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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武昌區支持商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7-1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商業商務產業功能集聚,加強要素整合,促進創新升級,實現商貿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商貿產業高地,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先行示范區,發展壯大商貿中心。
      第二條  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關于打造商貿中心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商業支持政策引導和激勵作用,重點從支持商貿流通業集聚、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促進新型消費業態發展、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有關市場主體相應支持。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武昌區注冊登記、依法納統,從事批發、零售、住宿和餐飲等領域的生產、流通和服務,并且承諾在我區合法、存續經營10年以上的商貿機構(含個體戶)和法人企業。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四條  支持商貿流通業集聚
      1.經認定,對新引進的重點商貿流通企業,在我區注冊納統且當年零售額增幅超過市級目標,零售額規模達到1億元(含)-5億元(不含)、5億元(含)-10億元(不含)、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20億元(含)-50億元(不含)、50億元(含)-100億元(不含)、10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
      2.符合以上第1項的企業,且當年區級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的,給予企業自用辦公用房(不含賣場)租賃或購房補貼。對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按實付房租(不含物業、水電等及其他稅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享受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3000平方米;對在武昌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單個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租房和購房兩項補貼,享受補貼期間的用房不得對外租售或改變用途,且補貼金額不超過當年區級財政貢獻。
      被評定為武昌區總部企業的,按《武昌區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相關條款予以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
      (一)經營貢獻獎勵
      1.對增幅超過當年市級目標的批發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10億元(含)-50億元(不含)、50億元(含)-100億元(不含)、10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
      2.對增幅超過當年市級目標的零售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5千萬元(含)-1億元(不含)、1億元(含)-5億元(不含)、5億元(含)-10億元(不含)、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20億元(含)-50億元(不含)、5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40萬元、8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獎勵。
      3.對增幅超過當年市級目標的住宿企業,年度營業額達到2千萬元(含)-5千萬元(不含)、5千萬元(含)-1億元(不含)、1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6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
      4.對增幅超過當年市級目標的餐飲企業,年度營業額達到1千萬元(含)-2千萬元(不含)、2千萬元(含)-5千萬元(不含)、5千萬元(含)-1億元(不含)、1億元(含)-10億元(不含)、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2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4萬元、6萬元、1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獎勵。
      5.對季度零售額同比增幅超過市級目標的限上企業,季度零售額規模1000萬元(含)以上的,其季度零售額增量同比上年度同季度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1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3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當年區級財政貢獻。此項季度獎勵與上述4項年度獎勵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獎勵資金于當年三季度兌付一、二季度,次年兌現當年三、四季度。
      6.對季度增幅達到當年市級目標的限下抽樣單位,給予每季度0.5萬元獎勵。
      (二)進限納統獎勵
      1.對首次納統的企業,在享受市政府獎勵的基礎上,給予3萬元區級配套獎勵。對次年銷售額(營業額)同比增速高于當年市級目標的,再給予5萬元額外獎勵。
      2.對首次納統的龍頭企業,即上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銷售額5千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營業額2千萬元以上的住宿餐飲企業,在享受第五條第(二)款第1項的獎勵外,再給予當年入庫的5萬元獎勵及次年增幅達標的10萬元獎勵。(與第四條第(一)款不重復享受)
      3.對首次納統的企業,從入庫當年起三年內年度銷售額(營業額)進入全市行業排名前十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4.對月度入庫且當年正常啟報6個月及以上的企業,額外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5.經備案,對分公司性質的企業提升為獨立法人公司并在我區納統,且年度零售額規模及增速超過當年市級目標的,按個人工薪收入對區級財政貢獻(每戶不超過5人)的100%,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推動工業企業貿易剝離。對大型工業企業在我區成立關聯的獨立法人銷售公司且入庫納統,年度零售額達1億元以上、同比增速高于當年市級目標的,給予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7.鼓勵以商招商。對于成功推薦其他未入庫單位納入我區統計范疇的企業,經認定,被推薦入庫企業年度零售額達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市級目標的,按照每戶5萬元給予推薦企業獎勵;若為月度入庫企業,額外再獎勵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三)統計專項補貼
      對日常商務統計監測工作按配合度和實際工作量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對年度零售額增速超過市級目標,且規模排名前五十的限上企業及規模排名前二十的限下抽樣單位,給予企業統計數據上報人員專項補貼每年3600元。
      第六條  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
      1.新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商務部門命名的老字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在一年中同時獲得兩個(含)以上命名的,一次性獎勵按所獲最高級獎勵給予支持。
      2.支持老字號企業發展線上經濟,對其開展電子商務(直播帶貨、社區電商等)等營銷新模式的,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首次銷售收入過億元(含)的老字號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促進新型消費業態發展
      (一)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
      1.支持經營推廣。對納入我區統計范疇,年度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在武昌區建設線下實體店、體驗店等,經認定,對其開設門店前三年度的年租金的60%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80元/平方米/月,補助總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2.鼓勵電子商務示范和品牌標準創建。對新獲評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商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8萬元;對新獲評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商示范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二)支持品牌首店經濟發展
      1.在我區開設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華中首店的國際品牌企業,經認定,對其開設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別按照50%、40%、30%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2.在我區開設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華中首店的本土品牌(含港澳臺)企業,經認定,對其開設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別按照40%、30%、20%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3.對成功引進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華中首店并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的引進企業,每新增引進1個首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4.經備案,對品牌首店、商業綜合體等在我區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布活動的場租和搭建總費用,按照審定實際投資額的30%,最高給予50萬元支持。
      注釋:
      國際品牌企業:在中國行政區域(不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外資零售企業旗下品牌。
      本土品牌(含港澳臺)企業:在中國行政區域(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內資零售企業旗下品牌。
      亞洲首店: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亞洲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中國(內地)首店: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國(內地)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華中首店: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華中六?。ê幽?、湖南、湖北、安徽、山西、江西)行政區域內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三)支持夜間經濟發展
      經備案,以夜間消費購物場所為載體,新引進夜經濟業態和品牌,舉辦夜間促銷活動等繁榮夜間經濟的重點項目(單個項目單次投資額超過20萬元)的商貿法人企業,按照審定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社區、連鎖商業發展
      1.鼓勵“統一招商、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的專業化運營管理企業,建設運營“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對創建成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便民圈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40萬元、30萬元,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2.對限上連鎖類總部企業新開設門店給予補助(門店數據在我區納統),單個門店補助2萬元,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于當年三季度兌付一、二季度,次年兌現當年三、四季度。
      (五)支持低碳經濟發展
      1.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對新引進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在我區入庫納統且增幅超過當年市級目標,年度零售額規模達到1億元(含)-5億元(不含)、5億元(含)-10億元(不含)、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2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此項獎勵不與第四條獎勵同時享受。
      對在我區注冊納統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開設銷售專賣店的,經認定,對其新開設的門店按照第一年度租金的50%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企業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在我區注冊納統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參加節慶、展會、境內外交流活動的,經認定,按展位費給予100%支持,單次參展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舉辦促銷活動的(單次投資額超過20萬元),按審定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1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2.新獲評商務部命名綠色商場(超市)的企業,給予區級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六)支持商圈商街品質提升
      1.新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商務部門命名的商業步行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在一年中同時獲得兩個(含)以上命名的,一次性獎勵按所獲最高級獎勵,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2.經備案,對納入市級及以上試點支持范圍的重點商圈和步行街改造提升項目,按照審定實際有效投資額40%的標準予以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受獎勵主體不限定為限上納統單位。
      3.促進傳統市場和商貿企業提檔升級,支持集中收銀統計工作。對當年實現集中收銀且入庫納統的企業,經審定,按照集中收銀統計工程費用的10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入庫當年增幅超過市級目標且年度零售額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參照第四條第(一)款給予獎勵。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涉及按年度核算的支持項目原則上每年集中申請一次,其他支持項目達到條件后可實時申請。支持項目中明確的支持對象為該項目的申請主體。
      第九條  申請主體向所屬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初審通過后提交至區企業和人才服務中心線上系統,由區商務局審核并按統一兌現流程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支持政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文件不一致的,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文件為準。
      第十一條  本支持政策所涉及資金由區財政局統籌保障。
      第十二條  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獲得政策支持,或違反限制性條件時,將取消政策支持資格,已享受的支持資金須全額退還。享受支持期間,支持對象若發生股權變動、注冊地址或名稱變更等事項,應及時書面告知屬地街道及區商務局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符合本政策支持的對象,同時又符合其它相關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執行。同一支持對象符合本支持政策不同類別的可同時申請,同一類別只能選擇其中一條。申請主體獲得的支持資金涉稅支出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本支持政策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二年。我區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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