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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品牌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深市監規〔2023〕2號

      發布時間:2023-07-3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質量提升、建設質量強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大力推進質量變革創新,加快提升經濟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打下堅實基礎,根據《深圳市打造一流質量品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3〕3號)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質量品牌領域專項資金是指經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管理使用,專項用于落實經市政府決定的促進質量品牌發展政策措施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本操作規程主要對增強產業質量品牌優勢、提升供給質量和效率、強化質量基礎設施支撐、打造質量品牌領航企業、營造質量品牌發展生態等方面進行資助。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是市市場監管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以及對資助項目實行審查與核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注重績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主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閉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以下資助方式:
      (一)事后資助。對已實施完畢且符合資助條件的相關項目,按照資助標準予以事后無償資助。
      (二)分期資助。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相關項目,采取分段撥付的形式予以資助,每期撥付金額根據相關項目的資助標準確定。
      第二章 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及時修訂專項資金操作規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內部監管;負責通過信息化平臺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發布到項目申報、審核、項目儲備、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加強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確保項目評審規范、資金安全;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在確保審核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有關資助項目審核工作環節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
      第八條  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助的項目類別和條件
      第九條  資助項目的條件由基本資助條件和專項資助條件兩部分組成。資助項目除必須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各項基本資助條件外,還必須符合資助項目相對應的各項專項資助條件?;举Y助條件如下:
      (一)項目實施單位為成立運行一年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屬于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組織;
      (二)項目實施單位為資助項目的執行人,是項目管理的主體,聯合體實施的應以合作協議方式確定主導單位為項目實施單位,聯合體的所有單位均須符合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資助項目涉及知識產權歸屬的,應提供知識產權權屬保證承諾書;
      (三)資助項目實施地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所處行業不屬于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禁止發展類”和“限制發展類”,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四)項目實施單位持續誠信合法經營,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生效期內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項目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負責,資助項目不存在向市有關部門相關項目資助計劃多頭或重復申報情形;不存在將本屬同一完整事項的項目刻意分拆、虛假包裝成兩個及以上項目并多頭申報本專項資金所列項目情形;不存在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情形;
      (六)項目實施單位具備實施資助項目所需的資金、專業技術團隊、設備設施和管理能力,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行業質量提升扶持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產學研用合作,以打通行業質量堵點、補牢技術基礎短板為目標提供重點突出的綜合解決方案和服務,推動行業在質量效益明顯提升的基礎上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項目實施單位(含聯合體)具備質量基礎設施服務等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行業服務與管理、戰略咨詢、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品牌服務、安全評鑒、科技信息、資信評估等資質、技能和經驗,或能集聚整合上述專業資源;
      2.項目需提前申報備案,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分為立項申報和審核驗收兩個階段,立項后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延期須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同意且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3.總體實施方案需求清晰、措施可行、進度明確、目標量化,符合質量提升工作有關政策要求(擬取得的項目目標將作為項目評審、合同簽訂、過程管理、評審驗收的依據);
      4.項目團隊核心人員應不少于3人,其中帶頭人應有副高、碩士以上學歷或高層管理人員資歷,具備較高的專業造詣;
      5.項目實施完畢,除合同約定目標外,至少滿足以下績效指標體系中三個方面的績效目標:產品質量水平上,制造業質量指數增幅超過1.5%或產品質量統計調查合格率85%以上,未出現行業性、系統性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制造過程質量上,中小企業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普及率提高50%,研發質量管理、精益生產或質量體系受訓人員超過200人次;供應鏈質量協同上,新增領先性企業標準和行業標準5件以上,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公認認證推廣率達80%;經濟社會貢獻上,目標行業增加值較期初財年增長2%以上,總質量損失下降3000萬元;質量發展能力上,布局一批產業急需的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試驗驗證等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或形成可復用的生產應用服務平臺、基礎數據庫等。
      (三)申報材料如下:
      1.立項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承諾聲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核心團隊名單。
      2.審核驗收材料。包括《項目合同》《項目總結報告》以及其他能反映項目實施過程及成效的視頻和圖文等佐證材料?!俄椖靠偨Y報告》需對照本條第二項第5目的規定說明在質量軟硬件建設方面的推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推動貿易規則對接、產業標準升級、供應鏈管理協同、計量檢測平臺建設、品類品質開發、檢驗檢測服務提升、高端產品認證、供需匹配銜接等方面的工作進展;形成的產業標準、技術規范、測試方法、新型認證、知識產權、產業調查報告等知識成果;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產生的貢獻。
      (四)資助標準如下:分段資助。對落地行業質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應、整體提升產業競爭力上見效明顯的單位,予以300萬元資助。其中,項目簽訂合同后,予以30萬元啟動期資助;項目驗收后,予以270萬元后續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2個項目,同一單位(聯合體)申報不超過1個項目。
      項目申報單位一經立項,即對項目執行全過程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合同約定推進工作,完成約定目標;應當每半年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項目進度,并在合同到期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對于擅自調整、無故延期或延期嚴重的項目,市市場監管局將酌情調減后續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不再下達后續資助資金或追回已資助資金,相關項目實施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項目。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分別在立項階段和驗收階段,根據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資助條件、實施方案和項目合同,對項目策劃的系統性、過程展開的充分性、績效目標及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審并形成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對產業集群品牌化發展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產業園區、開發區、集聚區、專業市場等聯合開展品牌創建,打造集群區域品牌,增強在更大范圍內集聚資源、融通創新、拓展市場的能力,爭創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打造優勢特色集群區域品牌。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獲得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相關稱號,獲得時間為近3年內;
      2.項目實施單位是園區(開發區、集聚區、專業市場等,下同)創建工作的責任人和實際執行人,以園區名義申請示范區;
      3.項目按批準創建、認定命名兩個階段分別申報立項,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三)申報材料包括:相關證書或佐證文件。
      (四)資助標準如下:分段資助。對獲得“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的,給予承辦單位最高100萬元資助。其中,入圍“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創建園區”的,予以50萬元啟動期資助;獲評“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的,予以后續資助,未能通過驗收認定,或創建中止的,不予后續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2個項目,同一實施單位(聯合體)申報不超過1個項目。同一園區再次獲得同一稱號的,不重復資助。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核準制。本項目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大灣區碳足跡標識認證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業綠色轉型升級,開展大灣區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助力實現“雙碳”發展目標。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企業成立運行2年以上,已獲得大灣區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
      (三)申報材料包括:相關認證證書。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通過大灣區碳足跡標識認證的企業,按每張證書予以最高10萬元資助,同一企業當年可獲資助量限3張證書。
      年度資助總額最高600萬元,按照預算額度總控的原則,根據認證證書數量折算分配。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核準制。本項目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對質量攻關和技術創新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業單位對標國際一流,圍繞提高關鍵原材料、重要產品、重大裝備的質量和可靠性、安全性、環保性以及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組織開展關鍵、共性質量技術攻關和質量管理方法創新,實現優產提質降本增收。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申報質量攻關及創新子項目的,項目的實施有助于形成安全、可靠、高性能、經濟性、環保性和良好用戶體驗的產品和服務,且在改善成本效益、促進新產品開發或提高競爭優勢,以及形成可復用的新理論、新工藝、新技能上見到成效。其中,質量技術攻關主要指破解制約質量提升的工程技術難題,包括但不限于質量與可靠性優化、數字化質量工具開發及應用、計量原理與測試技術、質量追溯性技術及工具應用、產品再生利用技術、安全評價、合格評定等技術、技能、工法、模塊或方案等;質量管理創新主要指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方法論,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戰略管理、風險管理、精益管理、流程優化、實驗室管理、質量持續改善、質量成本管理、供應鏈質量集成、顧客關系管理等理論、模型、方法、工具或知識等。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相同原理、技術、方法的項目僅資助一次。
      2.申報國內外頂級質量賽事榮譽資助子項目的,上年度獲得國際質量管理小組大會(ICQCC)、國際質量創新大賽優勝項目,或在全國質量創新與技術成果交流活動中獲得最高等次獎項。
      (三)申報材料如下:
      1.申報質量攻關及創新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所在單位出具的結題報告或專業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出具的榮譽證書、項目投入產出測算報告;
      2.申報國內外頂級質量賽事榮譽資助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相關榮譽證書或佐證文件。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質量攻關及管理創新項目,擇優予以最高20萬元資助。同一單位每年獲得資助項目不超過2項。對于在質量技術領域國內外頂級賽事中取得重大榮譽的項目,予以20萬元資助,同一項目僅資助1次。
      (五)審核方式如下:質量攻關及創新子項目采取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對項目的實用性、技術經濟效果和示范推廣價值進行綜合評審(含材料評審或必要的現場核查)后確定排名前15的單位。國內外頂級質量賽事榮譽資助子項目采取核準制,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對質量數字化管理試點示范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業單位以數字化賦能產品服務多樣化創新,深化研發設計、采購生產、物流交付、運維服務等環節的產品質量數據應用,促進質量管理流程再造、模式再造和價值再造。鼓勵探索數字檢測、智能監測檢測、數字技術產品驗證、軟件檢測工具、數字認證等新技術方法和新服務。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申報檢驗檢測機構數字化改造升級子項目的,以提升檢驗檢測數字化水平為主要目的,能夠達到自動化采集和保存檢驗檢測數據、自動計算檢測結果、提升檢驗檢測效率,以及防范虛假檢測、不實檢測的效果,在檢測過程管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報告生成等關鍵環節實現了數字化。申報企業質量管理數字化再造子項目的,以形成數字化質量解決方案為主要目的,包括產品研發生產、交付與質量保證的數字化管理工具與工程方法,面向數字產品、數字服務、智能消費體驗的方案設計、應用驗證、追溯系統等。
      2.申報單位主要質量管控活動的報表電子化率達到60%以上、50%的關鍵業務流程能夠標準量化和信息化,關鍵質量數據可實現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和共享,且采用了不少于1項質量數字化管理工具、系統;或對照有關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國家標準自評達到二級及以上。
      (三)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項目成果報告、能反映項目應用實景及業務統計數據的視頻圖文、用戶反饋、科技成果等佐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檢驗檢測機構數字化改造升級典型案例項目,予以50萬元資助。對企業質量管理數字化再造典型案例項目,予以最高30萬元資助。年度資助總額最高140萬元,按照預算額度總控的原則,根據項目審核數量進行足額或折算分配。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就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績效結果進行現場核查和材料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對產業計量測試體系扶持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業單位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食品藥品、高新技術、節能減排等重點領域開展先進計量測試體系建設,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建議、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與技術規范,承擔國際、國內計量組織工作;支持創建全國能源資源計量服務示范、工業企業計量標桿示范等;支持建立市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申報制定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子項目的,實施單位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建議、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與技術規范,實施單位在深圳市內運營且項目主要設備設施、計量測試或驗證在深圳市內,同時應為主要起草單位前三名或在參加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二名;
      2.申報計量技術專業機構子項目的,實施單位承擔國際國內計量技術專業機構(TC、SC)工作,且辦公運營地址在深圳市內;
      3.申報計量示范標桿子項目的,實施單位獲評、入圍全國能源資源計量服務示范項目或工業企業計量標桿示范項目,實施單位在深圳市內運營且項目主要在深圳市內策劃和實施;
      4.申報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子項目的,實施單位獲深圳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三)申報材料如下:
      1.申報制定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相關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實施單位在深圳市內運營、項目主要設備設施、計量測試或驗證在深圳市內的相關佐證材料;
      2.申報計量技術專業機構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承擔計量技術專業機構(TC、SC)工作和辦公運營地址在深圳市內的佐證材料;
      3.申報計量示范標桿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相關示范、標桿的證書或通知、批復以及實施單位在深圳市內運營且項目主要在深圳市內策劃和實施的佐證材料;
      4.申報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子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國際建議、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前三名,每項國際建議、國家規程或規范分別予以最高60萬元(國際建議)、40萬元(國家規程、規范)資助,參加起草單位前二名,每項國際建議、國家規程或規范分別予以最高40萬元(國際建議)、20萬元(國家規程或規范)資助;承擔國際、國家計量技術委員會(TC)工作的單位,分別予以最高60萬元、50萬元資助,承擔國際、國家計量分技術委員會(SC)工作的單位,分別予以最高25萬元、15萬元資助;獲評和入圍全國能源資源計量服務示范項目或工業企業計量標桿示范項目的,對獲評單位、入圍單位分別予以最高50萬元、30萬元資助;企事業單位新建市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予以最高3萬元資助。年度資助總額最高200萬元,按照預算額度總控的原則,根據項目審核數量進行足額或折算分配。項目均為一次性資助,每個子項目同一單位每年獲得資助事項不超過3項。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核準制。本項目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對質量基礎設施應用推廣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各類主體開展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示范,推動質量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支持幫扶中小企業防風險穩增長的質量技術綜合服務項目,以及面向粵港澳大灣區市場一體化建設的計量檢測認證融合發展項目。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申報質量基礎設施優質服務子項目資助的,項目實施單位為經認定的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項目以幫扶中小企業防風險穩增長為主要目的,主要在修復質量問題、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加強標準、計量、專利、質量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上開展且階段性實施完畢;項目實施后,服務對象企業質量安全保證能力有實質性提升,平均勞動生產率提高5%,質量損失減少10%以上,且項目實施經驗可通過工具化、標準化、流程化、模式化等方式予以固化,輸出3個以上典型案例。
      2.申報粵港澳大灣區質量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子項目資助的,申報項目為以促進大灣區范圍內計量檢測認證和質量品牌領域的合作為主旨而開展的綜合性線上服務平臺建設、高端論壇、學術會議、人才培養、專業展會等活動且實施完畢;參與方覆蓋大灣區范圍內不少于5地且不少于30家單位,其中港澳地區參與比例不低于10%;項目的實施具有一定的國際化程度與社會影響力,省市主流媒體或新媒體平臺對活動進行了宣傳報道。
      (三)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活動過程和成果的佐證性材料,如工作總結、成果報告、媒體報道、質檢報告、滿意度調查表、績效測評數據以及其他能體現項目全部內容與場景的視頻圖文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質量基礎設施優質服務項目予以最高30萬元資助,同一平臺每年獲得資助項目不超過2項。對大灣區質量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拉動效應明顯的項目,按三個等次分別予以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資助。年度資助總額最高450萬元,按照預算額度總控的原則,根據項目審核數量進行足額或折算分配。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對項目的代表性、輻射力、實效性、示范性等進行綜合評審后擇優推薦。
      第十七條  對質量標桿扶持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爭創國家和省、市政府質量榮譽,加快打造世界一流企業,示范引導全社會創造高質量。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獲得相關榮譽稱號,且相關榮譽稱號獲得時間為近3年內。
      (三)申報材料包括:相關證書或佐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首次獲評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予以3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質量工作資助;對首次獲評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予以10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質量工作資助;對首次獲評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按三個等次分別予以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質量工作資助。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核準制。本項目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對高質量企業孵化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新經濟新動能企業導入應用國際先進的經營質量管理模式,在技術創新、業務創新和市場創新一體化發展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增長。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主要產品(服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或特色化、差異化優勢;
      2.已導入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等國際國內先進質量標準一年以上并在財務指標、經營效率指標等方面取得量化績效成效;
      3.未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工作資助。
      (三)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績效自評報告、前期實施先進質量標準的過程性佐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評審首次達到總分50%(含)以上且排名前15的單位,予以30萬元資助。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后確定得分前15的單位。
      第十九條  對卓著品牌扶持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企業和各類組織爭創“深圳精品”,樹立行業示范、創新超越、價值領先、引領消費的本土高端品牌形象;支持深圳品牌向“中國精品”躍升,成為中國自主品牌引領者。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獲得“深圳精品”、“中國精品”等榮譽稱號。
      (三)申報材料包括:相關證書或佐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首次獲得“深圳精品”稱號的單位予以最高20萬元資助。對首次獲得“中國精品”稱號的單位予以最高50萬元資助。年度資助總額最高700萬元,其中“中國精品”子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按照預算額度總控的原則,根據項目審核數量進行足額或折算分配。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核準制。本項目無需評審,根據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對特色品牌培育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各類主體以培育和發掘更多深圳優勢品牌為目標,聚焦經濟發展、民生改善重點領域,策劃開展大眾評議、技能評定、標準升級、服務示范、調查發布、大數據分析、價值評價等特色品牌活動。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項目有完備的項目管理方案且上一年已實施完畢;
      2.活動發動力度大、社會參與度高,所涉領域重點企業或組織覆蓋率不低于50%,或覆蓋公眾不少于5000人次;
      3.活動的實施對推動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品牌建設具有明顯促進作用,推行應用了先進質量標準、服務規范、技能評定或認證規則并產生不少于3個典型經驗,涉及用戶體驗的滿意率調查不低于80%;或著眼于各行業名品、名園、名店、名街、名醫、名勝、名展、名師、名家薈萃,發掘了一批質量上乘、服務精良、技術過硬、社會口碑良好的品牌,相應發布了榜單或報告,且經2家以上有影響力的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三)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活動相關文件及績效評價報告、活動過程(如宣傳發動、社會參與、示范經驗、知識成果、媒體報道、公眾評價等)視頻圖文佐證材料。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經評審認定為示范效應好的品牌培育項目,給予承辦單位20萬元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10個項目,同一單位當年獲得資助項目不超過1項。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依據本操作規程規定的項目資助條件從示范代表性、社會參與度、群眾獲得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并擇優推薦。
      第二十一條  對深圳品牌傳播推廣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資助方向如下:支持時尚創意、傳媒廣告、品牌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綜合運用創意設計、形象宣傳、廣告傳播、營銷策劃、精準推廣等手段,向海內外傳播推介深圳品牌產品、企業和產業,增強深圳品牌辨識度、美譽度和輻射影響力。
      (二)專項資助條件如下:
      1.項目需提前申報備案,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分為立項申報和審核驗收兩個階段,立項后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
      2.項目內容為面向深圳品牌群體開展的創意設計、形象宣傳、營銷策劃、精準推廣等綜合服務;
      3.項目傳播面廣、觸達有效,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網點、賽事會展、媒體平臺,電商網站、社交軟件以及其他新媒體,并采取了新穎獨到的傳播技術、方式和手段;
      4.項目的實施對提高深圳品牌知曉率、轉化率有明顯促進作用,其中線下渠道推介不少于20家品牌企業群體,線上渠道推介不少于10家品牌企業群體,且延續時長累計超過48小時,受眾觸達量不少于5萬人次。
      (三)申報材料如下:
      1.立項申報材料包括《資助項目申請表》、承諾聲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2.審核驗收材料包括《項目合同》、體現項目實施過程及結果有效性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創廣告、音視頻或宣傳作品、展演活動記錄、傳播記錄、調查統計數據等)。
      (四)資助標準如下:事后資助。對經評審認定為優秀項目的品牌推廣項目,給予承辦單位最高80萬元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3個項目,同一單位當年獲得資助項目不超過1項。
      (五)審核方式如下:實行評審制。成立5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分別在立項階段和驗收階段,根據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資助條件、實施方案和項目合同,對項目是否創意強、輻射廣、轉化率高的進行綜合評審并形成推薦意見。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操作規程制定年度《申報指南》,并在市市場監管局等政府門戶網站或平臺對外發布。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的程序如下:
      (一)組織申請。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申報指南》,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本操作規程等規定的要求,結合《申報指南》,在統一信息平臺在線填寫和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形式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實行齊全性、有效性與合規性的形式審查,并作出審查意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項目實施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終止資助程序。
      (三)專家評審。市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資助項目,根據項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從深圳質量品牌專家庫中遴選出對口程度高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根據本操作規程第三章規定的各資助項目審核方式的要求和項目評審細則對資助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報告。評審專家與評審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應進行回避,不參與該項目的評審。專家評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書面材料評審或現場評審的方式。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為不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終止資助程序。
      (四)現場核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項目需要對資助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須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邀請行業專家參與,做好核查記錄。
      (五)征求意見。市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審核程序的資助項目,依據本操作規程的規定,就項目實施單位及資助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資助情形、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征求意見反饋不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終止資助程序。
      (六)擬定資助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資助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操作規程第三章所列相應項目的資助標準、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擬定資助項目及其資助金額。
      (七)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資助計劃,市市場監管局應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實施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公示期間,包括項目實施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資助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市市場監管局應對被異議的資助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將項目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八)下達項目資助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市場監管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配合參與相關事務性和輔助性工作。獲得資助的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市市場監管局、財政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明確的資助項目類別、資助標準、資助條件以及審核材料等規定,以及本操作規程明確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發現已資助的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項目實施單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資助資金的,應撤銷資助項目,依法向項目實施單位追繳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其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第三方機構和評審專家在組織項目申報受理與審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專家評審細則以及《資助項目申請表》等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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