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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3年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23-05-24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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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第二十四條。
二、資助標準
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上兩個年度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行業調解等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并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二)在深圳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和管理團隊,配備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已對外公開,知識產權保護及糾紛調解相關工作制度較完備;
(三)近2年內在深圳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案件數占申請人同時期糾紛調解案件總數的30%以上;
(四)近2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四、不予資助的情形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的;
(二)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依法依規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所申請項目已經獲得市級同類資助或者獎勵的;
(四)申請人主體已經消亡,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在申報系統上在線填寫項目申報信息。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人民調解組織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
1.申請人根據單位性質提交主體資格材料。自行申報的或者委托代辦機構申報的,需提交《申報項目委托情況申明》(參照系統模板)及經辦人相關資料。
2.申請人屬于人民調解組織的,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調解組織成立文件。
(三)調解組織運營團隊情況及調解專家名單、聘書,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對外公開材料
1.調解組織運營團隊情況及調解專家名單、聘書。提交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團隊人員名單(需注明團隊及本項目負責人),相對應的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學歷或學位證明、專業資格職稱證明材料(如有),本單位人員需提交近3個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社保繳納費用明細表,上述人員在年度內參與的調解相關培訓情況;調解專家名單、聘書。
2.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對外公開材料。提交可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的調解員信息及相關調解經驗等佐證材料。
3.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制度建立情況及相應制度文本,完整的調解文書等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調解制度、完整的調解文書、調解人員及案件檔案管理等制度。
以上材料須在落款處蓋申請人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四)上兩個年度內糾紛調解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
1.上兩個年度內糾紛調解工作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調解組織運作情況、開展調解業務類型、涉及的知識產權調解類別、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案件數和占比、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成功案件數和占比、知識產權權利憑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典型案例等材料。
2.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業務年投入經費和占比說明、相關憑證(含辦公場所證明)
(1)提交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業務年投入經費和占比說明、相關憑證。(2)提交辦公場所證明,需包含辦公場地及相關設施佐證材料。
3.其他材料(如有)。調解機構獲得與調解業務相關的榮譽或稱號佐證材料、是否入駐市/區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調解委員會并開展調解工作的相關說明及證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須在落款處蓋申請人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支出憑證須蓋申請人財務章。
(五)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確認文書
如有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建立對接機制的,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確認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以上材料須在落款處蓋申請人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六)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兩個年度知識產權調解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提交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兩個年度知識產權調解支出成本審計報告。
以上第(一)至第(六)項全部申請材料應當確保頁面文字、公章、簽名等實質性內容清晰可辨,各頁面主要內容均為正向,不可橫置或倒置。
六、受理時間:2023年5月25日9:00至2023年6月16日18:00。
七、辦理程序
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申報指南——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申報——市市場監管局受理初審(含可能發生的補正程序)——專家評審(含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進一步實地考察或答辯)——開展項目審計、信用核查及查重——集體研究決策——資助方案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