中的一種或多種業務、產品或服務,并滿足相應要求;

      (三)在申報、認定及結果公示期結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申報前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被列入省級環境違法“黑名單”,未違反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相關規定要求,未受到安全、環境、質量主管部門處罰;

      第八條【企業申報】企事業單位通過深圳市雙碳云網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填寫和提交綠色低碳產業企業申報材料,包括:

      (一)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三)知識產權憑證材料、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降碳減污、資源綜合利用等環境效益、能源資源消費與利用、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碳排放核查報告等佐證材料;

      (五)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近1個會計年度綠色低碳領域研究開發費用和綠色低碳產業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盈利模式等說明材料;

      (六)企業在綠色低碳領域獲得的榮譽稱號、獎項與資質認定;

      (七)其他反映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和企業治理ESG)情況的說明材料及佐證材料。

      第九條【核準及入庫】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參照《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評價導則》等標準規范,對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表現、業務表現、環境表現及社會表現進行評估,確定綠色等級。市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技術服務機構評估結果,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擬認定名單及對應綠色等級,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認定,納入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庫。

      第四章   綠色低碳產業項目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入庫條件】綠色低碳產業項目入庫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需滿足第七條(除第二款外)要求。

      (二)項目建設內容符合《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深圳市雙碳云網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填寫和提交綠色低碳產業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一)綠色低碳產業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三)項目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知識產權憑證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商業模式等相關材料;

      (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社會影響評價、固定資產投資節能審查等相關材料;

      (五)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為綠色低碳產業相關項目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低碳領域扶持項目、綠色制造體系創建項目、近零排放試點項目)。

      第十二條【入庫審核】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由專家組根據《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評價導則》及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確定綠色等級。市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擬認定名單及對應綠色等級,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認定,納入綠色低碳產業項目庫。

      (二)經市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直接認定為綠色低碳產業相關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將項目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直接對項目進行備案,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淺綠”等級納入綠色低碳產業項目庫。如需調整綠色等級的,可按第十一條要求進行申報。

      第五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動態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入庫的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進行動態管理,以保證認定企業和項目持續符合本辦法認定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可采取抽查、復核等方式進行動態監管。若有關部門及組織發現認定企業或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應提請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企業或項目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十四條【入庫義務】經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應在有效期內,按有關規定加裝能耗、環境等監測設備(綠色低碳服務業企業除外),并接入深圳市雙碳云網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經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每年需于深圳市雙碳云網綜合信息服務平臺上報企業經營情況、綠色金融資金使用情況、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綠色低碳產業企業應按年度主動公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相關信息,包括環保投資及環境技術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碳排放、氣候變化風險,能源使用、土地使用、原材料來源、供應鏈管理、廢棄物循環利用、水資源管理等。

      (二)社會責任相關信息,包括產品質量、顧客關系、員工關系、健康與安全、人權保護、利益相關者溝通、社區關系等。

      (三)公司治理相關信息,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權利、反貪腐、反惡意收購措施、高管薪資、所有者結構、決策透明度、投票流量、內幕交易、風險防控等。

      入庫綠色低碳產業項目需每年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投資進度、項目建設基本情況、項目成果、項目環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變更報備】入庫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或項目主體應自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深圳市雙碳云網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提交變更材料進行報備:

      (一)認定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認定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變更;

      (三)認定項目重大設備選型和主要生產工藝發生變更;

      (四)認定企業核心信息發生變更,如更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離重組和遷移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評估變更企業和項目是否需要重新認定。

      第十六條【政策優惠】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項目,在有效期內可依照有關規定優先享受相關產業扶持、綠色信貸、上市輔導、市場拓展、技術推廣、審批流程簡化、財稅優惠、人才引進等支持政策:

      (一)專項資金扶持。優先享受《深圳市關于促進綠色低碳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關于支持建筑領域綠色低碳發展若干措施》、工業“碳達峰”扶持計劃等綠色低碳領域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專項資金扶持,在資金扶持評審中,“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視同市級以上榮譽/獎項,結合對應綠色等級予以相應加分。

      (二)綠色稱號申報。在近零碳排放區試點、綠色工業園區、綠色數據中心、綠色工廠等綠色領域榮譽稱號申報與推薦工作中優先考慮,在相關評審中,“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視同市級以上榮譽/獎項,結合對應綠色等級予以相應加分。

      三)簡化審批流程。經認定的“深綠”企業,就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用水節水評估、中長期外債借用、債券發行注冊、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核發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受理。

      (四)綠色金融扶持。建立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庫、項目庫與深圳市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公共平臺(以下簡稱“綠色金融平臺”)對接機制,及時向綠色金融平臺推送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與項目在申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時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按規定享受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等政策扶持,優先獲得綠色低碳領域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支持。

      (五)科技資源要素支持??缮暾埦G色低碳產業高端技術成果、技術產品的跨境保稅交易,按國家稅收法規有關規定,享受綠色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外籍高端人才來深工作的,予以延長商務簽注有效期,優先將企業員工納入綠色低碳技術人才實訓。

      (六)市場拓展支持。在向國家報送先進綠色推廣技術、編制深圳市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等工作中,優先納入經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申報的綠色技術。對經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參加綠色低碳領域境外重點展會項目的展位費予以補貼。 

      (七)培育壯大輔導。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有關規定,享受“小升規”“規做精”“優上市”和總部企業申請等支持和服務。

      (八)企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服務機構,建立專項服務機制,定期走訪座談、主動服務,協調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七條【出庫規定】入庫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在認定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被移出企業庫或項目庫,停止其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

      (一)企業或項目主動申報變更后不符合相關條件的;

      (二)企業依法注銷;

      (三)企業未履行第十四條相關義務的;

      (四)企業或項目整改后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

      (五)企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環境和質量事故的;

      (八)項目經查驗不符合綠色低碳產業要求的。

      存在(四)至(八)任一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與改革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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