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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前海關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業創業發展 的十二條措施 (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3-06-0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廣東省、深圳市關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創業就業的部署安排,對接香港特區政府《青年發展藍圖》,為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區就業、創業提供便利,提供更多元的發展機會和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持續增強港澳同胞對祖國的向心力,促進港澳青年更好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港澳青年實習就業

      第一條 就業補貼。對2021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區就業的港澳青年,按其每月應納稅工資薪金的20%給予補貼,每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對在前海合作區就業的具有博士學歷的港澳青年給予補貼,按照《深圳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招聘錄用獎勵。深入實施“前海港澳青年招聘計劃”,組織前海用人單位常態化為港澳青年發布校園招聘、社會招聘崗位信息。對2021年7月1日后錄用3名港澳青年的前海合作區用人單位給予3萬元招聘錄用獎勵,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額外再給予1萬元/人,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一港澳青年,用人單位僅可申請一次,其他單位不得重復申請。
      第三條 實習單位補貼。對上一年度參與廣東省、深圳市、港澳特區政府或受港澳特區政府委托機構主辦的港澳青年實習計劃并提供實習崗位的用人機構,對用人機構按本科生2250元/月、碩士生3750元/月、博士生6750元/月的標準,給予最長6個月的實習補貼。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創業發展

      第四條 政府資助配套獎勵。對獲得港澳特區政府或市級及以上相關政府部門資助,并于2022年7月1日后以港澳青創企業落戶前海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按實際獲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最高100萬元一次性政府資助配套獎勵。
      第五條 租金補貼。對青創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創業載體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或經營場地的,按上一年度實際產生場地租金的50%(每平方米每月最高補貼60元標準)給予最高30萬元的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
      第六條 貸款貼息及上市獎勵。鼓勵港澳青創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按照《深圳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執行。支持優秀的港澳青創企業到香港交易所上市,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第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青創大賽獎勵。每年組織舉辦前?;浉郯呐_青年創新創業大賽,開設廣東、香港、澳門、臺灣分賽區,對參加前?;浉郯呐_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并獲總決賽或分賽區獎項的青創團隊,給予最高50萬元的總決賽獎勵和最高20萬元的分賽區獎勵。獎勵按比賽結束、在前海設立企業兩個階段平均撥付。
      第八條 創業載體運營獎勵。支持創業載體在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等集聚,向積極服務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的創業載體運營企業提供運營獎勵。對具備完善的軟硬件公共服務體系或平臺;在孵港澳青創企業占比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50%;達到每50平米一名港澳青年的創業載體,給予其運營企業以下獎勵:
      租賃面積在500平米至1000平米的,給予10萬元獎勵;租賃面積在1000平米至2000平米的,給予20萬元獎勵;租賃面積在2000平米至3000平米的,給予30萬元獎勵;租賃面積在3000平米至5000平米的,給予40萬元獎勵;租賃面積在5000平米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從事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等領域業務且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港澳青創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居住生活

      第十條 居住補貼。對2022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符合條件的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租房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鼓勵港澳青年申購前海合作區內商品住房和其他產權住房,提供“一對一”咨詢申購服務。
      第十一條 生活補貼。對2022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或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到前海就業的香港青年,按每月1500元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
      第十二條 提供暖心服務。依托“前海港澳e站通”、前海國際人才港、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等平臺,提供面試輔導、人才住房協助申請、政策申報輔導、投融資對接、市場對接等就業創業服務,支持在前海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盡快適應內地生活、學習、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1.本措施所稱港澳青年,是指45周歲(含)以下、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2.本措施所稱港澳青創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登記注冊或遷入5年內,港澳青年合計持有企業注冊登記中股權/股份25%以上比例,且持股港澳青年在該企業繳納社保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企業。對于同一港澳青年參股注冊多家港澳青創企業的情況,僅對其參股的不多于2家港澳青創企業進行補貼或獎勵。
      3.本措施所稱青創企業,是指45周歲(含)以下青年設立的,在前海合作區登記注冊5年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組織,包括港澳青創企業。
      4.本措施所稱創業載體,是指在前海合作區運營的、經各級政府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的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
      5.除第七條申請主體外,申請獎補的機構,要求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且申請時(至公示期結束)未在深圳市主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其中,實際經營是指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均在合作區。對僅在合作區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合作區的企業,不屬于在合作區實質經營。
      6.本措施涉及的補貼、獎勵項目,及其條件、對象、標準、期限,以《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發展的補貼、獎勵申請辦理清單》(附件)形式載明,所有獎補項目均為事后發放,與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獎補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前海合作區創業就業的臺灣青年參照本措施執行。
      7.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對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前海管理局將依法依規追回獎勵資金。存在惡意欠薪、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較大群體性事件、較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不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內容。
      8.本措施所稱“以上”“最高”“不低于”“不多于”包含本數。涉及金額幣種均為人民幣。
      9.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1: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發展的補貼、獎勵申請辦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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