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熱點動態
福建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閩財規〔2023〕16號
發布時間:2023-07-2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新時代堅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閩委辦發〔2019〕62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科技特派員制度服務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閩委辦發〔2022〕5號)等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籌集設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規模每年1億元,由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各安排2500萬元。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用于經選認的省級科技特派員的工作經費、牽頭承擔的項目、參與建設的省級星創天地后補助項目,科技特派員服務云平臺建設、運營和維護,以及與新時代堅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集中財力、分類支持、競爭擇優、合理配置、??顚S谩钡脑瓌t,引導和支持科技特派員圍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點工作部署,服務鄉村振興,助力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3年至2025年。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牽頭管理專項資金。
省財政廳職責如下:
(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
(二)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三)組織和指導科技部門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重點績效監控、財政評價。
省科技廳職責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員選認和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專家評審專項資金補助項目;
(三)提出專項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做好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設區市、縣級財政和科技部門職責如下:
設區市財政局職責如下:
(一)負責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二)會同區市科技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審核;
(三)必要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設區市科技局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查;
(二)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三)預算執行中,加強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運行雙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及時糾正;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縣(市、區)財政職責如下:
(一)負責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二)會同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審核;
(三)必要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以后年度資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據。
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屬地內符合條件的省級科技特派員及其牽頭承擔的項目、參與建設的省級星創天地后補助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報設區市科技特派員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預算執行中,加強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運行雙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及時糾正;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對經認定的省級科技特派員,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的工作經費。
(二)對省級科技特派員個人創辦、領辦的經濟實體,或與經濟實體已開展實質性技術合作的項目,經評審,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前補助項目經費的管理參照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三)對法人或團隊科技特派員,圍繞縣域優勢產業或區域特色產業開展全產業鏈創業和技術服務的項目,經評審,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前補助項目經費的管理參照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四)對申報的省級星創天地后補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經費獎勵。
(五)委托科技特派員服務云平臺依托單位開展平臺安全維護、等保測評、接入第三方平臺接口等日常運維工作,為科技特派員依托平臺開展線上技術服務、與服務對象開展技術需求精準對接等提供支持和保障,開展科技特派員日常履職情況跟蹤、年度考核、數據統計、成果收集等工作。
(六)為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重點幫扶地區開展科技人才培訓,組織舉辦科技特派員培訓進修、科技特派員成果推介對接、優秀科技特派員學習宣傳、科技特派員制度理論研究和研討交流等活動。
(七)組織開展與新時代堅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員制度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省科技廳制定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條件、申報時限、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省級科技特派員補助項目和省級星創天地后補助項目申報實行網上申報方式。
第十條 省級科技特派員補助項目和省級星創天地后補助項目的評審和立項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及時下達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撥至項目承擔單位,后補助項目經費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同一單位或服務同一經濟實體的科技特派員,在自愿原則下,可將工作經費統籌用于自選項目;自選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經費的管理參照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1個月內將資金下達到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科技特派員工作經費按科技特派員的意愿,可撥付給科技特派員所在單位、服務區域科技主管部門或財務制度健全的服務單位。以對口協作省份為主要服務區域的科技特派員,工作經費撥付給科技特派員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員在技術服務過程中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交通差旅費用、通信補助、保險和培訓費用等。
第十五條 工作經費既可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范圍據實報銷,也可選擇按工作經費50%實行年度包干、其余50%按規定報銷。包干經費用于科技特派員交通、通訊和生活津貼補助。選認后在工作時間、表現和業績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省級科技特派員可直接領取包干經費,省屬單位省級科技特派員由省科技廳會同派出單位審核,設區市以下省級科技特派員由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派出單位審核。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個人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0〕12號)同時廢止?! ?nbsp;