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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5-1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促進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發〔2021〕32號)、《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武發〔2022〕15號)、《武漢市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方案(2022-2025年)》(武政辦〔2022〕135號)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等要求,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及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申報評審、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使用發展資金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規范、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顚S?、專項管理。
      第四條 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對符合條件的事項給予一定資助和補貼。涉及的知識產權具有多個權利人的,支持對象為第一權利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除特定條款外,主要指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等。
      第六條 各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設立相應專項資金,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全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七條 發展資金項目分為資助項目和補貼項目兩類,資助項目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下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簽訂項目任務書的方式,約定工作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時限、驗收方式等內容,在項目執行前先行投入部分財政資金,待項目任務書到期后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財政扶持方式。補貼項目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扶持方式。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是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信息公開、申報指南發布、項目審定及資金撥付等,并組織對資助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價,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第九條 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好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及廉政建設,及時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及使用情況,做好績效自評和項目驗收等,按約定接受監督檢查、驗收考評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
      (一)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資助。聚焦我市“965”重點產業,通過項目管理的方式,以企業、高校院所為主體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給予50萬元資助。
      (二)實施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補貼。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家補貼20萬元。新認定為武漢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三)實施中國專利獎補貼。獲中國專利獎或中國外觀設計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每項補貼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實施商標、地理標志獎補貼。獲得本省及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商標賽事或地理標志賽事活動金獎等次的單位每家補貼10萬元,銀獎等次的單位每家補貼5萬元。
      (五)實施地理標志項目補貼。新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新認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對牽頭申報的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等主體給予10萬元補貼。對完成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換標的牽頭單位給予3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增強知識產權運用水平。
      (一)實施專利轉移轉化項目補貼。對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的單位,根據其新列入實施清單的專利數量,按照每件發明專利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支持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專利轉讓、許可等方式,從本地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吸納專利成果。企業年度內獲得發明專利轉讓、許可達到5件及以上的給予補貼10萬元,每增加1件增加1萬元,同一單位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向本地企業轉讓、許可發明專利,年度轉讓、許可達到30件(次)及以上的給予補貼10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
      (二)實施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補貼。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單位給予50萬元補貼,新獲批的省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單位給予10萬元補貼。
      (三)實施知識產權與標準化戰略融合工程補貼。對主持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中融合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且融合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標準給予20萬元補貼。對主導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業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每項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及再認證的單位給予2萬元補貼。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ISO56005的單位,依規給予補貼。
      (四)實施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資助。鼓勵各區(園區)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助力破解“卡脖子”問題,按照“區(園區)一產業一導航”的原則,布局建設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擇優對建設單位給予30萬元資助。
      (五)實施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工程資助。依托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省級及以上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等單位,對接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重點企業需求,開展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研究,擇優給予每項40萬元資助。
      (六)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設立財政專項風險補償資金,對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本息損失進行補償。對于按期還清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本息的企業,按照其實際支付利息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實施知識產權保險補貼。對企事業單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按照其實際投保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金額下限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八)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補貼。對我市成功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1%給予發行人補貼,單個發行人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不得超過實際發行費用。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的3%給予年度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補貼年度不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建設補貼。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新批準籌建和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補貼。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新批準培育和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補貼。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定,新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鑒定機構,給予20萬元補貼。
      (二)實施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設補貼。對依規設立的武漢市基層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連續2年綜合評價結果均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補貼、良好或以上的給予5萬元補貼,兩年內不重復補貼。
      (三)實施知識產權維權補貼。對我市“965”重點產業領域發明專利國內維權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國內維權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保護項目,維權勝訴后經評定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給予一次性不超過60萬元補貼。
      (四)實施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建設資助。依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為我市企事業單位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布局和風險防范、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等法律服務和技術支持,組織海外知識產權公益培訓,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等服務,每家資助20萬元。
      (五)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補貼。對我市依規設立的各級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知識產權公證服務中心等開展公益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成功結案數10件以上,每件補貼500元。同一機構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一)實施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補貼。對依規設立的武漢市商標品牌指導站,連續兩年綜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補貼、良好或以上的給予5萬元補貼,兩年內不重復補貼。
      (二)實施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資助。每年遴選一批為我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提供高質量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信息服務、維權服務、商標及地理標志運用促進服務等領域開展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每家資助20萬元。
      (三)實施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引進補貼。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境外知名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漢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境內知名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在漢設立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貼。
      (四)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擬)上市企業項目資助。依托專業機構為(擬)上市企業提供篩選評價、核心專利布局、風險預判和應對、維權援助等服務,根據具體服務項目給予相應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五)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資助。鼓勵各區以服務區域企業需求為導向,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為手段,提供高水平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各區根據本地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目標和資金需求,制定項目建設計劃,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開展的,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夯實知識產權工作基礎
      (一)實施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補貼。在漢高校自主設立知識產權學院,且具備完整人才培養體系,擁有相應師資隊伍,具有較強科研能力,每校一次性補貼50萬元。在漢高校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或知識產權碩博學位授權點,一次性補貼100萬元。
      (二)實施知識產權實務教育資助。依托高校知識產權學院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實務教育,為全市企業培養、儲備一批懂管理、知保護、擅運營的知識產權高端人才,推動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對年度培養人數不少于100人的知識產權實務教育項目,擇優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
      (三)實施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補貼。新獲得國家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學校認定的,每校補貼10萬元。新獲得湖北省或武漢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學校認定的,示范學校每校補貼10萬元、試點學校每校補貼5萬元。同一年度同一學校獲不同級別認定的,以最高認定為準,不重復補貼。
      (四)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資助。依托高校院所、專業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展我市知識產權發展及保護機制研究,擇優給予每項5萬元資助。
      (五)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對國家、省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識產權項目,市委、市政府要求開展的知識產權領域重點工作及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開展的知識產權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項目資助經費。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財政預算計劃,確定當年實施項目類別并編制申報指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五年內有承擔市知識產權資助項目驗收未通過的;
      (三)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條件的情形。
      第十七條 發展資金要嚴格按照績效目標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置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財政評價等工作,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八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應按年度提交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終止項目,追回已獲得資助或補貼經費,并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享受市區兩級財政資金資助或補貼,并不得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知識產權項目。
      第二十條 辦理資助或補貼事項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項目申報根據預算總額統籌安排。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本辦法所規定扶持金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因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市監規〔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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